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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九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浦傑陳珍如高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九號 A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蔡 振 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浦 傑

法官 陳 珍 如

法官 高 明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九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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