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302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八三號、六一七五號、六七二四號、六五二八號、六九六四號、併案案號原審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五七八一號、六一七八號、六五二八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六號至第一一五一號、第一0七四號至第一一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偽造在手機來源切結書上「陳仁鴻」之署名貳拾伍枚及指紋伍拾枚、偽造「陳沖仁」之署名拾貳枚及指紋貳拾肆枚、偽造「陳仁中」之署名壹枚及指紋貳枚、偽造「陳明仁」之署名叄枚及指紋陸枚、偽造在信用卡簽帳單上「黃蕙宇」之署名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即涂俊生)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曾因妨害自由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與鄭岳浩、林明德(以上原審另案辦理)、吳德全(已判刑確定)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暨銷贓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其中一至三人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下手實施竊取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管有之物品,再將其中所竊得之手機經鄭岳浩之介紹、或親自或經由甲○○與吳德全將竊得之手機,銷贓予位於嘉義市○○路與民權路口之「聯強電信聯盟全成分店」負責人杞嘉哲(另經緩起訴確定)、將所竊得之照相機售予李新發(另案審理)。並就其中如附表一至三竊得之贓物(手機)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將自己或自同夥鄭岳浩、林明德、吳德全等人所竊得之手機,於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分別在杞嘉哲上開店內銷贓時,於手機來源切結書上,推由甲○○偽造「陳仁鴻」之署名二十五張(每張偽簽署名一枚、指紋二枚,合計偽造之署名二十五枚、指紋五十枚),由吳德全偽造「陳沖仁」之署名十二枚及指紋二十四枚、「陳仁中」之署名一枚及指紋二枚、「陳明仁」之署名三枚及指紋六枚後,將該切結書交予杞嘉哲以行使,足生損害於他人。甲○○等將脫售贓物所得之贓款花用怠盡,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甲○○復基於上開同一竊盜暨銷贓之概括犯意,與吳德全、陳蕙芳(綽號阿如另案偵查中,並已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附表二編號一之時間、地點竊得黃蕙宇之皮包乙只後,即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六時五分許,在台中縣霧峰鄉○○村○○路六巷二十九號之「千信通訊行」,推由陳蕙芳利用甲○○竊來黃蕙宇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接續盜刷該信用卡共三萬一千四百十五元,並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二聯式)偽造黃蕙宇署名(一式二份)共四枚,足生損害於黃蕙宇。嗣並交付予不知情店員蔡佩真以行使,使蔡佩真陷於錯誤而購得INNOSTREAM牌一二三0型手機(序號為00000 0000000000號)、SAMSUNG牌ANYCA LLE七八0GSN型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 00000號)各乙支,為警循線查獲。 三、案經嘉義市警察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中埔分局、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報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就被告竊盜部分經原審併案辦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至杞嘉哲所經營之手機店偽造陳仁鴻之署名並出售上開為贓物之手機等情,惟否認其餘犯行,辯稱:伊無與吳德全、陳蕙芳,基於犯意聯絡,不知綽號「阿如」即是陳蕙芳,不知陳蕙芳盜刷信用卡之事,又伊實際僅偽簽十二枚陳仁鴻名字,有關併案部分,伊未與吳德全、鄭岳浩、林明德、暨陳蕙芳等人謀議竊盜,伊僅承認有部分犯行,其他人部分,與伊無關云云。 