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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304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葉居正莊俊華高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
劉志卿 律師
被   告 儒億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八、三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高明發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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