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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占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葉居正莊俊華高明發

                 94年度附民字第31號 A

原告
威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3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高明發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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