二、經查: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六三頁、第六四頁、第六六頁、第七一頁、原審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同年五月十八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審判筆錄,原審誤植為訊問筆錄),並有共犯吳德全於原審、共犯鄭岳浩、林明德於原審另案認罪之供述情節可按(見原審卷第六三頁、第七一頁、原審併案之一二四號卷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審判筆錄第二頁至第四頁),彼此大致相符,且有證人即聯強電信聯盟嘉義全成店之負責人杞嘉哲於警訊中指訴被告等至伊店出售手機並簽具來源切結書三十四份等情可據(每張偽簽陳仁鴻署名一枚、指紋二枚共有二十五張)、復有吳德全所偽簽之「陳沖仁」之署名十二枚及指紋二十四枚、「陳仁中」之署名一枚及指紋二枚、「陳明仁」之署名三枚及指紋六枚之切結書等可按,暨千信通訊行監視系統翻拍畫面、信用卡簽帳單二紙扣案可稽,就上開信用卡偽簽詐購手機部分,亦經證人即千信通訊行店員蔡佩真於警訊中指訴被告與陳蕙芳結伴購買手機二支共三一四一五元等情,陳蕙芳亦指訴被告交付渠等竊自黃蕙宇之信用卡與吳德全事前勸誘伊偽簽黃蕙宇之署名、被害人黃蕙宇於警訊亦指訴在千信通訊行遭盜刷等情相符可據(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偵字第三八六九號卷第五十頁、第五一頁、第六五頁背面、第七一頁、第七八頁、第八六頁、第一一三頁),並有千信通訊行監視系統翻拍畫面、信用卡簽帳單二紙(見同上卷第八七頁、警卷一第三九頁至第六六頁、警卷三第九七頁、第一百頁、第一0一頁)扣案可稽,核與被告於原審之自白一致,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嗣雖於本院否認部分竊盜之犯行,惟查被告於警訊中亦直承經伊竊得之手機共四十八支(按此係推由被告拿至杞嘉哲所經營之上開商店銷贓,部分未簽手機來源切結書,見偵查卷一0七六號警卷第五頁)等情,顯見被告參與之情形當非如在本院所陳未參與謀議,僅竊取廖廖數件並均已返還被害人云云而已,並經於原審坦承全部犯行可按;被告雖另就竊取黃蕙宇皮包暨盜刷其信用卡偽造私文書部分之犯行,否認竊取信用卡等及盜刷之情形,惟亦據同案共犯陳蕙芳於警訊中指訴伊受雇與被告結伴出去,並由被告持交該信用卡給伊,伊持上開信用卡盜刷時有跟被告講會觸犯偽造文書暨詐欺犯行,被告及吳德全則回答稱不會啦,有事伊等會承擔,伊知道伊不是黃蕙宇本人等情(見偵字第三八六九號卷第五一頁、第五五頁警訊筆錄),吳德全亦於原審坦承不諱無訛,陳蕙芳之証言具有可信性,顯見被告應屬知情。況被告甲○○亦不否認曾載陳蕙芳前往盜刷信用卡,其嗣後改口稱伊未參與此部分犯行,不知綽號「阿如」之人是陳蕙芳云云,無非係事後畏罪卸責之詞,委難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為辯解,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上揭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祗須共同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之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於不超越其犯意聯絡原計畫之範圍,且非該行為人所難預見者,共同正犯均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及五十年台上字第一0六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共同正犯乃基於意思聯絡,對於一定的犯罪事實,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而共同實施犯罪,因其係互相利用,共犯一人之行為,對於犯罪行為有原因力,其他共犯之行為,亦應包括的認為有原因力。