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即蔡茂 選任辯護人 蔡 碧 仲 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六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五三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肆年,褫奪公權叁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應予追繳,並發還 交通部郵政總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偽造十竹齋郵票肆 仟肆佰柒拾柒張、偽造「乙○○」印章壹枚及泰國郵件包裹簽收單上偽造「乙○○」 印文參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戊○○(原姓名蔡茂國)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在設於嘉義市○○街二四五號之嘉 義甲○○○,擔任業務佐郵務工作員期間,職司郵務、窗口販賣郵票、收寄郵件 及郵件招領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詎其不思戮力為公,竟與綽號為 「阿財」之成年男子丙○○(另由檢察官起訴,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郵票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阿財」 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十日、十一日、十四日),循戊○○所教導國際快捷郵件「 存局候領」方式,自泰國以國際快捷郵件,投遞三包記載寄達地為「臺灣省嘉義 市○○街二四五號北社分局(存局候領)」,收件人為「乙○○收」,編號為0 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之存局候 領郵件,內各裝有數千張偽造之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五元之「二版十竹齋書 畫譜郵票(續二)」(下簡稱十竹齋郵票)。其中最後一件郵包經泰國海關於九 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查獲內有六千張疑為偽造郵票,除抽出一大張(按即六十枚) 郵票,以查驗真偽外,其餘照常寄出。該三件郵包分別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至 十七日間郵遞抵嘉義甲○○○。戊○○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十七日收悉同日 ,通知「阿財」前來領取郵件。戊○○明知「阿財」非「乙○○」本人,僅提出 「乙○○」已報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於不詳時、地偽造之「乙○○」印章,戊○ ○即將該偽造之「乙○○」印章,蓋印於泰國郵件包裹簽收單收件者簽章欄,並 填寫「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該欄上,用以 表示「乙○○」簽收之意,而偽造「乙○○」簽收之郵件收據後,即將該郵件交 予「阿財」代領,再由「阿財」將郵件內之偽造十竹齋郵票交與戊○○販售。而 連續偽造「乙○○」簽收之郵件收據三紙,並致生損害於「乙○○」本人。繼之 ,戊○○取得該偽造之十竹齋郵票後,即利用職務上販賣郵票之機會,以行使偽 造郵票充為真票之詐術,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十日案發之日為 止,在嘉義甲○○○內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分別販賣予該表所示之買 受人,如該表所示之數量、金額之偽造十竹齋郵票。其多次販賣偽造之十竹齋郵 票,使買受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購入該偽造郵票,並交付該同額現金予戊○ ○;或因大宗郵件交寄,由戊○○逕自粘貼買受人購入之該偽造郵票於「大宗函 件彙計郵資單」上,再將投遞之郵件交付郵務人員,使郵局因未及時察覺,誤以 為已取得郵資,而予以投遞,致戊○○得以詐取同額之現金,迄至查獲時為止, 共詐得現金十萬九千四百二十五元。上述泰國海關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自寄予 乙○○收取之國際快捷郵件中所抽取之一大張(六十枚)郵票,經內政部警政署 入出境管理局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函請交通部郵政總局協助查驗,經鑑定為 偽造郵票後,郵政總局視察室將之影印送嘉義視察段派員暗中查訪。嗣於九十一 年六月五日,嘉義後湖郵局郵務工作員洪明宏因發現紳琦五金工業有限公司(下 簡稱紳琦公司)交寄之九件掛號郵件,信封上所貼面額二十五元十竹齋郵票疑似 偽造,而詢問寄件人吳麗華小姐,據吳女答稱係購自嘉義甲○○○,並出示剩餘 五十二枚郵票。該局局長鐘蘭鳳乃以同值正版郵票換回,由丁○○○派員攜回, 經送郵政總局鑑定,確定為偽造之郵票無誤,並經丁○○○政風室查出係該嘉義 甲○○○郵務工作員業務佐戊○○所賣出,該室乃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上午央人 佯裝顧客,向戊○○購得一百張一模一樣之偽造郵票,顯示戊○○涉嫌重大(按 此購買做為證據之一百張偽造郵票,並未列入附表一內),丁○○○乃於九十一 年六月十日將之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以下簡稱嘉義調查站)查辦, 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對於渠於九十年十月至九十一年六月間在嘉義甲○○○任業務 佐郵務工作人員,職司郵務、窗口販賣郵票、收寄郵件及郵件招領等業務。「阿 財」即丙○○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循渠所教導國際快捷郵件存局候領方式,自泰 國以國際快捷郵件投遞上開收信人為「乙○○」之嘉義甲○○○存局候領郵件三 包,經其通知「阿財」前來領取。「阿財」僅提出前揭「乙○○」之國民身分證 及印章供其於泰國郵件包裹簽收單上蓋章並填載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未提出自己 之國民身分證,亦未簽章,即領取上開三包郵件,同日中午再將郵件內之十竹齋 郵票(每大張為六十枚郵票者),交付渠販賣等情,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 右揭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犯行,辯稱:⑴丙○○代領「乙○○」郵件時 ,有要求丙○○簽名,惟丙○○表示有急事,過幾日再至郵局補簽名。又因急需 用錢向丙○○催討債務八萬元,才接受丙○○所提供之郵票抵債,不知道郵票係 偽造。⑵「乙○○」國際快捷郵件,首件係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抵嘉義甲○ ○○,經渠於當日下午五時許蓋收件戳。然早在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已出現偽造 郵票販售。又同年六月十八日渠已收押多日,怎會再賣出偽票?⑶又郵局統計偽 造郵票金額,以客戶之購票證明單之金額(按該證明單所購買者,不盡皆為二十 五元偽造郵票);無購票證明單,率以客戶敘述金額簽同意書認定,顯然可議。 ⑷又紳琦公司位於忠孝路離後湖郵局二、三百公尺,怎會至相當遠之甲○○○購 買郵票一張二十五元後,至後湖郵局交寄?⑸又王視察太山與渠工作上曾有嫌隙 ,以捕風捉影,謂渠誆稱有折價欲售二十五元郵票,請同仁代售,渠交友複雜等 不實之語,以臆測方式推測案情,使層峰誤判實情云云。⑹被告之辯護人則另辯 護以:被告係任職於丁○○○北社支局,從事販賣郵票業務,本案所涉者乃販賣 郵票時之行為,應屬郵局與人民間之私經濟行為,並非執行公務之行為,亦與行 使公權力無涉,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所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亦非同條項後段之「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實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 用云云。 