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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葉居正李文福莊俊華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尚涉另案殺人未遂罪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六月四日止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莊俊華

                   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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