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九○號 潛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八一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八二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受 聘德源成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德源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洋菸酒、雜貨之 銷售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利用業務上向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其銷售予客戶 產品之應收貨款之機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 下同)六萬七千五百四十五元(侵占時間、金額等詳如附表一所示)。嗣經德源 成公司對帳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德源成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偵審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代理人甲○○○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業務代表補貨日報表、提貨單、切結書、 客戶確認單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乙○○為德源成公司之業務員,執行銷售及收款業務,竟將因執行業務所收 取之貨款據為己用,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先後多次 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審酌 被告犯罪貪圖私利,侵占金額為六萬餘元,迄未與告訴人和解,及犯罪後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量處有期徒刑七月。 三、原審並以公訴意旨謂: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除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侵占附表一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外,尚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侵占附 表二客戶所訂購相當於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貨品,因認被告該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起訴書以被告虛構附表二所示之「心戀情」 、「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感」等客戶,佯向告訴人購買辣肉 醬、高鮮味精、素肉醬等貨物,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貨物,而認被告涉有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此部分業經原審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事實及變 更法條為業務侵占罪嫌)云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 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業 務侵占犯行,辯稱:伊有出貨予「心戀情」、「沈太太」、「阿成」、「皇龍」 、「超快感」等附表二所示之客戶,但尚未向客戶收取貨款,且出貨予「心戀情 」、「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感」之貨品有部分係公司寄賣之 香煙,因伊未依公司之規定向客戶回收過期香煙繳回公司,故公司認為該筆損失 須由伊負擔,伊並沒有侵占貨物或貨款等語。經查: (一)告訴代理人甲○○○於原審審理時指稱:被告所接觸的客戶,有些係公司已建檔 之客戶資料,若非公司原建檔之客戶,而係被告自己招攬之客戶,則須由被告提 供資料與公司建檔,並交由經理查證等語;告訴人德源成公司業務經理胡龍寶於 原審亦證述:「心戀情」、「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感」這些 客戶均有在公司建檔之客戶資料內,而這些客戶資料除「皇龍」係被告提供者外 ,「心戀情」、「沈太太」、「阿成」、「超快感」係延續以前之客戶資料,被 告在任職前公司就有這些客戶資料,因被告離職後,伊有去查訪客戶,發現「心 戀情」、「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感」這些客戶並沒有營業, 但沒有辦法確定被告在公司時,這些客戶有無營業等語;另德源成公司主任施合 隆於原審亦證稱:被告離職後,伊有暫代被告的職缺一、二個月,伊有去查證「 皇龍」這家店,外觀是一個店家,有一個招牌,室內空空的,伊有詢問屋內的人 ,他們回答已經不營業了,故伊在查訪報告記載關閉等語(見原審九十三年八月 三日訊問筆錄),是附表二所示「心戀情」、「沈太太」、「阿成」、「超快感 」這些客戶資料既係延續公司原有之客戶資料,而「皇龍」雖係由被告提供資料 ,然依前述德源成公司控管客戶資料之流程及證人施合隆證述之情節,並據告訴 代理人於本院提出之「皇龍」店舖照片觀之,堪認確有「皇龍」客戶之存在,被 告辯稱:該等客戶確實存在,並非伊所虛構云云,尚非無據。 (二)公訴人雖以附表二所示「心戀情」、「沈太太」、「阿成」、「皇龍」、「超快 感」等客戶之貨款及德源成公司寄賣之香煙均未繳回公司等情,認被告涉有業務 侵占犯行,然綜觀全卷,除依告訴人提出之業務代表補貨日報表、提貨單等件之 記載,堪認被告有出貨予附表二所示客戶及客戶簽收之紀錄外,公訴人並未舉出 足以證明被告有未出貨予附表二所示客戶而侵占貨品,或被告已收取客戶交付之 貨款而侵占貨款之事實,自不得僅因附表二所示客戶均已停止營業,且公司並未 取得貨款等情,即遽認被告有此部分之侵占犯行。被告縱自承公司委託附表二所 示客戶寄賣之香煙,伊並未依公司之規定按時向客戶收取過期香煙,致公司未能 依規定核銷過期香煙之帳款,依公司之規定該筆損失須由業務員自行負擔等情, 並立切結書予告訴人承認積欠公司十二萬三千七百五十五元,有告訴人提出之切 結書附於偵查卷可參(見發查字偵查卷第六十七頁),惟被告未依公司規定回收 寄賣之過期香煙,客觀上既無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行為,主觀上亦難 認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另被告於切結書內亦僅承認積欠公司帳 款,並未承認有侵占貨款情事,核與刑法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未合。