二、惟查: (一)被告行為時任職於丁○○○北社支局,依當時(九十一年五、六月間)之郵政 法第一條明定:「【郵政為國營事業】,由交通部掌管之。」,同法第二條規 定:「交通部為【經營郵政業務,設置郵政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而依據該法第二條所制定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二條亦明定:交通部郵政 總局掌理左列事項:一、郵政事業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事項。二、郵政業務之興 革改進及推展事項。三、所屬事業機構設立、合併、裁撤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四、國內郵件資費之擬議事項。五、國際郵件資費及其他費率之釐訂事項。六 、國際郵件事務、雙邊協定、多邊協定、運郵合約之研擬及辦理事項。七、郵 政票券之設計報核及發行事項。八、國內外集郵業務之規劃及拓展事項。九、 郵用物品器材之統籌採購、儲存及配發事項。一○、郵政局房屋建築與機械設 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督導施工事項。一一、郵政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 業務之督導推展事項。一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從而被告行 為時所任職之丁○○○北社支局顯係交通部下轄郵政總局之分支機關,又其所 從事之郵政業務係屬國營事業所提供屬公務一情,至為明確,則被告係行政機 關之構成員且所從事者確係公務,而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無訛,司法院 院解字第三四六一號、院字第二0七0號、院字第一九三八號、最高法院三十 年上字第二九五0號判例亦同此見解,被告辯護人所辯被告應無貪污治罪條例 適用云云,並不足採,先予敘明。 (二)經查,被告確有販賣偽造郵票之情事: ⑴被告違反郵政規則有關存局候領郵件領取規定,暨準用掛號郵件存局招領之代 領規定程序,並蓋用偽造之「乙○○」印章於郵件收據,將該三件國際快捷郵 包交由非收件人親屬之「阿財」即丙○○代領,再由「阿財」將該郵件內偽造 之十竹齋郵票交由被告販賣。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十日案發之 日為止,被告利用職務上販賣郵票之機會,將偽造之郵票充真票販賣予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買受人,或因大宗郵件交寄,由被告逕自粘貼買受人購入之偽 造郵票於「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再將投遞之郵件交付郵務人員予以投遞 ,共詐得郵資十萬九千四百二十五元等事實,業經證人乙○○、嘉義甲○○○ 局長蕭文雄,暨該局業務佐趙桂雲、劉家源、職務代理人張中庸、原文書員楊 雯心、郵政總局嘉義視察段視察員王太山、郵政總局供應處副處長兼第二科科 長許俊傑等郵局人員,分別於嘉義調查站調查時證述在卷,或於偵查中結證屬 實(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三 頁至第二十四頁、第五十九頁至第六十二頁、第一0七頁至第一一0頁、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號偵查卷第二十頁至第二十二頁 、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五頁、第九頁至第十一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十八頁至第十九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號偵查卷第九十八頁至第九十九頁、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八十頁至八十一頁、第一 00頁至第一0二頁)。復經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總務科文書股專員吳錦 秋、長圓食品有限公司會計張玉緣、紳琦五金工業有限公司會計吳麗華、東元 電機公司會計蔡佳玉等證人於嘉義調查站調查中或指認、或證述係向被告購買 該十竹齋偽造郵票等情無誤,復有經指認之「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寄發之 信封、掛號信、購買票品證明單,以及被告之照片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至第二十 九頁、第四十五至第四十六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 七九號偵查卷第四頁至第七頁、第一○八頁至第一一○頁、第一一七頁至第一 二0頁)。並有郵政規則、用郵手冊等件影本附卷可查(見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七十四頁、第九十三頁至第九十八頁 )。復有該國際快捷郵件收據、寄予乙○○存局候領之信封封面、乙○○於九 十年二月二日補發之國民身分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 六七九號偵查卷第八十九頁至第九十二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及扣案查獲之偽造十竹齋郵票、貼有 偽造十竹齋郵票之「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暨貼上該偽造郵票寄發之信封、 經被告蓋章之「購買票品證明單」等可憑。又上開證人之指訴,被告對證據能 力並無異議而為實質答辯,仍得採為本件之證據。 ⑵上開經泰國海關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查獲,自寄予乙○○存局候領國際快捷 郵件中所抽取之一大張六十枚十竹齋郵票,經鑑定結果,其印刷網點、齒孔及 用紙,俱與真票不同,認屬偽造郵票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 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境仁彬字地0000000000號致交通部郵政總局函及 交通部郵政總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業九一三○○○六○○一號函(密件)等 件影本附卷可稽(分別附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 號偵查卷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七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八十六頁、第八十七頁)。 ⑶其後嘉義後湖郵局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由郵務窗口人員發現之偽造十竹齋郵 票五十二張;又丁○○○政風人員據報,於同年六月六日央人至嘉義甲○○○ 向被告購得之一百張十竹齋郵票,經檢驗鑑定結果,均屬偽造郵票等情,並有 丁○○○政風室主任楊麗水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所出具之證明書暨所附偽造 之十竹齋郵票四十張、丁○○○政風室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之詢問單等件影本, 附於偵查卷內可證(見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號偵查卷 第一三二頁、及第一四三頁證物袋內編號一、二之證物)。 ⑷而丁○○○清查之偽造十竹齋郵票,經交通部郵政總局供應處副處長兼第二科 科長許俊傑執行鑑定結果,均屬偽造,該偽造郵票,印刷網點較粗,顏色較真 票為黃,「中華民國郵票」字樣之筆畫較粗,齒孔邊緣不整齊,排列不整齊, 齒孔密度較稀,紙張背膠表面粗糙發亮等情,業經證人許俊傑於調查站調查中 證述綦詳,並有丁○○○政風室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鑑定查詢單、丁○○○查獲 (二版十竹齋書畫譜郵票〔續二〕面值二十五元)偽造郵票統計表(以下簡稱 為統計表)、交通部郵政總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業九一三○○○六-○○一 號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 八號偵查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七頁)。 ⑸查獲附表所示之十竹齋郵票,均屬偽造等情,此有丁○○○九十一年六月十一 日政九一字第七五二○○一一○號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政九一字第七五 二○○一一二號函、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政九一字第七五二○○一一五號函 、郵政總局嘉義視察段王太山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證明書、鑑定查詢單、鑑定 書、統計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附件十九之統計表等 件影本在卷可證(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號偵查 卷第二十八頁、第二十九頁、第一二九頁、第一四三頁證物編號一,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頁偵查卷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十五頁 、第五十八頁、第六十四頁至第六十六頁、第八十二頁至第八十五頁、第一二 九頁、第一四0頁,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三號偵查卷 第三頁、第四頁、第八頁至第十四頁)。 ⑹附表一、統計表編號六所示泰安產物保險公司買受偽造之十竹齋郵票,其買受 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至七日之間,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經查,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係案發後,丁○○○未免偽造郵票外流,派員以等 額真票向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戴銘慧換回三十三張偽票,戴小姐填證明書之受訪 日期。丁○○○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政九一自第七五二○○一一二號函附件 「丁○○○查獲〔二版十竹齋書畫譜郵票(續二)面值二十五元〕偽造郵票統 計表」第一頁第六行所記載買受日期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係將戴小姐之受訪 日期,誤書為買受日期,致起訴書後附表一所引用之該統計表泰安產物保險公 司之買受偽造郵票日期,亦誤載為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等情,有丁○○○九十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嘉政字第○九二○七○○○三九號函暨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戴 銘慧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之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一二七至第一二九 頁)。 (三)次查,被告確有違規讓「阿財」(丙○○)領取偽造郵票: ⑴按存局候領郵件,應由收件人到局憑身分證領取,郵政規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訂 有明文。同規則第五節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之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百九 十九條),就代領郵件部分,固未為特別規定,惟系爭之「存局候領」國際快 捷郵件,因國際快捷郵件,也是掛號郵件之一種,屬於掛號郵件性質,如客戶 委託他人代領,原則上會比照郵政規則有關掛號郵件存局招領規定辦理。嘉義 甲○○○對於客戶申領國際快捷郵件之流程,依規定需核對申領人身份,並將 身分資料註記蓋章後,才將郵件交給申領人。如客戶委託他人代領者,關於報 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國際快捷郵件(系爭三件國際快捷郵件即是),原則上比 照郵政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第二款有關掛號郵件存局候招領之規定,必須 是收件人之親屬,才可代領,朋友不可代領。且代領人須提出收件人本人及代 領人之身分證、印章供查核,並由代領人在收據上蓋用本人及代領人之印章, 再由郵務人員抄錄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證明二人關係後,才完成代領手續等 情,業經嘉義甲○○○局長蕭文雄於調查站調查中證述在卷,並經證人蕭文雄 、趙桂雲於該偵查時結證屬實,並有郵政規則相關之規定在卷可稽(見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六十頁至第六十一頁、第 九十六頁至第九十八頁、第一0七頁至第一0八頁)。被告自承熟稔郵件寄送 及招領程序(見原審卷一第六十六頁),衡諸常情,被告應無將郵件交與未提 出任何身分證件之收件人以外之他人,並允許其日後到郵局補簽名之理。 ⑵復查,乙○○本人九十一年五月並未前往嘉義甲○○○領取該包裹,郵件包裹 簽收單上之印文並非伊所有,亦不認識被告及「阿財」等情,業經乙○○本人 於嘉義調查站調查中證述在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 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二十四頁)。是「阿財」所提出之「乙○○」 印章,並非真正乙○○所有,應屬偽造;所提出之「乙○○」身分證,係乙○ ○於九十年間遺失,乙○○於九十年二月二日已申請補發身分證,此亦經本院 向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函詢無訛,有該所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嘉市東戶資字 第0九三000三一0六號函附卷可依(本院卷第九十三頁),被告將「阿財 」提供之「乙○○」印章蓋於泰國郵件包裹簽收單上,並按照「阿財」所提供 「乙○○」身分證填載「乙○○」之身分證字號於其上,足生損害於「乙○○ 」本人。 (四)再查,被告所出售之上開郵票確係偽造之郵票: ⑴系爭偽造之十竹齋郵票印刷網點較粗,顏色較黃,「中華民國郵票」字樣之筆 畫較粗,齒孔邊緣不整齊,排列不整齊,齒孔密度較稀,紙張被膠表面粗糙發 亮等情,業經證人許俊傑於調查站證述綦詳,已如前述。又該偽造之十竹齋郵 票,每張為六乘十,即橫排六小張(枚),直行十小張(枚)郵票,合計為六 十小張(枚)郵票,與真品郵票每大張為十乘十,及橫排、直行各為十小張( 枚),合計為一百小張(枚),兩者亦有差異,此為被告於調查站調查中所是 認。是被告對於該來源不明之偽造十竹齋郵票,由外觀上極易辨識真偽。此復 經本院當庭審視偽造之郵票與真郵之間在背膠部分差異極大,真正的郵票背面 膠質平滑,膠質無顆粒狀,偽造之郵票背面膠質不平滑、粗糙(本院卷第一四 九頁、一五0頁),一般人就外觀上極易辨識真偽,何況每日接觸郵票之郵務 專業人員。 ⑵被告自承職司販賣郵票之人員,其領票程序係先填具「請票單照」交由儲匯人 員核章後,再交由支局長復核,並向上級提出申請,嗣郵票抵達後,即行撥交 等情,並與證人王太山、蕭文雄於調查站調查時所述相符(見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號偵查卷第九十八至第九十九頁、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五十九頁反面),是被告所 販售之郵票,既係經一定程序由機關內才能取得,被告對該為數甚多之來路不 明十竹齋郵票應足以懷疑為偽造,再參之該偽造之郵票在嘉義市後湖郵局時, 即被郵務工作員洪明宏發現有異,本院當庭審視該偽郵票,亦認一般人極易查 察,何況專業郵務員,再參被告經查獲後對其所販售之偽造十竹齋郵票來源所 為之供詞,前後不一,顯然欲隱實情,亦徵被告知悉其所販售之十竹齋郵票為 偽造甚明,所辯不知該郵票係偽造一節,顯難採信。 (五)又查,被告確有售出統計表所示偽造之郵票: ⑴被告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迄至同年六月十日案發之日為止,已販賣卷附丁○ ○○清查之統計表所示之偽造十竹齋郵票等情,業經被告於嘉義調查站調查及 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嘉義甲○○○人員趙桂雲、劉家源、張中庸、楊雯心等 證人指稱該等「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之十竹齋郵票,係由被告所黏貼等情 相符(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號偵查卷第九十三 頁至第九十七頁、第一百頁至第一0七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二頁),並經證人吳秋錦、張玉 緣、吳麗華、蔡佳玉證述係向被告購買該偽造之十竹齋郵票等情無訛,且有扣 案經上開證人指認之「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寄發之信封、掛號信、購買票 品證明單等附卷可稽,已如前述。 ⑵傑匠家具有限公司會計晏秀珍固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在嘉義調查站調查員提 示嘉義甲○○○戊○○、張中庸、趙桂雲(女性)、及劉家源等四人供其指認 時,證述該四人均非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出售十竹齋郵票予伊之人等語。惟查 證人晏秀珍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接受調查當天,並證述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中午,至嘉義甲○○○,向面對該局右手邊窗口之郵務人員購買二十張十竹齋 郵票,該窗口郵務員曾當場開立乙張「購買票品證明單」給伊,該證明單上蓋 有戊○○之印章等語(見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 號偵查卷第一二二頁至第一二四頁),並提出該購買票品證明單為證(見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號偵查卷第一二六頁)。而九十一年 五月十四日趙桂雲因傷請假中,由被告代理,張中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始 第一次代班,業經趙桂雲、張中庸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被告並坦承代理趙桂雲 等情無誤;劉家源倘販賣郵票,亦應於購買票品證明單上蓋自己印章,該三人 均不可能販賣偽造郵票予晏秀珍卻蓋被告之印章,亦無證據足證該三人持有被 告之印章,足見販賣該偽造十竹齋郵票予晏秀珍者係被告無訛。並不因該證人 時隔近月,無法指認出被告,而謂該偽造十竹齋郵票,非由被告所販賣。是則 尚難執此資為被告未販售該筆偽造郵票之證明。 (六)末查,被告與「阿財」確有犯意聯絡: ⑴被告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收到上開國際快捷郵件之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十 日案發被羈押之日為止,被告已販賣卷附丁○○○統計表所示之偽造十竹齋郵 票等情,業經被告於嘉義調查站及偵查中供承不諱,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 日在嘉義調查站調查時,被告自承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早上,「阿財」 以電話詢問其友「乙○○」之國際快捷郵件是否寄達北社支局,經渠告知已寄 達,中午十二時許,「阿財」駕駛紅色轎車到北社支局外,渠利用輪休午餐時 間將兩件「乙○○」的國際快捷郵件拿到北社支局外面交給「阿財」,「阿財 」提供「乙○○」的身分證字號及「印章」給渠,以便登錄在領取存根上。當 天下午二時許,「阿財」在北社支局外面,拿出一疊「面額二十五元十竹齋郵 票」給渠,要渠利用經辦郵務業務之便,幫他銷售前述郵票,希望以郵票票值 抵其積欠之八萬元債務。渠收下該疊郵票,並於當天將「阿財」交給渠之第一 批郵票黏貼在嘉義電信局「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其後約於九十一年五月 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許,「阿財」又以同樣手法向渠領取第三件「乙○○」國際 快捷郵件,又向渠借錢三萬元,並再拿一疊郵票給渠。渠將該批郵票銷售給不 特定大眾,大部分都把前述涉嫌偽造之「面額二十五元十竹齋郵票」黏貼在客 戶購買大宗之「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大約在九十一年六月初已將「阿財 」交予渠之郵票全數銷售完畢,銷售所得約八萬元,並未上繳給國庫等語(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七十一頁至第 七十二頁)。 ⑵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並承認當天在嘉義調查站應訊,是出於 自由意志據實陳述,並供認「阿財」以偽造郵票抵債,賣假郵票所得八萬元已 拿去用了,假郵票均已賣完,並無轉交別人販賣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至第七十七頁)。經查被 告所供述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將第一批偽造之十竹齋郵票黏貼在嘉義電 信局「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乙節,核與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總務科文 書股專員吳錦秋於調查時證述該處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至同月三十日之十四件 大宗函件,係由渠向被告投寄,由被告黏貼所需郵票等情節相符,並有該營運 處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同月十四日、十七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二十 七日、三十日交寄之「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經辦欄均蓋有被告印章,該郵 資單並貼有偽造之十竹齋郵票等件影本附卷可憑(附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至第四十三頁)。 ⑶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自泰國寄發之系爭首封存局候領國際快捷郵件,於九十一年 五月十二日上午八時,已送抵丁○○○,此有丁○○○於該郵件收據上面所蓋 之收件日期戳可證。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雖為星期日,然快捷郵件於假日仍然 投遞。以同屬嘉義地區郵局間傳遞國際快捷郵件之速度而言,該首封寄予「乙 ○○」之國際快捷郵件,至遲應於次日(即五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即由丁 ○○○送抵嘉義甲○○○,殊無可能遲延兩天,至同月十四日星期二始遞送至 嘉義甲○○○之理。經查系爭三件存局候領國際快捷郵件,嘉義甲○○○收件 時並未於收據上加蓋日期章戳,於客戶領取郵件時,被告亦未蓋投遞日期章戳 ,而係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下午近五時許,因丁○○○視察員王太山打電話至 嘉義甲○○○查詢該三件國際快捷郵件客戶領取日期時,嘉義甲○○○局長蕭 文雄要求被告調出查閱客戶實際申領日期,被告事後於郵件收據上加蓋分別為 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同月十七日投遞日期之章戳,交予前來取件之王太山等 情,業經證人蕭文雄於嘉義調查站調查中證述綦詳(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六十二頁)並有蕭文雄九十一年六月 二十六日之書面報告、郵政總局嘉義視察段查辦案件報告書等件影本附卷可查 。