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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義仲楊子莊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  C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楊 子 莊

法官 宋 明 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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