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四號 G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二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原審卷第四七頁),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同年八月十六日(原為八月十五日適逢週日順延一日),玆竟遲至同八月十七日始提起上訴(有原審法院收章戳附於本院卷可稽),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