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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葉居正李文福莊俊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莊俊華

                   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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