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崑宗蔡長林田平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巨股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劉 岳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田 平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