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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48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楊明章吳森豐戴勝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1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98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2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計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元,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並發還予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

一、丙○○於民國89年5月至91年8月間,為財政部台中關稅局麥寮支局籌備處(91年5月間正式改制為財政部台中關稅局麥寮支局)稽查課課員,負責對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台塑通運公司)所代理之船務進行結關、理船及船邊驗放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財政部台中關稅局自90年12月17日起,開始排班輪值,稽查人員如輪值夜間辦理結關、理船及船邊驗放等業務,致無法搭乘關稅局之交通車返家,可以請領交通補助費,不得再無償搭乘台塑通運公司提供計程車供其上、下班,詎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0年12月18日起至91年6月30日止,多次對於其輪值辦理結關、理船及船邊驗放等職務上行為時,要求台塑通運公司依據「貨櫃集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提供計程車供其上、下班,丙○○除向台中關稅局請領交通補助費外,另外搭乘台塑通運公司提供計程車供其上、下班,台塑通運公司不得已,即以其合約車行即安順計程交通有限公司之計程車,惟每個月限提供八趟供丙○○往返彰化市住處與該麥寮支局上、下班,總共搭乘計程車次數達77趟(詳如附表之記載,惟其中8趟被告自行付款,僅69趟未付款),每趟車資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元,69趟未付款共計收受七萬五千九百元之不正利益。嗣丙○○遭人檢舉後,乃將91年4月中旬至同年6月底所搭乘計程車次數34趟(被告誤為38趟),匯款四萬二千元給安順計程交通有限公司,惟安順計程交通有限公司收受其中8趟不能向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請領之金額八千八百元後,再開立三萬三千二百元匯票寄還丙○○,然丙○○自己計算26趟車資已由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於是開立二萬八千六百元匯票寄給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主管處長桑滿林又將前開匯票交給同公司總管理處高級專員王清水,王清水再交還給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固不否認於89年5月至91年8月間,為財政部台中關稅局麥寮支局籌備處稽查課課員,負責對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理之船務進行結關、理船及船邊驗放等業務,財政部台中關稅局自90年12月17日起,開始排班輪值,稽查人員如輪值夜間辦理結關、理船及船邊驗放等業務,致無法搭乘關稅局之交通車返家,可以請領交通補助費,並自90年12月18日起至91年6月30日止,多次對於其輪值辦理結關、理船及船邊驗放等職務上行為,除向財政部台中關稅局請領交通補助費外,尚搭乘由台塑通運公司提供之安順計程交通有限公司計程車上、下班,惟辯稱:90年12月18日起至91年4月上旬間伊雖有搭乘台塑通運公司提供之計程車上、下班但次數不詳,91年4月中旬至91年6月30日止,伊有告訴司機說要自己付車資,因其他同事也坐計程車上、下班,司機告以可用簽單方式坐車,故依照輪班前之慣例,未付車資,且計程車是台塑通運公司主動提供,非伊要求,亦不知台塑通運公司未付車資,91年4月中旬至91年6月30日止伊計搭乘34趟,嗣遭檢舉,伊即匯款四萬二千元給安順計程交通有限公司,安順計程交通有限公司收受其中八趟計八千八百元後,再開立三萬三千二百元匯票寄還伊,惟伊計算26趟車資已由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而開立二萬八千六百元匯票寄給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惟遭拒收退還,伊絕無不法之意圖等語。

二、惟查被告自90年12月18日起至91年6月30日止,於夜間值班時,除向台中關稅局請領交通補助費外,另外搭乘台塑通運公司提供計程車供其上、下班等情除經被告供認外,並有財政部台中關稅局麥寮支局92年8月14日中麥稽字第0920013號函所附被告差勤表及被告搭乘台塑通運公司合約計程車統計表附卷可按(附於他字第616號卷第131頁至第146頁)。又據財政部台中關稅局麥寮支局92年8月14日中麥稽字第0920013號函示:「90年12月17日以後,本支局稽查已採二十四小時輪值勤務,稽查關員上、下班無需由業者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另財政部台中關稅局94年2月1日中普麥字第0941001408號亦函稱:因輪值或加班無法搭乘交通工具,但已經領取交通補助費者,依行政院主計處90年3月22日台90處忠字第02661號函略以:「因交通補助費之核發係以【覈實】為原則,且並非固定性待遇,而係就員工自費搭乘交通工具或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之事實考量…對於採輪值性上班者,其交通補助宜以每月上班日數覈實發給」,故關員如搭乘業者提供之交通工具,於次月申報前月之交通補助費時,宜將當月所搭乘業者提供交通工具之日數扣除之(附於他字第616號卷第135頁、原審卷四第7頁),依前述之規定,被告既已報領交通補助費,自不得再要求台塑通運公司提供計程車接送,甚為明確。

三、被告雖辯稱:90年12月18日起至91年4月上旬前伊有搭乘台塑通運公司提供計程車接送,但次數不詳,惟係台塑通運公司自動提供,非伊要求,91年4月中旬至91年6月30日止,伊雇用車行司機張建民接送其上下班,係以月結之方式自己支付車資,但張建民又向其表示台塑通運公司願意繼續支付計乘車資,始未支付車資云云,惟查:

