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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崇義董武全侯明正

               94年度附民字第93號 A

原告
啟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盈鑫工業公司

負 責 人 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62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如附件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胡楊汝、乙○○等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於94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原告遲至94年8月25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9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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