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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664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崇義吳永宋董武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664號

上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丙○○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己○○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盛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戊○○
上列二人指定辯護人
甲○○律師
被告
辛○○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現於屏東戒治所高雄分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縣燕巢鄉○○村○○路27之6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庚○○

上列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所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關於「選任辯護人丙○○律師、義務辯護人甲○○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丙○○律師、指定辯護人甲○○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關於「選任辯護人丙○○律師、義務辯護人甲○○律師」,係「指定辯護人丙○○律師、指定辯護人甲○○律師」之誤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丙○○律師、指定辯護人甲○○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董武全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664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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