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緝字第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九六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308、314號,併辦案號:92年度偵字第9130號、93年度偵字第52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辛佳修」、「黃建鵬」、「陳明理」、「黃淑真」、「陳育林」之署押各壹枚(合計伍枚),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辛佳修」、「黃建鵬」、「陳明理」、「黃淑真」、「陳育林」之署押陸枚(除陳育林部分為貳枚外,其餘各壹枚),如附表二至七所示銀行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辛佳修」署押伍枚、「黃建鵬」署押玖枚、「陳明理」署押玖枚、「黃淑真」署押拾貳枚、「陳育林」署押貳拾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90年間曾因竊取信用卡冒名刷卡消費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1年8月9日,以91年度訴字第3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日,嗣於91年9月6日確定,送監執行後改繳納易科 罰金,於92年4月14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與本件亦無 牽連犯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甲○○在上開案件審理期間,竟以冒名申請信用卡、及冒名謊報信用卡遺失申請補發之方法,遂行其冒名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之目的: (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藉由網際網路購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其中國民身分證遭變造部分,甲○○均不知情),即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時間,在臺南市○○路○段四八四巷九九弄四八號住處,在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位上,連續偽簽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被害人之署押各1枚(合計5枚),將之偽造成以上開被害人名義申辦信用卡之申請書後,以委託不知情之人代辦或郵寄方式,向前揭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本人之姓名權及銀行對於信用卡付款暨管理之正確性;並分別使前揭銀行誤認前開申請書確係由所附證件之本人所申請,因而陷於錯誤,使前揭銀行將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卡號之信用卡寄交甲○○。 (二)甲○○因取得附表一陳育林上開國民身分證基本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另於91年11月23日以電話聯絡如附表一編號六之銀行,誆稱信用卡遺失,向銀行申請補發信用卡,致使銀行誤認上開訊息確係由陳育林本人所通知,因而陷於錯誤,即補發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至甲○○所陳報之地址。 (三)甲○○於取得上開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後,旋即基於概括犯意,在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連續偽簽上開被害人之署押各1枚(合計6枚),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本人之姓名權及銀行對於信用卡付款暨管理之正確性。 (四)其後甲○○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90年6月10日起至同月13日止,於附表二至七所示時間,持 上開信用卡至附表二至七所示地點刷卡消費,並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之客戶存查聯及複寫商店自存根聯、請款聯「持卡人簽名欄」上,連續偽簽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姓名,偽造成同意事後清償發卡銀行所墊付款項意思之私文書後,連同偽造之信用卡持向附表二至七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除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之姓名權及經濟信用外,且使發卡銀行經附表二至七所示特約商店通知後,誤認為確為上開被害人刷卡消費,而同意墊付消費款,並因此使甲○○受有免費消費之不法利益。甲○○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上開冒名申請之信用卡盜領現金之不正方法,使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提領預借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現金(詳如行為方式欄位所示)。 (五)總計甲○○盜刷偽簽辛佳修富邦銀行信用卡共5筆,金額 合計新臺幣(下同)19,200元;盜刷偽簽黃建鵬富邦銀行信用卡共9筆,金額合計57,013元、預借現金6次,金額(含手續費)合計64,203元;盜刷偽簽陳明理富邦銀行信用卡共9筆,金額合計58,218元、預借現金5次,金額(含手續費)合計33,700元;盜刷偽簽黃淑真富邦銀行信用卡共12筆,金額合計26,977元、預借現金五次,金額(含手續費)合計7萬元;盜刷偽簽陳育林華僑銀行信用卡共十二 筆,金額合計123,783元;盜刷偽簽陳育林台新銀行信用 卡共10筆,金額合計61,626元。以上獲得不法利益總計514,720元。 