(一)被告90年12月18日起至91年6月30日止,先後搭乘台塑通運公司提供計程車計如附表所示之77次(其中8趟被告自行付款,僅69趟未付款),其中69趟車資均由台塑通運公司支付等情,業據計程車司機張建民結證供稱:「90年12月至91年6月間,我曾依台塑通運麥寮廠指示搭載丙○○,我搭載丙○○均是從麥寮支局載回其彰化市○○路住處,或將丙○○從其彰化住處載到麥寮支局上班,搭載時間都是依丙○○或台塑通運麥寮廠指示,搭載地點如丙○○下班,我即從麥寮支局門口搭載,如果丙○○上班,則是在彰化市○○路,該期間搭載次數我已記不清楚,應以代工簽收單為準,我搭載丙○○每單趟為一千一百元」、「丙○○搭乘我的計程車,並未自行付費,因為他如果有表示自行付費,我就不會再填寫代工簽收單並據以向台塑通運麥寮廠請款」、「丙○○搭車時間固定是下午3時去他家載他上班,隔天9時載他下班」、「丙○○搭車是從麥寮到彰化或是彰化到麥寮」 (詳他字第616號卷第31頁、第33頁、第58頁、原審卷第73頁),經核與台塑駐埠船長黃冀輝結證供稱:「張建民陳述屬實,不過後來因為丙○○搭乘次數頻繁,以致丙○○有給張建民一張他的排班表,如果丙○○有輪值晚班時,張建民會自動去接他,對於張建民所填寫代工簽收單向台塑麥寮廠據以請款,我也均授權船務組同仁同意派車」、「這些代工簽收單我們有作暗號,我們明知彰化沒有海關單位,單據上寫發車地點為麥寮到彰化,事由是到彰化洽辦關務事宜,確定這就是被告聲請的」、「暗號是往返地點麥寮港區至彰化」、「根據這些即可確認被告搭車次數」、「代工簽收單上因彰化地區沒有海關,若簽收單上寫赴彰化處理關務事宜,就是被告搭乘的」 (詳他字第616號卷第102頁、原審卷第64頁、第65頁、第71頁),附表所示之代工簽收單,均符合上開情形,均為被告搭車之次數,應可認定,至被告又稱在麥寮上班同事尚有林登瑩、張隆庭二人,並非麥寮至彰化之計程車均伊搭乘一節,惟林登瑩、張隆庭二人係報關的,負責海關內稽查沒有輪值,故未申請,亦分別經王清水、黃冀輝供明在卷 (詳原審卷第57頁、第58頁、第71頁),此部分之辯解殊不足取,並予敘明。

(二)在90年12月之前,因台塑通運麥寮廠交通不便,台塑通運公司有提供交通工具給夜間加班或趕不上交通車的關員搭乘,惟自90年12月17日起,開始排班輪值,依規定即不得再要求該公司派計程車接送,被告乃繼續搭乘計程車,故於91年5、6月份台塑總公司反應麥寮計程車費支出異常,總公司范國萬指示如果丙○○沒有要求就不要派車,如果要求的話夜間值班一個月最多8次,但丙○○不答應,並拿出「貨櫃集散管理條例」要求上下班都要交通工具,因所求不合理,最後只答應夜間輪班派車,每一個月最多8次等情,復據黃冀輝於偵查中供證在卷 (詳他字第616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原審復明確供稱:被告不要求,公司即不派計程車接送,故派計程車接送是被告主動要求的 (詳原審卷第62頁、第63頁),是被告所辯係台塑通運公司自動提供派計程車接送,非伊要求云云,自不足取,至證人王清水雖稱:提供計程車載送被告係體諒其辛勞云云,應係90年12月17日未開始排班輪值前之規定,自開始排班輪值後,即無適用,故不能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三)91 年4月中旬至91年6月30日止,被告雖稱要自己支付車資,但均未付款,被告所搭乘之車款,均由台塑通運公司代付,嗣經檢舉,被告始匯款四萬二千元給安順計程交通有限公司,安順計程交通有限公司收受其中8趟計八千八百元後,再開立三萬三千二百元匯票寄還被告,被告雖開立二萬八千六百元匯票寄給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亦遭拒收退還,除經計程車司機張建民及安順計程交通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勝雄供明外 (詳他字第616號卷第33頁、第49頁、第50頁),並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便條紙、郵局存證信函、郵政匯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93年9月24日函各一紙附卷可查 (附於他字第616號卷第52頁至第56頁),故被告所辯車資自付云云,殊不足取。

(四)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報關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曾因辦理進出口通關提供海關關員往或返於辦公處所、住家間之交通工具,並提出證明書7張,經本院傳訊其中之證人甲○○、乙○○結證供稱:伊等為求結關時效,曾提供交通工具供關員搭乘,但均從辦公室載到驗關處,如超過下班時間,會將關員送回家,與本案被告之從彰化家中載往辦公室及自辦公室載回彰化家中之情節不同,況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驗貨關員查驗進出口貨物,得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係謂驗貨關員「查驗」進出口貨物,始得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且依據財政部台中關稅局94年2月1日中普麥字第0941001408號函覆,亦指明該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驗貨關員查驗進出口貨物,得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通工具」,係指驗貨關員為查驗貨物,於機關未提供且無其他交通工具可資搭乘時,無論是否在正常上下班、加班或輪值,「驗貨關員至查驗貨物存放處所之間」,均得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可知得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者,限於驗貨關員從辦公處所至查驗貨物存放處所之間而已,非指提供驗貨關員從住處至辦公處所上、下班之謂。另證人丁○○雖證稱:伊曾搭載被告上、下班,曾收取現金,亦曾以代工簽收單簽帳云云,惟本案被告所犯係未付車資之代工簽收單部分,與收取現金部分無涉,故上開證人之證述,亦均不能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解均不足採信,犯行應可認定。

