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A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