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6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682號
- 上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1之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森林法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7月1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罪在案,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