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卓平仲律師
-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連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連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仍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