二、案經陳育林、黃淑真告訴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承認,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陳育林、黃淑真之指述相符;亦與證人即被害人辛佳修、黃建鵬、陳明理,證人即被告友人王漢澤、穆文虎、魏培龍、吳俊德,證人即不知情之信用卡代辦人葉城宗、潘欣怡,證人即特約商店店員鍾啟君、鄭淑如、李宜珍、張嘉詔,證人即台新銀行專員劉祖文、華僑銀行專員李誠益、富邦銀行專員龐程輝、柳信堅等所為證述相合。復有華僑、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5份、「 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上開被害人信用卡簽帳單影本57張、台新、華僑及富邦銀行上開信用卡冒刷明細表5份、陳育林 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1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某甲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九十三年第二次刑事庭會議要旨參照)。另按持信用卡消費均由持卡人簽名於帳單上,再由特約商店持帳單向發卡銀行請領款項,此為信用卡運作實務所當然,持卡人持信用卡簽帳消費,其於簽名於帳單上後,再持交各特約店,再由各特約店承辦人員持以向發卡銀行(或特約商店之特約銀行)請領同額款項,蓋持卡人前往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時,不論所購買者為具體財物或無形服務,其主觀上均認為係以由發卡銀行先行代為墊付價款之方式,作為其清償對於特約商店所欠帳款之手段,而不論持卡消費者將來是否會向發卡銀行償付帳款,各特約商店(於刷卡前取得銀行之授權碼)均能自發卡銀行取得款項。是被告於簽帳消費時,主觀上當無詐欺各特約商店之犯意,乃欲使發卡銀行誤認係申請人本人親自使用信用卡因而墊付消費款,持卡人即被告因此獲得者為乃免付消費款之不法利益。三、核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乃冒名申請信用卡,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信用卡本身亦屬財物);就犯罪事實(二)部分,為冒名謊稱信用卡遺失申請補發,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在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偽造前揭被害人之署押,係犯刑法第 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四)部分,持上開信用 卡盜刷消費,除以被害人名義偽造簽帳單私文書連同偽造信用卡加以行使外,並因此使發卡銀行於附表所示特約商店通知後,誤認係被害人本人刷卡消費,而同意代墊消費款予特約商店,因此使被告受有免付價金之不法利益;向銀行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亦使該設備誤認係被害人本人親自借款,所為則係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第339條之2第1項不正向自動付款 設備詐欺取財罪。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三)部分,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均漏未論及,惟上開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事實(四),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經原審當庭告知被告上開變更後之起訴法條,又上開犯罪事實(四)有關冒名預借現金部分,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均漏未論及,惟上開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事實,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原審當庭告知被告上開變更之起訴法條。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 9130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93 年度偵字第5229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乃法律上同 一案件,本院均得予以審理,均併敘明。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偽造上開被害人署押,為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就犯罪事實(三)偽造上開被害人署押,為偽造信用卡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就犯罪事實(四)偽造上開被害人署押,為偽造行使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俱不另論罪。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即犯罪事實(一)、(四))、偽造私文書罪(即犯罪事實(二))、詐欺得利罪(即犯罪事實(四))、不正向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即犯罪事實(四)),均先後多次為之,且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得利罪、連續不正向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於90年間所為竊取信用卡冒名刷卡消費之偽造文書等案件,其犯罪時間係在90年6月 10日起至同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7號 案件),與本件犯罪時間91年6月4日起,前後相距將近一年,認二者無牽連犯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併予敘明。