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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明章顏基典沈揚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四號   G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二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原審卷第四七頁),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同年八月十六日(原為八月十五日適逢週日順延一日),玆竟遲至同八月十七日始提起上訴(有原審法院收章戳附於本院卷可稽),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李 梅 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顏 基 典

法官 沈 揚 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四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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