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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崑宗蔡長林李文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A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李 文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