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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682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崇義董武全侯明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682號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1之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森林法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7月1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罪在案,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682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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