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66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664號
- 上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即被告
- 甲○○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 選任辯護人
-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上列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所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S00000000號」,應更正為「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S00000000號」,係「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應更正為「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