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66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664號
- 上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丙○○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 選任辯護人
- 蔡文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建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盛鐸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戊○○
- 上列二人指定辯護人
- 甲○○律師
- 被告
- 辛○○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 現於屏東戒治所高雄分所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高雄縣燕巢鄉○○村○○路27之6號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庚○○
上列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所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關於「選任辯護人丙○○律師、義務辯護人甲○○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丙○○律師、指定辯護人甲○○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關於「選任辯護人丙○○律師、義務辯護人甲○○律師」,係「指定辯護人丙○○律師、指定辯護人甲○○律師」之誤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丙○○律師、指定辯護人甲○○律師」,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