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О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О七號 A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 選任辯護人
- 裘 佩 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 ○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