四、查被告丙○○,為財政部台中關稅局麥寮支局稽查課課員,負責對台塑通運公司所代理之船務進行結關、理船及船邊驗放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又公務員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係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被告執行職務不當解釋法令,已有虧操守,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被告接受業主所提供之交通工具上、下班,有損公務員清廉之形象,被告一方面報領交通補助費,一方面又搭乘業主所提供之計程車上、下班,顯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無誤。故被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其先後多次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五、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搭乘計程車之車次為69趟,得利金額為柒萬伍仟玖佰元,原審誤為搭乘計程車之車次為34趟,得利金額為三萬七千四百元,尚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固不足取,但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素行良好,並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因一時貪念、而觸重典,犯後願意自己繳交全部車資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宣告褫奪公權貳年。其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元,應同條例第10條第1、2項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並發還予台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又本案雖由被告上訴,但原審對連續部分漏未審判,其適用法條自有不當,既經本院予以撤銷,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六、至公訴意旨以:被告於上開擔任公務員期間,自90年12月18日起至91年6月30日止,多次對於其輪值辦理結關、理船及船邊驗放等職務上行為時,要求台塑通運公司依據「貨櫃集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提供計程車供其上、下班,除向台中關稅局請領交通補助費外,另外搭乘台塑通運公司提供計程車供其上、下班,總計搭乘計程車次數達80次趟 (應屬81趟之誤)每趟車資一千一百元,共計收受八萬八千元之不正利益云云。惟查公訴人所訴90年12月28日、91年6月22日被告搭乘部分,因該2天被告輪休,並未上班,另91年6月22日、91年6月26日、91年6月30日3趟代工簽收單所載開車時間為晚上23時30分,非被告所搭乘,除有台中關稅局人事室92年8月21日人啟字第0920100663號外,並據張建民供證在卷(詳他字第616號卷第35頁、原審證物卷第86頁),另被告於上開80趟車資部分,已將其中8趟之車資,給付予安順計程車行,亦據該行負責人李勝雄供證屬實(詳他字第616號卷49頁),故公訴人所指訴之81趟應扣除被告未搭乘之4趟及自付車資之8趟,實際上只搭乘69趟,超過69趟之12趟部分,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因公訴人認與判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予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0條但書,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丙○○搭乘台塑通運公司合約計程車車次表┌─┬──┬────┬───┬───┬───────┬───┬─────┬──────────┬──┐│序│當月│租車日期│計 程│乘 車│ 申 請 人 │金 額│路 程│ 輪 班 情 形 │備註││號│次數│ │車 號│時 間│ │ │ │ │ │├─┼──┼────┼───┼───┼───────┼───┼─────┼──────────┼──┤│1 │ 1 │90.12.18│ 717 │14: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2 │ 2 │90.12.19│ 717 │08: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3 │ 3 │90.12.22│ 135 │15: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4 │ 4 │90.12.23│ 766 │08: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5 │ 5 │90.12.26│ 629 │15: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6 │ 6 │90.12.27│ 766 │08: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7 │ 7 │90.12.29│ 135 │07: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日班(08:30-17:00)│ │├─┼──┼────┼───┼───┼───────┼───┼─────┼──────────┼──┤│8 │ 8 │ 回 程 │ 766 │16: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 │├─┼──┼────┼───┼───┼───────┼───┼─────┼──────────┼──┤│9 │ 9 │90.12.30│ 766 │06:3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10│ 10 │ 回 程 │ 766 │22: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 │├─┼──┼────┼───┼───┼───────┼───┼─────┼──────────┼──┤│11│ 1 │91.1.3 │ 832 │15:2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上夜(16:30-00:00) │ │├─┼──┼────┼───┼───┼───────┼───┼─────┼──────────┼──┤│12│ 2 │91.1.4 │ 766 │08: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下夜(00:00-09:00) │回程│├─┼──┼────┼───┼───┼───────┼───┼─────┼──────────┼──┤│13│ 3 │91.1.6 │ 766 │07: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日班(08:30-17:00) │ │├─┼──┼────┼───┼───┼───────┼───┼─────┼──────────┼──┤│14│ 4 │ 回 程 │ 135 │16: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 │├─┼──┼────┼───┼───┼───────┼───┼─────┼──────────┼──┤│15│ 5 │91.1.7 │ 735 │13:3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上夜(16:30-00:00) │ │├─┼──┼────┼───┼───┼───────┼───┼─────┼──────────┼──┤│16│ 6 │ 回 程 │ 726 │23: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 │├─┼──┼────┼───┼───┼───────┼───┼─────┼──────────┼──┤│17│ 7 │91.1.26 │ 135 │07: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日班(08:30-17:00) │ │├─┼──┼────┼───┼───┼───────┼───┼─────┼──────────┼──┤│18│ 8 │ 回 程 │ 766 │21: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 │├─┼──┼────┼───┼───┼───────┼───┼─────┼──────────┼──┤│19│ 9 │91.1.27 │ 135 │14: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上夜(16:30-00:00) │ │├─┼──┼────┼───┼───┼───────┼───┼─────┼──────────┼──┤│20│ 10 │ 回 程 │ 766 │24: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 │├─┼──┼────┼───┼───┼───────┼───┼─────┼──────────┼──┤│21│ 1 │91.3.2 │ 766 │13: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22│ 2 │91.3.3 │ 766 │08: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23│ 3 │91.3.6 │ 766 │13:00 │ 吳 家 慶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24│ 4 │91.3.7 │ 135 │08:00 │ 吳 家 慶 │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25│ 5 │91.3.9 │ 135 │06:3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日班(08:30-17:00)│ │├─┼──┼────┼───┼───┼───────┼───┼─────┼──────────┼──┤│26│ 6 │ 回 程 │ 135 │16:3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 │├─┼──┼────┼───┼───┼───────┼───┼─────┼──────────┼──┤│27│ 7 │91.3.10 │ 766 │14: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28│ 8 │91.3.11 │ 766 │08: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29│ 9 │91.3.14 │ 766 │14:00 │ 吳 重 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30│ 10 │91.3.15 │ 766 │08: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31│ 11 │91.3.17 │ 766 │08: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日班(08:30-17:00)│ │├─┼──┼────┼───┼───┼───────┼───┼─────┼──────────┼──┤│32│ 12 │ 回 程 │ 766 │17: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 │├─┼──┼────┼───┼───┼───────┼───┼─────┼──────────┼──┤│33│ 13 │91.3.18 │ 315 │14: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34│ 14 │91.3.19 │ 315 │08: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35│ 15 │91.3.22 │ 766 │15: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36│ 16 │91.3.23 │ 766 │09: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37│ 17 │91.3.26 │ 766 │15: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38│ 18 │91.3.27 │ 766 │09: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39│ 19 │91.3.30 │ 766 │15: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40│ 20 │91.3.31 │ 766 │09: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41│ 1 │91.4.3 │ 766 │15: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42│ 2 │91.4.4 │ 766 │09: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43│ 3 │91.4.6 │ 766 │09: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日班(08:30-17:00)│ │├─┼──┼────┼───┼───┼───────┼───┼─────┼──────────┼──┤│44│ 4 │ 回 程 │ 766 │17: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 │├─┼──┼────┼───┼───┼───────┼───┼─────┼──────────┼──┤│45│ 5 │91.4.7 │ 315 │15: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46│ 6 │91.4.8 │ 315 │09: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47│ 7 │91.4.11 │ 766 │15:00 │ 丁 彥 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48│ 8 │91.4.12 │ 766 │09:00 │ 丁 彥 芳 │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49│ 9 │91.4.14 │UQ-528│07:00 │ 丁 彥 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日班(08:30-17:00)│ │├─┼──┼────┼───┼───┼───────┼───┼─────┼──────────┼──┤│50│ 10 │ 回 程 │UQ-528│17:10 │ 丁 彥 芳 │1100元│麥寮回彰化│ │ │├─┼──┼────┼───┼───┼───────┼───┼─────┼──────────┼──┤│51│ 11 │91.4.15 │UQ-528│15:00 │ 丁 彥 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52│ 12 │91.4.16 │UQ-528│09:10 │ 丁 彥 芳 │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53│ 13 │91.4.19 │UQ-528│15:00 │ 丁 彥 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54│ 14 │91.4.20 │UQ-528│09:10 │ 丁 彥 芳 │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55│ 15 │91.4.23 │UQ-528│15:00 │ 丁 彥 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56│ 16 │91.4.24 │UQ-528│09:10 │ 丁 彥 芳 │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57│ 17 │91.4.27 │P2-892│15: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58│ 18 │91.4.28 │P2-892│09:1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59│ 1 │91.5.1 │P2-892│15:00 │ 丁 彥 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60│ 2 │91.5.2 │P2-892│09:10 │ 丁 彥 芳 │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61│ 3 │91.5.4 │P2-892│07: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日班(08:30-17:00)│ │├─┼──┼────┼───┼───┼───────┼───┼─────┼──────────┼──┤│62│ 4 │ 回 程 │P2-892│17:00 │Paul(林忠億)│1100元│麥寮回彰化│ │ │├─┼──┼────┼───┼───┼───────┼───┼─────┼──────────┼──┤│63│ 5 │91.5.5 │P2-892│15:00 │ 李 世 強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64│ 6 │91.5.6 │P2-892│09:10 │ 李 世 強 │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65│ 7 │91.5.9 │P2-892│15:00 │ 李 世 強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66│ 8 │91.5.10 │P2-892│09:10 │ 李 世 強 │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67│ 9 │91.5.13 │P2-892│15:00 │ 李 世 強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68│ 10 │91.5.14 │P2-892│09:10 │ 李 世 強 │1100元│麥寮回彰化│ 下夜(00:00-09:00)│回程│├─┼──┼────┼───┼───┼───────┼───┼─────┼──────────┼──┤│69│ 11 │91.5.17 │UQ-528│15:00 │ 丁 彥 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70│ 12 │91.5.21 │P2-892│15:00 │ 李 世 強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71│ 13 │91.5.25 │P2-892│15:00 │ 丁 彥 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72│ 14 │91.5.29 │P2-892│15:00 │ 丁 彥 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73│ 1 │91.6.2 │P2-892│15: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74│ 2 │91.6.6 │P2-892│15:00 │ 李 世 強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75│ 3 │91.6.10 │P2-892│15:00 │Paul(林忠億)│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76│ 4 │91.6.14 │P2-892│15:00 │ 丁 彥 芳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77│ 5 │91.6.18 │P2-892│15:00 │ 黃 冀 輝 │1100元│彰化往麥寮│ 上夜(16:3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戴勝利

                    書記官 李珍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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