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9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法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於九十三年間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光公司)之職員,負責貨物運送及收取帳款等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三年二月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六日止,對於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黃邦翰醫師」、「信瑋公司」等三十二位客戶之帳款共計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零七百二十九元,竟未繳回「南光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二、甲○○於九十二年間曾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東公司)臺南區辦事處之業務代表,負責藥品銷售及收取帳款等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起至同年七月止,對於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欣平藥局」、「建壽藥局」、「典霖公司」等十八位客戶之帳款共計新臺幣五十萬五千四百六十九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未繳回信東公司。 三、案經南光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院檢察署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詳發查卷一三八四號卷第十六頁、發查卷五0一號卷第七七頁、原審卷第五一至五五頁、本院卷第三八至四二頁),核與告訴人「南光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王森淇;「信東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李慧君、解慧芬、黃子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南光公司」從業人員人事資料表、被告甲○○簽發面額二十萬三千六百三十四元之本票及存證信函、南光公司所提被告侵占款項明細表附卷可稽(詳發查卷一三八四號);以及信東公司所提八0一線問題帳款明細表、客戶證明書、被告甲○○簽發面額二百五十萬元之本票、協議書等附卷可參。另經證人呂淑娟、邱清蔭、謝家棟 、張永安、黃瓊儀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故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信採。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二年一月起至同年七月止,對於業務上所收取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之帳款五十萬五千四百六十九元,及自九十三年二月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六日止,對於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之帳款二十一萬零七百二十九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未繳回「信東公司」及「南光公司」之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二、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本案附表二部分雖未據公人提起公訴,經核與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部分事實有連續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法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查被告於九十二年間係信東公司之臺南區辦事處之業務代表,負責藥品銷售及收取帳款等工作,於九十三年間為南光公司之職員,負責貨物運送及收取帳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侵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多次之侵佔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所犯罪名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為有罪陳述,認其自白與事證相符,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諭知被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唯理由欄卻僅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連續犯部分未予以論述,顯有不當。上訴意旨謂其家庭生活開銷入不敷出,且尚有二幼子待扶養,請求量處緩刑一節。因被告所宣告之刑是否予以緩刑,乃法官就被告是否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是否再犯之虞予以考量後為自由裁量,被告接二連三侵占他人財物,並以詐術騙取財物,如無具體事證,難以保證其無再犯之虞,上訴人之上訴聲請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依法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爰審酌被告受人委託而無法忠誠任事,竟取貪念之犯罪動機、目的,及連續侵占多家客戶款項之手段,並造成雇主之損害,且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即所謂審判不可分,亦即審判事實範圍之擴張,此種事實之擴張,須以未經起訴之事實(或稱為「潛在事實」)與已經起訴之事實(或稱為「顯在事實」)俱屬有罪且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為前提,始無礙於審判事實與起訴事實之同一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七六號判決參照)。