而該第一、二封寄予乙○○收取之EZ000000000TH號、EZ0 00000000TH國際快捷郵件,係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進口丁○○○, 同年五月十三日北社支局投訖,該兩封郵件收據上所蓋投訖郵戳時間為九十一 年五月十四日,與事實有所出入,係由被告倒置郵戳補蓋所致等情,並有王太 山所簽之報告,附於上揭郵政總局嘉義視察段查辦案件報告書內可考。按該首 封國際快捷郵件收據上,所蓋之嘉義甲○○○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投訖郵戳, 既係被告事後所加蓋者,且該郵戳日期與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被告將該郵件交 予「阿財」領取,並於當天取得該郵件內之偽造十竹齋郵票販賣予中華電信公 司嘉義營運處專員吳錦秋之日期不同,即不足以作為該郵件送抵嘉義甲○○○ 之證據。被告執此辯稱該首封郵件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抵嘉義甲○○○經 渠於當日下午五時許蓋收件戳云云,經查與事實不符,已無可取,自不容其以 該事後加蓋之郵戳日為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而對於早在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已出現偽造郵票販售乙事,予以質疑。 ⑷再查附表一、編號六所示泰安產物保險公司買受偽造之十竹齋郵票日期,應為 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至七日之間,亦即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案發被告被羈押之前 ,至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係丁○○○為免偽造郵票外流派員以等額真票向該 保險公司戴銘慧小姐換回三十三張偽造郵票,戴小姐填具證明書之受訪日期, 起訴書附表一所引用之統計表第一頁第六行將泰安產物保險公司之買受偽造日 期,誤載為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等情,有丁○○○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嘉政 字第0九二0七000三九號函,暨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戴銘慧九十二年三月二 十日所開立之證明書附卷可稽,已如前(二)之⑹所述,是則被告所辯九十一 年六月十八日渠已被羈押多日,怎會再賣出偽造郵票云云,顯無可採。 ⑸又查附表一、附表二之統計表,統計總金額為十萬九千四百二十五元,經核與 被告於嘉義調查站調查中所稱「阿財」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以該偽造之十竹 齋郵票向其抵債務八萬,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以該疊郵票向渠借款三萬元,合 計十一萬元等語,其金額亦屬相當。被告空言指摘上開統計表所統計之販賣偽 造郵票金額可議云云,自無足採。 ⑹再者被告販賣偽造十竹齋郵票之事實,既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諸多人證、物 證,非僅丁○○○視察員王太山而已,已如前述,又誣陷人員乃屬重罪,王太 山若非有足夠證據,豈能以莫須有之罪名誣陷被告,被告徒以王太山與其曾有 嫌隙,指摘王太山之報告不實,要無可取。被告於本院請求傳訊王太山,本院 認與被告犯罪無關聯性,故不予傳訊,併此敘明。 ⑺紳琦公司之會計小姐吳麗華「係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前往健保局嘉義分局 洽公途中,於嘉義市北社支局購買的,當初總共向該支局購買廿五元郵資三百 張及高速公路大貨車回數票二百張」此業據證人吳麗華於調查站調查時證述綦 詳,並有購買票品證明單、扣案回郵信封在卷可稽,購買票品證明單上亦有被 告戊○○之職章(他六七九號卷第一0九頁、一一0頁),吳麗華係順道在甲 ○○○購買到偽票,且非僅一張,應無可疑,被告所辯:紳琦公司位於忠孝路 離後湖郵局二、三百公尺,怎會至相當遠之甲○○○購買郵票一張二十五元後 ,至後湖郵局交寄云云,顯不足採。 (七)綜上,被告所辯各節,核係卸責之詞,殊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罪、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郵票罪、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與丙○○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偽 造「乙○○」印章及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 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郵票及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依連續犯規定 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 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論處。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六之買受日期應 為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至七日之間,已如前述,公訴人誤認係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尚有未洽,又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九嘉正不鏽鋼公司所買受之郵票依扣案之購買 票品證明單上所載應為五十張,公訴人誤為一百五十張,亦有未洽,再按卷附回 收零星銷售之郵票應為五百九十三張,公訴人誤為七百五十四張,亦有未當,紳 琦五金工業有限公司買受三百張偽造十竹齋郵票,業據證人吳麗華於調查站調查 時證述綦詳,並有購買票品證明單及扣案回郵信封在卷可稽(他六七九號卷第一 0九頁、一一0頁),東元電機公司買受一張偽造十竹齋郵票,有信封一件及購 買票品證明單在卷可稽,公訴人漏未將之列入,亦有不當,是被告出售之偽造郵 票張數應為四千三百七十七張,總金額為十萬九千四百二十五元,附此敘明。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偽造郵票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偽造 ,且原審在理由欄亦認被告係行使偽造郵票罪,原審在理由欄沒收部分卻誤載為 被告偽造(原判決第十八頁第五行),同頁同行偽造之郵票如附表一所示應為四 千三百七十七張,原審誤載為四千三百十七張,容有未當;(二)原審在理由欄 固有說明附表一所示編號六之買受日期應為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至七日之間非九十 一年六月十八日,惟附表並未更正,仍載為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易生誤會,尚 有未洽;(三)原審固在主文諭知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應予 追繳,並發還交通部郵政總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惟在理由欄漏未說明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亦有未洽。 (四)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 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故刑法第 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 重之標準。