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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О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О號 A

自訴人
蓬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自訴人
丙 ○ ○
共同被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吳 健 安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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