本件移送併辦關於被告佯以如移送併辦意旨關於被告施詐術向信東公司表示藥局訂購藥物為由,而使信東公司陷於錯誤,將藥物寄送至訂購藥品之藥局,被告再以寄錯藥物為由,向藥局取回藥物,轉賣圖利,致使信東公司發生損害,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因與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此部分經原審檢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辦理,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故不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文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客 戶 名 稱 │日期(93年)│金額(元)│ ├──┼────────┼──────┼─────┤ │ 1 │黃邦翰醫師 │ 2、3月 │ 8280 │ ├──┼────────┼──────┼─────┤ │ 2 │信瑋公司 │ 2、3月 │ 7720 │ ├──┼────────┼──────┼─────┤ │ 3 │永仁診所 │ 2月 │ 2750 │ ├──┼────────┼──────┼─────┤ │ 4 │璨麟眼科診所 │ 2月 │ 1080 │ ├──┼────────┼──────┼─────┤ │ 5 │平安動物醫院 │ 2月 │ 5560 │ ├──┼────────┼──────┼─────┤ │ 6 │陸內兒科診所 │ 2月 │ 8695 │ ├──┼────────┼──────┼─────┤ │ 7 │林劍雲 │ 1、3月 │ 7500 │ ├──┼────────┼──────┼─────┤ │ 8 │大利藥局 │ 2月 │ 2025 │ ├──┼────────┼──────┼─────┤ │ 9 │快樂動物醫院 │ 2月 │ 2400 │ ├──┼────────┼──────┼─────┤ │10 │仁享診所 │ 2月 │ 44550 │ ├──┼────────┼──────┼─────┤ │11 │王世專 │ 1月 │ 6000 │ ├──┼────────┼──────┼─────┤ │12 │華安藥局 │ 3月 │ 2400 │ ├──┼────────┼──────┼─────┤ │13 │龍潭診所 │ 2月 │ 1500 │ ├──┼────────┼──────┼─────┤ │14 │英正診所 │ 2、3月 │ 1700 │ ├──┼────────┼──────┼─────┤ │15 │楊德安診所 │ 1月 │ 4720 │ ├──┼────────┼──────┼─────┤ │16 │達仁外科診所 │ 1、3月 │ 11625 │ ├──┼────────┼──────┼─────┤ │17 │裕文診所 │ 1月 │ 9700 │ ├──┼────────┼──────┼─────┤ │18 │利安藥局 │ 2月 │ 8955 │ ├──┼────────┼──────┼─────┤ │19 │新化養護之家 │ 3月 │ 1800 │ ├──┼────────┼──────┼─────┤ │20 │天壇養護之家 │ 2月 │ 2160 │ ├──┼────────┼──────┼─────┤ │21 │溫德雄診所 │ 2、3月 │ 19850 │ ├──┼────────┼──────┼─────┤ │22 │明泉藥局 │ 2月 │ 6110 │ ├──┼────────┼──────┼─────┤ │23 │聖心診所 │ 2月 │ 2000 │ ├──┼────────┼──────┼─────┤ │24 │鴻仁診所 │ 2月 │ 2101 │ ├──┼────────┼──────┼─────┤ │25 │政英藥局 │ 2月 │ 3750 │ ├──┼────────┼──────┼─────┤ │26 │李及時診所 │ 2月 │ 5500 │ ├──┼────────┼──────┼─────┤ │27 │蔡上光診所 │ 2、3月 │ 6640 │ ├──┼────────┼──────┼─────┤ │28 │許獻帆診所 │ 1月 │ 3600 │ ├──┼────────┼──────┼─────┤ │29 │瑞興藥局 │ 2月 │ 4245 │ ├──┼────────┼──────┼─────┤ │30 │新佑診所 │ 2月 │ 1218 │ ├──┼────────┼──────┼─────┤ │31 │宏原診所 │ 1月 │ 7500 │ ├──┼────────┼──────┼─────┤ │32 │士新診所 │ 2月 │ 7095 │ ├──┼────────┼──────┼─────┤ │總計│ │ │210729 │ └──┴────────┴──────┴─────┘ 附表二 ┌──┬─────┬─────┬─────┬──────┐ │編號│ 客戶名稱 │出貨時間(│每次侵占金│合 計 金 額 │ │ │ │92年) │額(元) │ │ ├──┼─────┼─────┼─────┼──────┤ │ 1 │欣平藥局 │6月6日 │1.616 │32966元 │ │ │ │6月10日 │2.8280 │ │ │ │ │7月10日 │3.2250 │ │ │ │ │7月25日 │4.6700 │ │ │ │ │8月5日 │5.2500 │ │ │ │ │8月30日 │6.12700 │ │ ├──┼─────┼─────┼─────┼──────┤ │ 2 │建壽藥局 │先付款預定│14545 │14545元 │ │ │ │商品 │ │ │ ├──┼─────┼─────┼─────┼──────┤ │ 3 │典霖公司 │7月30日 │75600 │75600元 │ ├──┼─────┼─────┼─────┼──────┤ │ 4 │文安藥局 │1月23日 │6000 │6000元 │ ├──┼─────┼─────┼─────┼──────┤ │ 5 │東角藥局 │4月14日 │1.54000 │71500元 │ │ │ │4月14日 │2.17500 │ │ ├──┼─────┼─────┼─────┼──────┤ │ 6 │顏家庭診所│7月11日 │38600 │38600元 │ ├──┼─────┼─────┼─────┼──────┤ │ 7 │陳炯彰診所│9月4日 │19500 │19500元 │ ├──┼─────┼─────┼─────┼──────┤ │ 8 │明德診所 │9月26日 │1.5000 │29200元 │ │ │ │7月25日 │2.24200 │ │ ├──┼─────┼─────┼─────┼──────┤ │ 9 │榮銘內科診│8月11日 │1.16958 │33916元 │ │ │所 │8月18日 │2.16958 │ │ ├──┼─────┼─────┼─────┼──────┤ │10 │哲賓耳鼻喉│4月14日 │17500 │17500元 │ │ │科 │ │ │ │ ├──┼─────┼─────┼─────┼──────┤ │11 │安田耳鼻喉│4月1日 │1.10300 │16300元 │ │ │科 │6月20日 │2.6000 │ │ ├──┼─────┼─────┼─────┼──────┤ │12 │大華診所 │4月18日 │5000 │5000元 │ ├──┼─────┼─────┼─────┼──────┤ │13 │安和藥局 │9月13日 │540 │540元 │ ├──┼─────┼─────┼─────┼──────┤ │14 │安順藥局 │7月3日 │1.8800 │22800元 │ │ │ │8月5日 │2.6000 │ │ │ │ │8月29日 │3.8000 │ │ ├──┼─────┼─────┼─────┼──────┤ │15 │安中藥局 │5月22日 │1.17500 │30660元 │ │ │ │7月7日 │2.12000 │ │ │ │ │7月9日 │3.1160 │ │ ├──┼─────┼─────┼─────┼──────┤ │16 │李文山診所│4月8日 │1.13382 │78310元 │ │ │ │4月18日 │2.7350 │ │ │ │ │5月12日 │3.25178 │ │ │ │ │7月2日 │4.17400 │ │ │ │ │8月14日 │5.15000 │ │ ├──┼─────┼─────┼─────┼──────┤ │17 │金石小兒科│6月5日 │1.7000 │18032元 │ │ │ │9月9日 │2.2016 │ │ │ │ │9月16日 │3.9016 │ │ ├──┼─────┼─────┼─────┼──────┤ │18 │北安診所 │4月9日 │1.2500 │34500元 │ │ │ │4月29日 │2.20000 │ │ │ │ │4月30日 │3.12000 │ │ ├──┼─────┼─────┼─────┼──────┤ │總計│ │ │ │54546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