核被告上開竊盜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又於上揭手機來源切結書上,偽造「陳仁鴻」、「陳沖仁」、「陳仁中」、「陳明仁」等署名並持之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此部分被告與吳德全、鄭岳浩、林明德等人間就上開竊盜、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參與竊盜(黃蕙宇部分)暨盜刷該信用卡,並在信用卡簽帳單偽造署名並持以行使部分犯行,係犯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被告與吳德全、陳蕙芳三人間就上開三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就偽造「黃蕙宇」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持交店員,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多次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連續竊盜罪、詐欺罪間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本件檢察官雖僅就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起訴,漏未就併案之如附表一至三之竊盜犯行論述,因併案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仍為起訴效力範圍所及,本院自得合併審理。又被告曾有如事實欄之前科及經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關於被告部分事證已臻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漏未就被告參與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之竊盜部分(詳如附表一至三部分)予以審酌暨釐清,已有未洽;㈡關於被告所偽簽「陳仁鴻」之署名,應僅係切結書「簽名欄」內之署名二十五枚而已,原判決尚誤就切結書人別欄內之「陳仁鴻」均認係偽簽,就共犯吳德全於切結書人別欄內之「陳沖仁」、「陳仁中」、「陳明仁」名字,亦認係偽簽,且就被告偽造陳仁鴻之署名二十五枚外、尚有偽造「陳仁鴻」之指紋共五十枚、並就共犯吳德全偽造「陳明仁」之指紋六枚、「陳沖仁」之指紋二十四枚、「陳仁中」之指紋二枚均漏未諭知沒收、又就共犯陳蕙芳偽簽黃蕙宇之署名應共四枚(一式二份),並非二枚;就共犯吳德全偽造「陳沖仁」之署名應係十二枚(另指紋二十四枚)、「陳仁中」之署名應係一枚(指紋二枚)、「陳明仁」之署名應係三枚(及指紋六枚),原判決於此部分有關被告部分均計算有誤,亦有未洽,無從維持。又被告於本院否認部分犯行指摘原判決有關被告部分不當,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有關被告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判。爰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偽造手機來源切結書之方式以銷售贓物,並共犯盜刷上開信用卡,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名之方式,遂行其詐術,對於他人之財產權造成嚴重侵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偽造「陳仁鴻」之署名二十五枚、指紋五十枚、由共犯吳德全偽造「陳沖仁」之署名十二枚及指紋二十四枚、「陳仁中」之署名一枚及指紋二枚、「陳明仁」之署名三枚及指紋六枚,由共犯陳蕙芳偽造黃蕙宇之署名(一式二份)共四枚(扣案有二枚,另有二枚交陳蕙芳收執),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五、又由被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所明定。本件原判決未就竊盜部分併予審理,其適用法條不當,已如前述,本院自得撤銷;本件被告竊盜部分嗣經原審併案,且經本院認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為起訴效力範圍所及,本院一併審理,自得並予加重其刑,合併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條但書、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銘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莊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竊取時間與地點 │管有人(│ 竊取物品與價值 │下手實施 │備 註 │ │號│ │被害人)│ │竊取人 │ │ ├─┴──────────────┴────┴─────────┴─────┴───────────┤ │附表一部分: │ ├─┬──────────────┬────┬─────────┬─────┬───────────┤ │⒈│93年4月29日下午10時37分許, │陳品蓉 │大霸牌5688型手機乙│鄭岳浩 │93年偵字第6178、6528號│ │ │在嘉義市○○路158號之「蓉五 │ │支(序號為00000000│吳德全 │94年偵字第1146、1147、│ │ │兒身心靈美顏坊」店內。 │ │0000000號),價值9│ │1076號。 │ │ │ │ │000元。 │ │ │ ├─┼──────────────┼────┼─────────┼─────┤ │ │⒉│93年5月4日下午8時20分許,在 │李婉婷 │皮包乙只(內有現金│鄭岳浩 │ │ │ │嘉義市○○路162號某理髮店內 │ │1400元,NOKIA牌手 │吳德全 │ │ │ │。 │ │機乙支,序號不詳)│ │ │ │ │ │ │。 │ │ │ ├─┼──────────────┼────┼─────────┼─────┤ │ │⒊│93年6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嘉 │江玉姮 │易利信牌T600型手機│吳德全 │ │ │ │義市○○街124號之「新食坊簡 │ │乙支(序號為350424│ │ │ │ │餐」店內。 │ │000000000號,價值2│ │ │ │ │ │ │000元。 │ │ │ ├─┼──────────────┼────┼─────────┼─────┤ │ │⒋│93年6月16日下午3時25分許,在│黃惠斐 │MOTOROLA牌V66型手 │鄭岳浩 │ │ │ │嘉義市○○街103號之「非凡髮 │ │機序號為0000000000│吳德全 │ │ │ │藝美髮店」店內。 │ │33230號),價值400│ │ │ │ │ │ │0元。 │ │ │ ├─┼──────────────┼────┼─────────┼─────┤ │ │⒌│93年4月初某日下5時許,在台南│張晉強 │三星牌T108型手機乙│不詳,由凃│ │ │ │縣白河鎮○○路98號。 │ │支(序號為00000000│俊生簽名出│ │ │ │ │ │0000000號),價值5│售。 │ │ │ │ │ │000元。 │ │ │ ├─┼──────────────┼────┼─────────┼─────┤ │ │⒍│93年4月20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凌麗華 │OKAP牌163型手機乙 │不詳,由吳│ │ │ │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埤南75之16│ │支(序號為00000000│德全簽名出│ │ │ │號。 │ │0000000號),價值8│售。 │ │ │ │ │ │000元。 │ │ │ ├─┼──────────────┼────┼─────────┼─────┤ │ │⒎│93年5月中旬某日上午9時30分許│方金輝 │NOKIA牌3315型手機 │甲○○ │ │ │ │,在嘉義市○○路58號。 │ │乙支(序號為350995│ │ │ │ │ │ │000000000號),價 │ │ │ │ │ │ │值3000元。 │ │ │ ├─┼──────────────┼────┼─────────┼─────┤ │ │⒏│93年6月初某日上午11時30分許 │黃惠苓 │西門子牌SL55型,手│不詳,由凃│ │ │ │,在嘉義縣大林鎮○○路16號。│ │機序號為0000000000│俊生簽名出│ │ │ │ │ │78081號),價值900│售。 │ │ │ │ │ │0元。 │ │ │ ├─┼──────────────┼────┼─────────┼─────┤ │ │⒐│93年6月20日下午7時許,在嘉義│江姿瑩 │某牌163型手機乙支 │不詳,由吳│ │ │ │縣中埔鄉富收村71-1號梅山城檳│ │(序號為0000000000│德全簽名出│ │ │ │榔攤內。 │ │64599號),價值600│售。 │ │ │ │ │ │0元。 │ │ │ ├─┼──────────────┼────┼─────────┼─────┤ │ │⒑│93年7月初某日中午12時許,嘉 │方惠昭 │KITTY牌263型手機乙│不詳,由吳│ │ │ │義縣朴子市客運公車處失竊。 │ │支(序號為00000000│德全簽名出│ │ │ │ │ │0000000號),價值1│售。 │ │ │ │ │ │0000元。 │ │ │ ├─┼──────────────┼────┼─────────┼─────┤ │ │⒒│93年7月初某日下午5時許,在 │賴開為 │NOKIA牌335型手機乙│不詳,由 │ │ │ │嘉義縣民雄鄉○○村○○路○段1│ │支(序號為00000000│吳德全簽名│ │ │ │28-2號。 │ │0000000號),價值4│出售。 │ │ │ │ │ │000元。 │ │ │ ├─┼──────────────┼────┼─────────┼─────┤ │ │⒓│93年7月5日下午6時50分許,在 │陳志誠 │不詳,3000元。 │甲○○ │ │ │ │嘉義縣民雄鄉星際網站網咖店內│ │ │ │ │ │ │。 │ │ │ │ │ ├─┼──────────────┼────┼─────────┼─────┤ │ │⒔│93年4月10日下午2時許,在嘉義│鄭碧卿 │BENQ牌S620型手機乙│不詳,由凃│ │ │ │市○○路與垂楊路口處。 │ │支(序號為00000000│俊生簽名出│ │ │ │ │ │0000000號),價值3│售。 │ │ │ │ │ │000元。 │ │ │ ├─┼──────────────┼────┼─────────┼─────┤ │ │⒕│93年4月30日下午8時10分許,在│盧國揚 │三星牌T108型手機乙│不詳,由凃│ │ │ │嘉義市○○路152號。 │ │支(序號為00000000│俊生簽名出│ │ │ │ │ │0000000號),價值7│售。 │ │ │ │ │ │500元。 │ │ │ ├─┼──────────────┼────┼─────────┼─────┤ │ │⒖│93年5月2日下午8時30分許,在 │蔡裕欽 │某牌N5301型手機乙 │不詳,由凃│ │ │ │嘉義市○○街前。 │ │支(序號為00000000│俊生簽名出│ │ │ │ │ │0000000號),價值4│售。 │ │ │ │ │ │500元。 │ │ │ ├─┼──────────────┼────┼─────────┼─────┤ │ │⒗│93年5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嘉 │方金輝 │NOKIA牌3610型手機 │甲○○ │ │ │ │義市○○路56號。 │ │乙支(序號為350884│ │ │ │ │ │ │000000000號),價 │ │ │ │ │ │ │值5000元。 │ │ │ ├─┼──────────────┼────┼─────────┼─────┤ │ │⒘│93年5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嘉 │呂學松 │NOKIA牌8250型手機 │不詳,由凃│ │ │ │義市○○路58號。 │ │乙支(序號為350887│俊生簽名出│ │ │ │ │ │000000000號),價 │售。 │ │ │ │ │ │值6000元。 │ │ │ ├─┼──────────────┼────┼─────────┼─────┤ │ │⒙│93年6月8日上午11時,在嘉義市│郭美珠 │國際牌GD050型手機 │不詳,由凃│ │ │ │吳鳳北路上之石獅檳榔攤上。 │ │乙支(序號為351909│俊生簽名出│ │ │ │ │ │000000000號),價 │售。 │ │ │ │ │ │值1000元。 │ │ │ ├─┼──────────────┼────┼─────────┼─────┤ │ │⒚│93年6月13日下午4時許,在嘉義│鐘停腕 │國際牌GD88型手機乙│鄭岳浩 │ │ │ │市○○街215號 │ │支(序號為00000000│甲○○ │ │ │ │ │ │0000000號),價值1│ │ │ │ │ │ │0000元。 │ │ │ ├─┼──────────────┼────┼─────────┼─────┤ │ │⒛│93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謝叡琳 │三星牌手機乙支(序│林明德 │ │ │ │嘉義市○○路570-4號前。 │ │號為00000000000000│吳德全 │ │ │ │ │ │0號),價值13500元│ │ │ │ │ │ │。 │ │ │ ├─┼──────────────┼────┼─────────┼─────┤ │ ││93年7月1日下午5時許,在嘉義 │王詩婷 │K888型手機乙支(序│吳德全 │ │ │ │市○○路258號便便屋冷飲店內 │ │號為00000000000000│ │ │ │ │ │ │6號),價值5000元 │ │ │ │ │ │ │。 │ │ │ ├─┼──────────────┼────┼─────────┼─────┤ │ ││93年7月初某日某時許,在嘉義 │吳欣俞 │T0203型手機乙支( │不詳,由吳│ │ │ │市嘉義督教醫院內。 │ │序號為000000000000│德全簽名出│ │ │ │ │ │382號),價值5000 │售。 │ │ │ │ │ │元。 │ │ │ ├─┼──────────────┼────┼─────────┼─────┤ │ ││93年7月1日下午9時50分許,在 │林素香 │OKYA型手機乙支(序│不詳,由吳│ │ │ │嘉義市○○路247號。 │ │號為00000000000000│德全簽名出│ │ │ │ │ │5號),價值8500元 │售。 │ │ │ │ │ │。 │ │ │ ├─┼──────────────┼────┼─────────┼─────┤ │ ││93年7月2日下午3時許,在嘉義 │林玉華 │MOTORLA牌6610型手 │不詳,由吳│ │ │ │市○○○路195號。 │ │機乙支(序號為3513│德全簽名出│ │ │ │ │ │0000000000號),價│售。 │ │ │ │ │ │值7500元。 │ │ │ ├─┼──────────────┼────┼─────────┼─────┤ │ ││93年7月8日下午2時許,在嘉義 │侯雅慧 │CG260型手機乙支( │不詳,由吳│ │ │ │市○○路35號 │ │序號為000000000000│德全簽名出│ │ │ │ │ │910號),價值10000│售。 │ │ │ │ │ │元。 │ │ │ ├─┴──────────────┴────┴─────────┴─────┴───────────┤ │附表二部分: │ ├─┬──────────────┬────┬─────────┬─────┬───────────┤ ││93年6月30日下午6時5分許,在 │黃蕙宇 │皮包乙只(內有花旗│甲○○ │94年偵字第1074號 │ │ │南投縣草屯鎮○○街34號之「宇│ │、第一、中國信託等│ │(本件係由被告一人下午│ │ │眾通訊流行館」內。 │ │銀行信用卡、台灣企│ │竊得皮包後,嗣於上揭事│ │ │ │ │銀信用卡與提款卡、│ │實欄二之時、地交提款卡│ │ │ │ │郵局提款卡各乙張,│ │予陳蕙芳盜刷。) │ │ │ │ │新竹商銀信用卡二張│ │ │ │ │ │ │、個人證件與現金70│ │ │ │ │ │ │00元) │ │ │ ├─┼──────────────┼────┼─────────┼─────┼───────────┤ ││93年7月27日上午8時15分許,在│郭思雨 │三星牌SGH-S308型銀│甲○○ │94年偵字第1077號 │ │ │嘉義市○○路48號處。 │ │色手機乙支(序號為│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內含0000000000號│ │ │ │ │ │ │門號SIM卡乙張)。 │ │ │ ├─┼──────────────┼────┼─────────┼─────┼───────────┤ ││93年4月1日下午1時許,在嘉義 │江羿熹 │手機乙支(型號、序│甲○○ │94年偵字第1151號 │ │ │市○○○路163號之「臺灣檳榔 │ │號不詳) │ │ │ │ │店」店內。 │ │ │ │ │ ├─┼──────────────┼────┼─────────┼─────┼───────────┤ ││93年5月25日下午10時許,在嘉 │林書瑩 │PANTECH牌G500型手 │甲○○ │94年偵字第1075號 │ │ │義市○○路47號之「金孔雀遊藝│ │機乙支,價值18000 │ │ │ │ │場」內。 │ │元。 │ │ │ ├─┼──────────────┼────┼─────────┼─────┼───────────┤ ││93年5月25日中午12時30分許、 │許思琦、│許思琦部分:皮包乙│甲○○ │94年偵字第1150號 │ │ │同年月27日下午5時許,分別在 │林麗玲 │ 只,內有相關證件│吳德全 │(均已發還) │ │ │嘉義縣民雄鄉豐收村山仔腳111 │ │ 共8張、金融卡2張│ │ │ │ │號之「向日葵影印店」、嘉義市│ │ 、各式會員卡2張 │ │ │ │ │民族路783號之「千景企業社」 │ │ 、現金1700元及美│ │ │ │ │內 │ │ 金1元。 │ │ │ │ │ │ │林麗玲部分:車牌號│ │ │ │ │ │ │ 碼OQI-866號行車 │ │ │ │ │ │ │ 執照與劉博文公教│ │ │ │ │ │ │ 購買證各乙張。 │ │ │ ├─┼──────────────┼────┼─────────┼─────┼───────────┤ ││93年4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在│程振財 │CANON牌十D型(機身│甲○○ │94年偵字第1148號 │ │ │嘉義市○○○路48號處,被害人│ │號碼0000000000)之│ │ │ │ │停放待修之車號RV-9508自用小 │ │單眼數位相機乙台、│ │ │ │ │客車內。 │ │同牌16乘35倍數鏡頭│ │ │ │ │ │ │乙個、國際牌 │ │ │ │ │ │ │512GB記憶卡乙張 │ │ │ │ │ │ │ 、保護鏡乙個、│ │ │ │ │ │ │電池2個,並以16000│ │ │ │ │ │ │元轉賣李新發。 │ │ │ ├─┼──────────────┼────┼─────────┼─────┼───────────┤ ││93年7月27日下午,在 │龔振鋒 │RITZ牌E66型白色手 │甲○○ │94年偵字第1149號 │ │ │嘉義市中埔鄉中埔村80之47號「│ │機乙支,價值3000元│吳德全 │ │ │ │ 千瑋通信行」內。 │ │。 │ │ │ ├─┼──────────────┼────┼─────────┼─────┼───────────┤ ││93年7月13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洪足滿 │NOKIA牌7200型手機 │鄭岳浩 │93年偵字第5781號 │ │ │嘉義縣中埔鄉○○村○○路208 │ │乙支(序號為353363│吳德全 │ │ │ │號旁之「奇緣檳榔攤」內。 │ │000000000號)。 │ │ │ ├─┴──────────────┴────┴─────────┴─────┴───────────┤ │附表三部分: │ ├─┬──────────────┬────┬─────────┬─────┬───────────┤ ││93年4月初某時許,在嘉義市興 │郭麗珠 │手機乙支(序號為44│甲○○ │ │ │ │達路500號之「瑋將服飾店」店 │ │0000000000000號) │ │ │ │ │內。 │ │,價值4000元。 │ │ │ ├─┼──────────────┼────┼─────────┼─────┼───────────┤ ││93年4月6日上午11時,在嘉義市│李清森 │手機乙支(序號為35│甲○○ │ │ │ │博愛路2段355號之「汽車百貨行│ │0000000000000號) │ │ │ │ │」店內 │ │,價值8000元。 │ │ │ ├─┼──────────────┼────┼─────────┼─────┼───────────┤ ││93年4月6日下午8時許,在嘉義 │謝崇衛 │手機乙支(序號為44│甲○○ │ │ │ │市○○○路673之2號住處。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價值4000元。 │ │ │ ├─┼──────────────┼────┼─────────┼─────┼───────────┤ ││93年4月7日下午3時許,在嘉義 │林建國 │手機乙支(序號為44│甲○○ │ │ │ │市○○路323號之「泡沫紅茶店 │ │0000000000000號) │鄭岳浩 │ │ │ │」店內 │ │,價值15000元。 │ │ │ ├─┼──────────────┼────┼─────────┼─────┼───────────┤ ││93年4月7日下午5時許,在嘉義 │劉素卿 │手機乙支(序號為35│鄭岳浩 │ │ │ │市○○鄉○里○○路檳榔總店內│ │0000000000000號) │甲○○ │ │ │ │。 │ │,價值7000元。 │ │ │ ├─┼──────────────┼────┼─────────┼─────┼───────────┤ ││94年4月18日下午4時許,在嘉義│巫若綺 │手機乙支(序號為35│甲○○ │ │ │ │市○○○路凍仔腳檳榔攤內。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價值10000元。 │ │ │ ├─┼──────────────┼────┼─────────┼─────┼───────────┤ ││93年5月9日下午5時許,在嘉義 │陳沁慧 │手機乙支(序號為35│鄭岳浩 │見偵字第6528號卷之警卷│ │ │市○○街64號電腦公司內。 │ │0000000000000號) │吳德全 │第16頁 │ │ │ │ │,價值10000元。 │ │ │ ├─┼──────────────┼────┼─────────┼─────┼───────────┤ ││93年6月5日下午4時許,在嘉義 │李麗芳 │手機乙支(序號為35│吳德全 │ │ │ │市○○街61感尚時代美髮店內。│ │0000000000000號) │林明德 │ │ │ │ │ │,價值6900元。 │ │ │ ├─┼──────────────┼────┼─────────┼─────┼───────────┤ ││93年6月15日下午3時許,在雲林│賴麗妙 │手機乙支(序號為35│甲○○ │ │ │ │縣西螺鎮○○路233號前玉凌瓏 │ │0000000000000號) │吳德全 │ │ │ │檳榔攤。 │ │,價值9500元。 │ │ │ ├─┼──────────────┼────┼─────────┼─────┼───────────┤ ││93年6月21日下午4時27分許,在│林湘怡 │手機乙支(序號為35│甲○○ │ │ │ │嘉義縣民雄鄉○○路○段188號允│ │0000000000000號) │吳德全 │ │ │ │賀貿易行。 │ │,價值7000元。 │ │ │ ├─┼──────────────┼────┼─────────┼─────┼───────────┤ ││93年6月23日中午, │張瑞玲 │NOKIA牌8310型手機 │吳德全 │ │ │ │在嘉義市○○路六五九號石來運│ │乙支(序號為350700│甲○○ │ │ │ │轉店, │ │000000000號),價 │ │ │ │ │ │ │值6000元。 │ │ │ ├─┼──────────────┼────┼─────────┼─────┼───────────┤ ││93年6月23日下午4時許,在嘉義│呂黃雪英│手機乙支(序號為35│甲○○ │ │ │ │市○○路259號之「泡沫紅茶」 │ │0000000000000號) │吳德全 │ │ │ │店內。 │ │,價值5000元。 │ │ │ ├─┼──────────────┼────┼─────────┼─────┼───────────┤ ││93年4月24日上午11時許,在雲 │劉信宏 │手機乙支(序號為35│甲○○ │ │ │ │林縣斗南鎮○○路148號「順安 │ │0000000000000號) │ │ │ │ │堂國術館」內。 │ │,價值8000元。 │ │ │ ├─┼──────────────┼────┼─────────┼─────┼───────────┤ ││93年6月30日中午12時18分許, │鄭森榮 │手機乙支(序號為35│甲○○ │ │ │ │在嘉義市○○路475號之「興田 │ │0000000000000號) │吳德全 │ │ │ │國際集團」。 │ │,價值15000元。 │ │ │ ├─┼──────────────┼────┼─────────┼─────┼───────────┤ ││93年7月2日下午7時許,在嘉義 │廖秋萍 │手機乙支(序號為35│鄭岳浩 │ │ │ │市○○路55號之南北第七家冷飲│ │0000000000000號) │吳德全 │ │ │ │店。 │ │,價值7000元。 │ │ │ ├─┼──────────────┼────┼─────────┼─────┼───────────┤ ││93年7月5日下午10時許,在嘉義│黃文亭 │手機乙支(序號為35│吳德全 │ │ │ │市○○路107號之「滴答滴服飾 │ │0000000000000號) │ │ │ │ │店」店內 │ │,價值6000元。 │ │ │ ├─┼──────────────┼────┼─────────┼─────┼───────────┤ ││93年7月6日下午2時許,在嘉義 │陳玟蒨 │手機乙支(序號為35│吳德全 │ │ │ │市○○路45號之「星戰遊藝場」│ │0000000000000號) │ │ │ │ │內 │ │,價值9000元。 │ │ │ ├─┼──────────────┼────┼─────────┼─────┼───────────┤ ││93年7月8日下午2時許,在嘉義 │候雅慧 │手機乙支(序號為35│鄭岳浩 │ │ │ │市○○路35號之「恆采國際企業│ │0000000000000號) │吳德全 │ │ │ │有限公司」 │ │,價值10000元。 │ │ │ ├─┼──────────────┼────┼─────────┼─────┼───────────┤ ││93年7月10日下午7時許,在嘉義│沈文智 │手機乙支(序號為35│林明德 │ │ │ │市○○路36之6號「小荳荳愛犬 │ │0000000000000號) │吳德全 │ │ │ │美容工作室」內。 │ │,價值11000元。 │ │ │ ├─┼──────────────┼────┼─────────┼─────┼───────────┤ ││93年7月13日下午1時許,在嘉義│詹婷伃 │手機乙支(序號為35│甲○○ │ │ │ │縣鹿草鄉西井村421之2號檳榔攤│ │0000000000000號) │ │ │ │ │ │ │,價值7000元。 │ │ │ ├─┼──────────────┼────┼─────────┼─────┼───────────┤ ││93年7月13日下午11時許, │張春重 │手機乙支(序號為35│吳德全 │ │ │ │在嘉義縣中埔鄉○里○路紅玫瑰│ │0000000000007號) │ │ │ │ │理容院」店內。 │ │,價值5000元。 │ │ │ ├─┼──────────────┼────┼─────────┼─────┼───────────┤ ││93年7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 │藍麗華 │手機乙支(序號為35│吳德全 │ │ │ │在嘉義市○○路84號小博士遊藝│ │0000000000000號) │甲○○ │ │ │ │場內。 │ │,價值10000元。 │ │ │ ├─┼──────────────┼────┼─────────┼─────┼───────────┤ ││93年7月20日下午8時30分許,在│黃虹貞 │手機乙支(序號為35│吳德全 │ │ │ │嘉義縣朴子市○○路190號全虹 │ │0000000000000號) │ │ │ │ │通信行內。 │ │,價值12000元。 │ │ │ ├─┼──────────────┼────┼─────────┼─────┼───────────┤ ││93年7月23日上午10時許,在嘉 │陳善維 │手機乙支(序號為35│甲○○ │ │ │ │義縣竹崎鄉頂蘇59-3號之三協和│ │0000000000000號) │ │ │ │ │汽車修護廠。 │ │,價值4000元。 │ │ │ ├─┼──────────────┼────┼─────────┼─────┼───────────┤ ││93年7月27日下午3時許,在嘉義│楊慧真 │手機乙支(序號為35│吳德全 │ │ │ │市○○街雙信超商店內。 │ │0000000000000號) │甲○○ │ │ │ │ │ │,價值70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