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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吳志誠蔡美美陳珍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卓平仲律師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連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連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仍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陳珍如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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