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 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公訴人依告訴人請求上訴 認被告有侵占附表二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田 平 安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編 號 │ 客戶名稱 │ 侵占時間 │ 侵占金額(新臺幣) │ ├────┼──────┼───────────┼───────────┤ │ 一 │喜園 │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四千六百九十五元 │ ├────┼──────┼───────────┼───────────┤ │ 二 │娟檳榔 │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千○四十元 │ ├────┼──────┼───────────┼───────────┤ │ 三 │喜園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五千四百五十元 │ ├────┼──────┼───────────┼───────────┤ │ 四 │阿玉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一千五百六十元 │ ├────┼──────┼───────────┼───────────┤ │ 五 │紅玫瑰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一千八百六十元 │ ├────┼──────┼───────────┼───────────┤ │ 六 │紅兵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六百四十五元 │ ├────┼──────┼───────────┼───────────┤ │ 七 │凍仔腳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一千一百四十元 │ ├────┼──────┼───────────┼───────────┤ │ 八 │泰利 │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七百五十元 │ └────┴──────┴───────────┴───────────┘ ┌────┬──────┬───────────┬───────────┐ │ 九 │喜園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四千二百五十五元 │ ├────┼──────┼───────────┼───────────┤ │ 十 │大奕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六百七十元 │ ├────┼──────┼───────────┼───────────┤ │ 十一 │喜園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五千九百元 │ ├────┼──────┼───────────┼───────────┤ │ 十二 │臺汽 │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一千七百四十五元 │ ├────┼──────┼───────────┼───────────┤ │ 十三 │QQ便利商店 │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三千九百四十五元 │ ├────┼──────┼───────────┼───────────┤ │ 十四 │喜園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 │二千元 │ ├────┼──────┼───────────┼───────────┤ │ 十五 │臺汽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九百四十元 │ ├────┼──────┼───────────┼───────────┤ │ 十六 │凍仔腳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百七十元 │ ├────┼──────┼───────────┼───────────┤ │ 十七 │東益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二萬二千元 │ └────┴──────┴───────────┴───────────┘ ┌────┬──────┬───────────┬───────────┐ │ 十八 │臺汽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八百九十元 │ ├────┼──────┼───────────┼───────────┤ │ 十九 │臺汽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千六百八十元 │ ├────┼──────┼───────────┼───────────┤ │ 二十 │喜園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六千二百十元 │ ├────┼──────┼───────────┼───────────┤ │ 合計 │ │ │六萬七千五百四十五元 │ └────┴──────┴───────────┴───────────┘ 附表二: ┌────┬──────┬───────────┬───────────┐ │ 編 號 │ 客戶名稱 │ 時間 │ 金額 │ ├────┼──────┼───────────┼───────────┤ │ 一 │超快感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九百元 │ ├────┼──────┼───────────┼───────────┤ │ 二 │沈太太 │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三百七十五元 │ ├────┼──────┼───────────┼───────────┤ │ 三 │阿成 │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一千七百一十元 │ └────┴──────┴───────────┴───────────┘ ┌────┬──────┬───────────┬───────────┐ │ 四 │超快感 │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一千元 │ ├────┼──────┼───────────┼───────────┤ │ 五 │心戀情 │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八百七十元 │ ├────┼──────┼───────────┼───────────┤ │ 六 │皇龍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三百四十元 │ ├────┼──────┼───────────┼───────────┤ │ 七 │皇龍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萬一千○四十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