四、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於理由欄內認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成立詐欺取財罪,惟犯罪事實欄(一)並未認定被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自不足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且使其理由之說明亦失所附麗,自有可議。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固無足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不當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雖犯後坦承犯行,惟前因類似手法冒名刷卡消費,經法院處刑確定,於上開案件審理期間復再犯案(參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不知警惕,而持以刷卡消費之犯罪手段,侵害告訴人之姓名權、經濟信用、發卡銀行之財產權,所得不法利益之數額達514,720 元,且僅與部分銀行達成訴訟上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辛佳修」、「黃建鵬」、「陳明理」、「黃淑真」、「陳育林」之署押各1枚(合計5 枚),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辛佳修」、「黃建鵬」、「陳明理」、「黃淑真」、「陳育林」之署押6枚(除陳育林部分為2枚外,其餘各1枚),如附表二至七所示銀行信用卡簽帳單「持卡 人簽名欄」上偽造之「辛佳修」署押五枚、「黃建鵬」署押九枚、「陳明理」署押9枚、「黃淑真」署押12枚、「陳育 林」署押22枚,其中上開私文書均為發卡或收單銀行所有,無從沒收,惟其上偽造之前揭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56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高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甲○○冒名申請(或補發)信用卡明細 │ ├──┬───┬────┬──────┬─────┬──────────┤ │編號│被害人│申請時間│冒名申請銀行│信用卡卡號│行 為 方 式│ ├──┼───┼────┼──────┼─────┼──────────┤ │一 │辛佳修│⒍⒋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 │冒名偽造申請書後委託│ │ │ │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代辦申請再偽簽信用卡│ ├──┼───┼────┼──────┼─────┼──────────┤ │二 │黃建鵬│⒎⒖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 │同右 │ │ │ │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 │ ├──┼───┼────┼──────┼─────┼──────────┤ │三 │陳明理│⒎⒖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 │同右 │ │ │ │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 │ ├──┼───┼────┼──────┼─────┼──────────┤ │四 │黃淑真│⒒⒓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 │冒名偽造申請書後郵寄│ │ │ │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申請再偽簽信用卡 │ ├──┼───┼────┼──────┼─────┼──────────┤ │五 │陳育林│⒒ │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 │同右 │ │ │ │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 │ ├──┼───┼────┼──────┼─────┼──────────┤ │六 │陳育林│⒒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 │冒名偽稱卡片遺失申請│ │ │ │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補發再偽簽信用卡 │ └──┴───┴────┴──────┴─────┴──────────┘ 附表二: ┌───────────────────────────────────┐ │甲○○盜刷附表一編號一偽簽辛佳修富邦銀行信用卡獲得不法利益明細 │ ├──┬────┬──────────┬───────┬────────┤ │編號│盜刷時間│盜刷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幣 │ 行 為 方 式 │ ├──┼────┼──────────┼───────┼────────┤ │一 │⒍⒚ │姑估窩冷飲店 │1050元 │冒名偽簽盜刷 │ ├──┼────┼──────────┼───────┼────────┤ │二 │⒍⒚ │紅磨坊 │2430元 │同右 │ ├──┼────┼──────────┼───────┼────────┤ │三 │⒍⒛ │泛澄有限公司 │6270元 │同右 │ ├──┼────┼──────────┼───────┼────────┤ │四 │⒍⒛ │凱笛鮮魚餐廳 │540元 │同右 │ ├──┼────┼──────────┼───────┼────────┤ │五 │⒍⒛ │都江堰 │8910元 │同右 │ ├──┴────┴──────────┴───────┴────────┤ │冒名偽簽盜刷部分總計: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 │ └───────────────────────────────────┘ 附表三: ┌───────────────────────────────────┐ │甲○○盜刷附表一編號二偽簽黃建鵬富邦銀行信用卡獲得不法利益明細 │ ├──┬────┬──────────┬───────┬────────┤ │編號│盜刷時間│盜刷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幣 │ 行 為 方 式 │ ├──┼────┼──────────┼───────┼────────┤ │一 │⒏⒈ │速度冷飲店 │4043元 │冒名偽簽盜刷 │ ├──┼────┼──┬───────┼───────┼────────┤ │二 │⒏⒉ │上海│提款機預借現金│7998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商業│ │ │ │ │ │ │儲蓄├───────┼───────┤ │ │ │ │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 │ │ │ │ │ │ │ │ ├──┼────┼──┴───────┼───────┼────────┤ │三 │⒏⒉ │巨星剪燙—海 │1200元 │冒名偽簽盜刷 │ ├──┼────┼──────────┼───────┼────────┤ │四 │⒏⒉ │泛澄有限公司 │15800元 │同右 │ ├──┼────┼──┬───────┼───────┼────────┤ │五 │⒏⒊ │上海│提款機預借現金│10000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商業│ │ │ │ │ │ │儲蓄├───────┼───────┤ │ │ │ │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 │ │ │ │ │ │ │ │ ├──┼────┼──┴───────┼───────┼────────┤ │六 │⒏⒋ │健康汽車百貨 │1580元 │冒名偽簽盜刷 │ ├──┼────┼──────────┼───────┼────────┤ │七 │⒏⒍ │男與女冷飲店 │5985元 │同右 │ ├──┼────┼──┬───────┼───────┼────────┤ │八 │⒏⒎ │上海│提款機預借現金│20000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商業│ │ │ │ │ │ │儲蓄├───────┼───────┤ │ │ │ │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800元 │ │ │ │ │ │ │ │ │ ├──┼────┼──┼───────┼───────┼────────┤ │九 │⒏ │上海│提款機預借現金│3000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商業│ │ │ │ │ │ │儲蓄├───────┼───────┤ │ │ │ │銀行│提款機預借現金│205元 │ │ │ │ │ │ │ │ │ ├──┼────┼──┴───────┼───────┼────────┤ │十 │⒏ │ │957元 │冒名偽簽盜刷 │ ├──┼────┤TESSO特易購 ├───────┼────────┤ │十一│⒐⒐ │ │2430元 │同右 │ ├──┼────┼──────────┼───────┼────────┤ │十二│⒐⒐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提款│10000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機預借現金 │ │ │ ├──┼────┼──────────┼───────┼────────┤ │十三│⒐⒑ │第一商業銀行提款機預│4000元 │同右 │ │ │ │借現金 │ │ │ ├──┼────┼──────────┼───────┼────────┤ │十四│⒐⒗ │ │526元 │冒名偽簽盜刷 │ ├──┼────┤ ├───────┤ │ │十五│⒑⒘ │ │526元 │ │ ├──┼────┤ ├───────┤ │ │十六│⒒⒙ │8855手機 │526元 │ │ ├──┼────┤ ├───────┤ │ │十七│⒓⒘ │ │526元 │ │ ├──┼────┤ ├───────┤ │ │十八│⒈⒑ │ │526元×39=205│ │ │ │ │ │14元 │ │ ├──┼────┼──────────┼───────┼────────┤ │十九│⒐ │ │5000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 │ │二十│⒑⒈ │機預借現金 │300元 │ │ ├──┼────┼──────────┼───────┼────────┤ │二一│⒒⒉ │騷動冷飲店 │2400元 │冒名偽簽盜刷 │ ├──┼────┼──────────┼───────┼────────┤ │二二│⒒⒌ │玉山商業銀行提款機預│2000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借現金 │ │ │ ├──┴────┴──────────┴───────┴────────┤ │冒名偽簽盜刷部分總計: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叁元。 │ │預借現金(含手續費)部分總計: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零叁元。 │ └───────────────────────────────────┘ 附表四: ┌───────────────────────────────────┐ │甲○○盜刷附表一編號三偽簽陳明理富邦銀行信用卡獲得不法利益明細 │ ├──┬────┬──────────┬───────┬────────┤ │編號│盜刷時間│盜刷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幣 │ 行 為 方 式 │ ├──┼────┼──┬───────┼───────┼────────┤ │一 │⒏⒎ │上海│提款機預借現金│8500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商業│ │ │ │ │ │ │儲蓄├───────┼───────┤ │ │ │ │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 │ │ │ │ │ │ │ │ ├──┼────┼──┼───────┼───────┼────────┤ │二 │⒏⒐ │上海│提款機預借現金│10000元 │同右 │ │ │ │商業│ │ │ │ │ │ │儲蓄├───────┼───────┤ │ │ │ │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 │ │ │ │ │ │ │ │ ├──┼────┼──┴───────┼───────┼────────┤ │三 │⒏⒒ │菲詩亞實業有限公司 │3900元 │冒名偽簽盜刷 │ ├──┼────┼──────────┼───────┼────────┤ │四 │⒏⒒ │壹陸壹頻道咖啡 │1305元 │同右 │ ├──┼────┼──────────┼───────┼────────┤ │五 │⒏⒓ │ │2200元 │同右 │ ├──┼────┤ ├───────┤ │ │六 │ │姑估窩冷飲店 │1600元 │ │ ├──┤⒐⒔ │ ├───────┤ │ │七 │ │ │720元 │ │ ├──┼────┼──────────┼───────┼────────┤ │八 │⒐⒊ │速度冷飲店 │525元 │同右 │ ├──┼────┼──────────┼───────┼────────┤ │九 │⒐⒔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提款│10000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機預借現金 │ │ │ ├──┼────┼──────────┼───────┼────────┤ │十 │⒐⒕ │富邦商業銀行提款機預│2000元 │同右 │ │ │ │借現金 │ │ │ ├──┼────┼──────────┼───────┼────────┤ │十一│⒐⒕ │滿樓小吃部 │9240元 │同右 │ ├──┼────┼──────────┼───────┼────────┤ │十二│⒐⒕ │泛澄有限公司 │6820元 │同右 │ ├──┼────┼──────────┼───────┼────────┤ │十三│⒐⒗ │富邦商業銀行提款機預│2300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借現金 │ │ │ ├──┼────┼──────────┼───────┼────────┤ │十四│⒐⒗ │ │165元 │冒名偽簽盜刷,與│ ├──┼────┤ ├───────┤全功能電腦桌、8│ │十五│⒑⒘ │ │165元 │910手機合買盜│ ├──┼────┤ ├───────┤刷一次。 │ │十六│⒒⒙ │雙CD電視櫃 │165元 │ │ ├──┼────┤ ├───────┤ │ │十七│⒓⒘ │ │165元 │ │ ├──┼────┤ ├───────┤ │ │十八│⒈⒎ │ │165×8=1320元│ │ ├──┼────┼──────────┼───────┼────────┤ │十九│⒐⒗ │ │166元 │同右 │ ├──┼────┤ ├───────┤ │ │二十│⒑⒘ │ │166元 │ │ ├──┼────┤ ├───────┤ │ │二一│⒒⒙ │全功能電腦桌 │166元 │ │ ├──┼────┤ ├───────┤ │ │二二│⒓⒘ │ │166元 │ │ ├──┼────┤ ├───────┤ │ │二三│⒈⒎ │ │166×8=1328元│ │ ├──┼────┼──────────┼───────┼────────┤ │二四│⒐ │ │776元 │同右 │ ├──┼────┤ ├───────┤ │ │二五│⒑ │ │776元 │ │ ├──┼────┤ ├───────┤ │ │二六│⒒ │8910手機 │776元 │ │ ├──┼────┤ ├───────┤ │ │二七│⒓ │ │776元 │ │ ├──┼────┤ ├───────┤ │ │二八│⒈⒎ │ │776×32=24832│ │ │ │ │ │元 │ │ ├──┴────┴──────────┴───────┴────────┤ │冒名偽簽盜刷部分總計: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 │ │預借現金(含手續費)部分總計: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元。 │ └───────────────────────────────────┘ 附表五: ┌───────────────────────────────────┐ │甲○○盜刷附表一編號四偽簽黃淑真富邦銀行信用卡獲得不法利益明細 │ ├──┬────┬──────────┬───────┬────────┤ │編號│盜刷時間│盜刷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幣 │ 行 為 方 式 │ ├──┼────┼──────────┼───────┼────────┤ │一 │⒓⒏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 │1220元 │冒名偽簽盜刷 │ ├──┼────┼──────────┼───────┼────────┤ │二 │⒓⒐ │台新商業銀行提款機預│20000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借現金 │ │ │ ├──┼────┼──────────┼───────┼────────┤ │三 │⒓⒑ │ │20000元 │同右 │ ├──┼────┤ ├───────┤ │ │四 │⒓⒒ │ │10000元 │ │ ├──┼────┤彰化商業銀行提款機預├───────┤ │ │五 │ │借現金 │10000元 │ │ ├──┤⒓ │ ├───────┤ │ │六 │ │ │10000元 │ │ ├──┼────┼──────────┼───────┼────────┤ │七 │⒓⒒ │ │746元 │冒名偽簽盜刷 │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八 │⒓⒗ │ │790元 │ │ ├──┼────┼──────────┼───────┼────────┤ │九 │⒓⒒ │明華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187元 │同右 │ ├──┼────┼──────────┼───────┼────────┤ │十 │ │ │300元 │同右 │ ├──┤⒓⒖ │壹陸壹頻道咖啡館 ├───────┤ │ │十一│ │ │2185元 │ │ ├──┼────┼──────────┼───────┼────────┤ │十二│⒓⒘ │統帥餐廳有限公司 │6620元 │同右 │ ├──┼────┼──────────┼───────┼────────┤ │十三│⒓⒙ │愛麗絲小吃部 │2519元 │同右 │ ├──┼────┼──────────┼───────┼────────┤ │十四│⒓⒚ │ │4990元 │同右 │ ├──┼────┤國際視聽廣場 ├───────┤ │ │十五│⒓ │ │2470元 │ │ ├──┼────┼──────────┼───────┼────────┤ │十六│⒓⒚ │烹大師餐飲店 │1150元 │同右 │ │ │ │ │ │ │ ├──┼────┼──────────┼───────┼────────┤ │十七│⒓⒛ │上光眼鏡行 │1800元 │同右 │ ├──┴────┴──────────┴───────┴────────┤ │冒名偽簽盜刷部分總計: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 │ │預借現金(含手續費)部分總計:新臺幣柒萬元。 │ └───────────────────────────────────┘ 附表六: ┌───────────────────────────────────┐ │甲○○盜刷附表一編號五偽簽陳育林華僑銀行信用卡獲得不法利益明細㈠ │ ├──┬────┬──────────┬───────┬────────┤ │編號│盜刷時間│盜刷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幣 │ 行 為 方 式 │ ├──┼────┼──────────┼───────┼────────┤ │一 │⒓⒍ │高青FOCUS百貨公│1742元 │冒名偽簽盜刷 │ │ │ │司 │ │ │ ├──┼────┼──────────┼───────┼────────┤ │二 │ │ │6318元 │同右 │ ├──┤⒓⒍ │亞太量販:台南安平店├───────┤ │ │三 │ │ │7332元 │ │ ├──┼────┼──────────┼───────┼────────┤ │四 │⒓⒎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50元 │同右 │ │ │ │高雄市第十九分公司7│ │ │ │ │ │○44 │ │ │ ├──┼────┼──────────┼───────┼────────┤ │五 │⒓⒎ │廣維企業社-迪諾亞輪│17000元 │同右 │ │ │ │胎館 │ │ │ ├──┼────┼──────────┼───────┼────────┤ │六 │⒓⒎ │遐想空間冷飲店 │3255元 │同右 │ ├──┼────┼──────────┼───────┼────────┤ │七 │⒓⒏ │ │8366元 │同右 │ ├──┼────┤帝堡KTV ├───────┤ │ │八 │⒓⒐ │ │8960元 │ │ ├──┼────┼──────────┼───────┼────────┤ │九 │⒓⒏ │都江堰 │9700元 │同右 │ ├──┼────┼──────────┼───────┼────────┤ │十 │ │ │4884元 │同右 │ ├──┤⒓⒏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一│ │台南分公司 │8046元 │ │ ├──┼────┼──────────┼───────┼────────┤ │十二│ │ │6000元 │同右 │ ├──┤⒓⒐ │花之召展紅遍天下 ├───────┤ │ │十三│ │ │1000元 │ │ ├──┼────┼──────────┼───────┼────────┤ │十四│⒓⒐ │印真企業社 │33300元 │同右 │ ├──┼────┼──────────┼───────┼────────┤ │十五│⒓⒐ │愛芳雯視聽歌唱 │6930元 │同右 │ ├──┴────┴──────────┴───────┴────────┤ │冒名偽簽盜刷部分總計: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捌拾叁元。 │ └───────────────────────────────────┘ 附表七: ┌───────────────────────────────────┐ │甲○○盜刷附表一編號六偽簽陳育林台新銀行信用卡獲得不法利益明細㈡ │ ├──┬────┬──────────┬───────┬────────┤ │編號│盜刷時間│盜刷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新臺幣 │ 行 為 方 式 │ ├──┼────┼──────────┼───────┼────────┤ │一 │⒒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200元 │冒名偽簽盜刷 │ │ │ │台南成功分公司 │ │ │ ├──┼────┼──────────┼───────┼────────┤ │二 │⒒ │金紀電料 │12900元 │同右 │ ├──┼────┼──────────┼───────┼────────┤ │三 │⒒ │TESCO特易購 │3617元 │同右 │ ├──┼────┼──────────┼───────┼────────┤ │四 │⒒ │震旦通訊台南臨安店 │32500元 │同右 │ ├──┼────┼──────────┼───────┼────────┤ │五 │ │ │1383元 │同右 │ ├──┤ │ ├───────┤ │ │六 │ │ │1548元 │ │ ├──┤ │ ├───────┤ │ │七 │ │ │1497元 │ │ ├──┤⒒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 │ │八 │ │公司台南西門分公司 │821元 │ │ ├──┤ │ ├───────┤ │ │九 │ │ │2040元 │ │ ├──┤ │ ├───────┤ │ │十 │ │ │3120元 │ │ ├──┴────┴──────────┴───────┴────────┤ │冒名偽簽盜刷部分總計: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