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