本件於科刑之理由,固稱審酌上訴人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詐取之金額非鉅,犯罪飾詞 狡辯,未見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惟未審酌被告供出共犯丙○○,使偵查機 關得以追查出共犯一節,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雖不足 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係郵務人, 為公務員,理應奉公守法,不得有非份之念,竟利用己便販賣偽郵票,惟被告對 犯罪偵查追查共犯顯有助益,且所得僅【十萬九千四百二十五元】,並非鉅款, 所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尤有法重情輕,其犯罪係為了能取回債 務,交友不慎,所得非鉅,罹此重罪,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本院認為宣 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被告向附表所示 各該買受人詐得之財物共十萬九千四百二十五元,因經各該買受人將購得之偽造 郵票黏貼於信件上,由各郵局為之投遞,或經由嘉義後湖郵局及嘉義甲○○○以 同等值之郵票換購,均係利用在其服務之機關交通部郵政總局職務上之機會所詐 得,自應發還交通部郵政總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並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並依該條例第十七條宣告褫奪公權三年。至附表所示十竹齋郵票四千三百七十 七張(原審誤載為四千二百十七張),及丁○○○央人向被告買受之偽造十竹齋 郵票一百張(此一百張偽票,因購買之人並無因被告施詐術而陷於錯誤,不計入 附表被告詐取財物之列),共四千四百七十七張,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不論屬於 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至偽造「乙○○」印章一枚雖未扣案、泰國郵件包裹簽 收單上偽造「乙○○」之印文三枚,均無證據證明滅失,自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二 百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侯 明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買受人 │買受日期│張數 │金額 │買受地點 │有無 │ │ │ │ │(新臺幣)│ │買證 ├───┼────────┼────┼───┼────┼──────┼── │ 1 │嘉鹿松公司 │91.5.27 │ 40 │一千元 │嘉義甲○○○│無 ├───┼────────┼────┼───┼────┼──────┼── │ 2 │馬德斯帝貿易有限│91.5.30 │200 │五千元 │嘉義甲○○○│有 │ │公司 │ │ │ │ │ ├───┼────────┼────┼───┼────┼──────┼── │ 3 │美上美傢俱城 │91.5.20 │100 │二千元 │嘉義甲○○○│有 ├───┼────────┼────┼───┼────┼──────┼── │ 4 │勝封塑膠機械公司│91.5.23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 5 │昭錩有限公司 │91.6.5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有 │ │ │ ││元 │ │ ├───┼────────┼────┼───┼────┼──────┼── │ 6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91.6.3至│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無 │ │ │91.6.7 │ │元 │ │ ┌───┬────────┬────┬───┬────┬──────┬── │ 7 │欣育實業有限公司│91.5.23 │160 │四千元 │嘉義甲○○○│有 │ │ │91.6.3 │ │ │ │ ├───┼────────┼────┼───┼────┼──────┼── │ 8 │國眾汽車公司 │91.5.24 │ 30 │七百五十│嘉義甲○○○│無 │ │ │ │ │元 │ │ ├───┼────────┼────┼───┼────┼──────┼── │ 9 │晉昇營造廠 │91.5.20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10 │爽新實業有限公司│91.5.30 │ 20 │五百元 │嘉義甲○○○│無 ├───┼────────┼────┼───┼────┼──────┼── │11 │米琦書局 │91.5.16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有 │ │ │ │ │元 │ │ ├───┼────────┼────┼───┼────┼──────┼── │12 │祥利企業 │91.6.3 │ 40 │一千元 │嘉義甲○○○│無 ├───┼────────┼────┼───┼────┼──────┼── │13 │東自五金公司 │91.5.23 │ 40 │一千元 │嘉義甲○○○│無 ├───┼────────┼────┼───┼────┼──────┼── │14 │長昇五金公司 │91.5.24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15 │聯眾機電行 │91.6.4 │ 40 │一千元 │嘉義甲○○○│無 ├───┼────────┼────┼───┼────┼──────┼── │16 │立昌螺絲行 │91.5.28 │ 30 │七百五十│嘉義甲○○○│無 │ │ │ │ │元 │ │ ├───┼────────┼────┼───┼────┼──────┼── │17 │亞太商銀 │91.5.17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有 ├───┼────────┼────┼───┼────┼──────┼── │18 │億讚鋼業公司 │91.5.28 │ 30 │七百五十│嘉義甲○○○│有 ├───┼────────┼────┼───┼────┼──────┼── │19 │日宏企業商行 │91.5.25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有 │ │ │ │ │元 │ │ ├───┼────────┼────┼───┼────┼──────┼── │20 │鑫琪企業公司 │91.5.23 │ 50 │一千二百│嘉義甲○○○│有 │ │ │ │ │五十元 │ │ ├───┼────────┼────┼───┼────┼──────┼── │21 │活洋企業公司 │91.6.3. │ 34 │八百五十│嘉義甲○○○│無 │ │ │ │ │元 │ │ └───┴────────┴────┴───┴────┴──────┴── ┌───┬────────┬────┬───┬────┬──────┬── │22 │文冠佛像文物社 │91.5.24 │ 60 │一千五百│嘉義甲○○○│無 │ │ │ │ │元 │ │ ├───┼────────┼────┼───┼────┼──────┼── │23 │同慶人力仲介公司│91.5.31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24 │振泰企業社 │91.6.3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25 │典豪汽車企業社 │91.5.28 │ 20 │五百元 │嘉義甲○○○│無 ├───┼────────┼────┼───┼────┼──────┼── │26 │新東興機械廠 │91.5.26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無 │ │ │ │ │元 │ │ ├───┼────────┼────┼───┼────┼──────┼── │27 │長圓食品公司 │91.5.20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有 │ │ │ │ │元 │ │ ├───┼────────┼────┼───┼────┼──────┼── │28 │中國沙輪企業公司│91.5.27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有 │ │ │ │ │元 │ │ └───┴────────┴────┴───┴────┴──────┴── ┌───┬────────┬────┬───┬────┬──────┬── │29 │嘉正不鏽鋼公司 │91.5.21 │ 50 │一千二百│嘉義甲○○○│有 │ │ │ │ │五十元 │ │ ├───┼────────┼────┼───┼────┼──────┼── │30 │南區機電技術顧問│91.5.23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有 │ │公司 │ │ │元 │ │ ├───┼────────┼────┼───┼────┼──────┼── │31 │永明木型社 │91.5.23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32 │明原營造公司 │91.6.4 │ 12 │三百元 │嘉義甲○○○│有 ├───┼────────┼────┼───┼────┼──────┼── │33 │首閎通商公司 │91.5.21 │ 80 │二千元 │嘉義甲○○○│有 ├───┼────────┼────┼───┼────┼──────┼── │34 │李富美(北社尾路5│91.5.28 │ 6 │一百五十│嘉義甲○○○│無 │ │23巷54號) │ │ │元 │ │ ├───┼────────┼────┼───┼────┼──────┼── │35 │大展傢俱行 │91.5.23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有 │ │ │ │ │元 │ │ └───┴────────┴────┴───┴────┴──────┴── ┌───┬────────┬────┬───┬────┬──────┬── │36 │協和田實業有限公│91.5.31 │ 40 │一千元 │嘉義甲○○○│有 │ │司 │ │ │ │ │ ├───┼────────┼────┼───┼────┼──────┼── │37 │永耀鑫精密企業有│91.5.28 │ 40 │一千元 │嘉義甲○○○│有 │ │限公司 │ │ │ │ │ ├───┼────────┼────┼───┼────┼──────┼── │38 │原鴻企業有限公司│91.5.31 │ 40 │一千元 │嘉義甲○○○│無 ├───┼────────┼────┼───┼────┼──────┼── │39 │蔡淵郎(長安街95 │91.5.30 │ 15 │三百七十│嘉義甲○○○│無 │ │號) │ │ │五元 │ │ ├───┼────────┼────┼───┼────┼──────┼── │40 │易特弘企業有限公│91.5.27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司 │ │ │ │ │ ├───┼────────┼────┼───┼────┼──────┼── │41 │金吉發精密股份有│91.5.27 │ 50 │一千二百│嘉義甲○○○│無 │ │限公司 │ │ │五十元 │ │ ├───┼────────┼────┼───┼────┼──────┼── │42 │正發行 │91.6.5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43 │福正交通器材有限│91.5.27 │ 30 │七百五十│嘉義甲○○○│有 │ │公司 │ │ │元 │ │ ├───┼────────┼────┼───┼────┼──────┼── │44 │家得汽得有限公司│91.5.28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45 │華一商行 │91.5.27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46 │車盛汽車有限公司│91.5.23 │ 10 │二百五十│嘉義甲○○○│無 │ │ │ │ │元 │ │ ├───┼────────┼────┼───┼────┼──────┼── │47 │升弘木器廠 │91.5.20 │ 40 │一千元 │嘉義甲○○○│無 ├───┼────────┼────┼───┼────┼──────┼── │48 │永春鐵工廠 │91.6.3 │ 40 │一千元 │嘉義甲○○○│無 ├───┼────────┼────┼───┼────┼──────┼── │49 │濟騰電腦有限公司│91.5.30 │ 20 │五百元 │嘉義甲○○○│無 ├───┼────────┼────┼───┼────┼──────┼── │50 │衛炤燕(北社尾路3│91.5.31 │ 50 │一千二百│嘉義甲○○○│無 │ │23巷32號) │ │ │五十元 │ │ ┌───┬────────┬────┬───┬────┬──────┬── │51 │帝谷通信工程有限│91.5.27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無 │ │公司 │ │ │元 │ │ ├───┼────────┼────┼───┼────┼──────┼── │52 │金霖企業社 │91.6.5 │100 │二千五百│嘉義甲○○○│無 │ │ │ │ │元 │ │ ├───┼────────┼────┼───┼────┼──────┼── │53 │鼎益國際有限公司│91.6.6 │ 38 │九百五十│嘉義甲○○○│無 │ │ │ │ │元 │ │ ├───┼────────┼────┼───┼────┼──────┼── │54 │極品茶葉行 │91.5.31 │ 12 │三百元 │嘉義甲○○○│無 ├───┼────────┼────┼───┼────┼──────┼── │55 │紳琦五金工業有限│91.5.22 │300 │七千五百│嘉義甲○○○│有 │ │公司 │ │ │元 │ │ ├───┼────────┼────┼───┼────┼──────┼── │56 │東元電機公司 │91.5.16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有 ├───┼────────┼────┼───┼────┼──────┼── │57 │傑匠家具有限公司│91.5.14 │ 20 │五百元 │嘉義甲○○○│有 └───┴────────┴────┴───┴────┴──────┴── ┌───┬────────┬────┬───┬────┬──────┬── │58 │零星銷售 │91.5至6 │593 │一萬四千│嘉義甲○○○│無 │ │ │月 │ │八百二十│ │ │ │ │ │ │五元 │ │ ├───┼────────┼────┼───┼────┼──────┼── │59 │大宗函件彙計郵資│ │596 │一萬四千│嘉義甲○○○│詳如 │ │單貼偽票 │ │ │九百元 │ │表二 ├───┴────────┼────┼───┼────┼──────┼── │ │ │4377 │十萬九千│ │ │ │ │ │四百二十│ │ │ 共 計 │ │ │五元 │ │ └────────────┴────┴───┴────┴──────┴── 附表二: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貼偽票部分 ┌───┬────────┬────┬───┬────┬──────┬── │編號 │ 買 受 人 │買受日期│張 數 │ 金 額 │買 受 地 點 │郵資 │ │ │ │ │(新臺幣)│ │ ├───┼────────┼────┼───┼────┼──────┼── │ │編號第59號明細 │ │ │ │ │ ├───┼────────┼────┼───┼────┼──────┼── │56001 │藥師公會 │91.5.13 │ 10 │二百五十│嘉義甲○○○│郵資 │ │ │ │ │元 │ │ ├───┼────────┼────┼───┼────┼──────┼── │56002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13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03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13 │ 7 │一百七十│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五元 │ │ ├───┼────────┼────┼───┼────┼──────┼── │56004 │台灣人壽公司 │91.5.13 │ 6 │一百五十│嘉義甲○○○│郵資 │ │ │ │ │元 │ │ ├───┼────────┼────┼───┼────┼──────┼── │56005 │三本 │91.5.13 │ 2 │五十元 │嘉義甲○○○│郵資 ├───┼────────┼────┼───┼────┼──────┼── │56006 │久田工業 │91.5.14 │ 3 │七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07 │也巽(公明路34號│91.5.14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 │ │ │ │ │ ├───┼────────┼────┼───┼────┼──────┼── │56008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14 │ 2 │五十元 │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09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14 │ 2 │五十元 │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10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14 │ 4 │一百元 │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11 │台灣人壽公司 │91.5.14 │ 4 │一百元 │嘉義甲○○○│郵資 ├───┼────────┼────┼───┼────┼──────┼── │56012 │長圓食品公司 │91.5.14 │ 7 │一百七十│嘉義甲○○○│郵資 │ │ │ │ │五元 │ │ ├───┼────────┼────┼───┼────┼──────┼── │56013 │亞特汽車 │91.5.15 │ 4 │一百元 │嘉義甲○○○│郵資 ├───┼────────┼────┼───┼────┼──────┼── │56014 │帝龍資訊 │91.5.16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15 │碟龍(0000000) │91.5.16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16 │臺灣人壽公司 │91.5.16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17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17 │ 2 │五十元 │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18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17 │480 │一萬二千│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元 │ │ ├───┼────────┼────┼───┼────┼──────┼── │56019 │樂陶企業 │91.5.21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20 │番路鄉新湖村70之│91.5.21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28號 │ │ │ │ │ ├───┼────────┼────┼───┼────┼──────┼── │56021 │TOYOTA南都│91.5.21 │ 3 │七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22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21 │ 2 │五十元 │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23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21 │ 2 │五十元 │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24 │阿娜達小吃部 │91.5.21 │ 2 │五十元 │嘉義甲○○○│郵資 ├───┼────────┼────┼───┼────┼──────┼── │56025 │王緘(0000000) │91.5.21 │ 2 │五十元 │嘉義甲○○○│郵資 ├───┼────────┼────┼───┼────┼──────┼── │56026 │嘉義北區扶輪社 │91.5.21 │ 3 │七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27 │合庫 │91.5.21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28 │櫻花企業團 │91.5.22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29 │吉的堡僑平分校 │91.5.23 │ 3 │七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30 │梁志宏(0000000) │91.5.24 │ 4 │一百元 │嘉義甲○○○│郵資 ├───┼────────┼────┼───┼────┼──────┼── │56031 │長堤大樓 │91.5.24 │ 5 │一百元 │嘉義甲○○○│郵資 ├───┼────────┼────┼───┼────┼──────┼── │56032 │樂陶企業 │91.5.24 │ 3 │七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33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24 │ 3 │七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34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24 │ 3 │七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35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24 │ 4 │一百元 │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36 │代天宮 │91.5.27 │ 3 │七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37 │0000000 │91.5.27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38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27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39 │厚生機器 │91.5.28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40 │厚生機器 │91.5.29 │ 4 │一百元 │嘉義甲○○○│郵資 ├───┼────────┼────┼───┼────┼──────┼── │56041 │市藥師公會 │91.5.29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42 │樺興塑膠 │91.5.30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43 │中華電信公司嘉義│91.5.30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營運處 │ │ │ │ │ ├───┼────────┼────┼───┼────┼──────┼── │56044 │樂陶企業 │91.5.31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56045 │豐鈞 │91.6.03 │ 1 │二十五元│嘉義甲○○○│郵資 ├───┼────────┼────┼───┼────┼──────┼── │合計 │大宗函件彙計郵資│ │596 │一萬四千│ │ │ │單貼偽票 │ │ │九百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