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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明章顏基典沈揚仁

上訴人
即被告
丙○○即謝宛霖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13號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九97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謝宛霖部分撤銷。

謝宛霖共同損壞如附表二所示之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謝宛霖係宏霖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三日與阮勺珍(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簽訂工程契約書,由謝宛霖以新台幣(下同)十八萬元承包阮勺珍所有位於台南市○○路○段二十二號(平面面積十八坪)之老舊樓房之拆除工程,雙方約明拆除時由謝宛霖負責安全及賠償,尤其拆除隔鄰牆壁部份應用人工方式拆除。詎謝宛霖雖認知以怪手之重機械拆除,可能損壞毗鄰建物即同路段廿四號乙○○所有之房屋牆壁(同路段二十號及十六巷一號房屋部分尚未達毀損程度),但為圖施工便利及縮短施工時間,減省施工費用,仍不以為意而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施工拆除時,僱用亦有危險認知之甲○○(未據起訴)操控怪手拆除之。拆除期間雖經乙○○家人及業主阮勺珍多次反應將危及隔鄰建物,隔鄰牆壁瓷磚亦有脫落,甲○○亦向謝宛霖反應繼續施工將生危害,謝宛霖、甲○○二人雖無危害隔壁建物之直接故意,但謝宛霖認為縱損壞毗鄰建物牆壁亦不違背其本意,乃叫甲○○繼續施工,而甲○○認知繼續施工將生危害,然承謝宛霖之命,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復繼續以怪手施工,致乙○○所有之上開房屋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謝宛霖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白承認,並於當庭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第五七頁、第六八頁),且經業主即原審共同被告阮勺珍供述無訛(本院上訴卷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二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並經證人即本件怪手操作者甲○○、證人即在場證人莊阿貴、告訴人胞姐蔡香蘭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時分別到庭證述明白(參原審卷第九八至第九九頁,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審判筆錄、同年九月六日審判筆錄;本院上訴卷九十一年二月廿六日訊問筆錄),核與告訴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而告訴人所有之房屋,受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損壞(附表一及三之損害當未達於損壞程度,詳後述)等情,並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一份、照片在卷可憑(另成一冊),足見上開情節非虛。

二、另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二者雖均為犯罪之責任條件,但其態樣並不相同,故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予以規定,以示區別。區分方法為凡認識犯罪事實,並希望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僅有認識,無此希望,但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本件證人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開始拆屋後,已曾造成告訴人所有房屋裂痕,告訴人之胞姊蔡香蘭發現後,即向原審同案被告阮勺珍制止繼續施工,原審同案被告阮勺珍向謝宛霖反應,被告謝宛霖不惟未改以人工拆除,亦未告知甲○○告訴人房屋已有裂痕之事實,甚至不顧甲○○警告,仍要求甲○○繼續以怪手施工,致甲○○繼續施工之結果,造成告訴人房屋三樓牆壁破洞(長一公尺、高0.八公尺),至此,甲○○方知事態嚴重,始行停工。足見被告謝宛霖、證人甲○○二人雖無危害隔壁建物的直接故意,但謝宛霖認為縱毀壞毗鄰建物牆壁亦不違背其本意,乃叫甲○○繼續施工,而甲○○認知繼續施工將生危害,然承謝宛霖之命,繼續以怪手施工,致發生乙○○所有之上開房屋牆壁破洞之結果後,方願停工。則被告謝宛霖與怪手司機甲○○二人對於毀壞乙○○如附表所示等情,顯有不確定故意之共同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原審同案被告阮勺珍部分已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

三、至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者,係指毀壞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而言,又毀壞建築物不以夷為平地為必要,苟因毀壞行為而致建築物全部或一部之效力已喪失者,即為本罪之既遂。而房屋之牆壁,為房屋之重要部分,如有毀損,不論其為全部或一部,苟因此而喪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即應論以毀壞建築物既遂罪(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八號判決參照),是以毀壞程度,必須毀壞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足致該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失其效用,始克相當(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附表二所示之上述二十四號房屋牆壁,經送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依該鑑定報告書所載,認為該二十四號房屋主結構未受毀損,其與二十二號房屋之隔牆雖因拆除受震而有裂紋,但建築物並無安全顧慮等語(見鑑定報告書第三、四頁),有該公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90)省土技字第0292號函檢送之報告書附卷可參(外放),再參之該鑑定報告書內平面圖及現場照片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七頁),上述施工造成之隔牆破洞長一公尺、寬0.八公尺(鋼筋猶在,混凝土剝落),係位在二十四號房屋三樓房間外之屋內走道旁、靠地板處,其餘屋頂、樓板、牆壁、房間均屬完好,整體觀察,其損壞情形似屬輕微,且該破洞暫以木板擋住,亦足以抵擋風雨,該棟房屋似無不適於居住之虞。準此,尚難謂該毀損足致該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喪失其效用至明,從而亦與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有違,自難以上開法條相繩。

四、又本件被告謝宛霖所毀損告訴人乙○○者計有附表二所示之臺南市○○路○段二十四號之建築物,及附表一所示之臺南市○○路○段二十號房屋之、柱、牆;附表三所示之民權路二段十六巷一號房屋之、柱、牆壁、電表箱(其中附表一及三部分未構成犯罪,如後述)等物。就其中被告謝宛霖毀損如附表二所示之毀損狀況,被告行為雖未構成上開毀壞他人整棟建築物罪,惟其行為造成之隔牆破洞長一公尺、寬0.八公尺(鋼筋猶在,混凝土剝落)及地坪龜裂長達四公尺,顯已致上開隔牆及地坪喪失一部效用至明,就此部分,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普通毀損罪。被告謝宛霖與未經起訴之甲○○間顯有不確定故意之共同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謝宛霖係一個施工工程而有上開之毀損,雖間有停工,然仍為一接續之行為。其一接續行為致有附表二所示對牆壁等及地坪之毀損,而觸犯上開之罪,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普通毀損罪處斷。

五、原審法院認被告謝宛霖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施工之證人甲○○已有繼續施工將危及隔壁建物之認知,且已告知被告謝宛霖,其仍承謝宛霖之命繼續施工,足見其亦有毀損的間接故意,反之若施工的甲○○毀損一節都不知情,又焉能苛責被告謝宛霖知情,足見被告謝宛霖與證人甲○○間顯有不確定故意之共同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認甲○○不知情,因而與被告謝宛霖並非共犯,容有誤會。至於原審同案被告阮勺珍應無間接故意之犯意聯絡(已判決無罪確定),原審認渠等二人就上開毀損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亦有違誤。

㈡原審就被告謝宛霖毀損乙○○坐落臺南市○○路○段二四號之建築物(附表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損建物罪,尚有欠妥。㈢原審就被告同時亦毀損臺南市○○路○段二十號房屋之、柱、牆(附表一);民權路二段十六巷一號房屋之、柱、牆壁、電表箱(附表二)之行為(此部分未構成犯罪,詳後述),亦逕認為屬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損建物罪,亦有未洽。被告以原審判決量刑太重而於本院指摘原判決不當,自屬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謝宛霖於被害人一再抗議,甚至施工之甲○○提出警告,猶逕行以怪手施工,造成被害人不小的危害。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壞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達成和解(和解書附卷),被害人亦不追究(本院上更一卷第四六頁),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被告固曾於八十一年間因賭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且被害人亦不追究,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同一行為又毀損前述二十號、及十六巷一號房屋牆壁(詳如附表一及三所示),亦應構成上述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普通毀損罪云云。然查上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普通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業如前述,惟依鑑定報告書所載,該二戶房屋多屬輕微裂紋之損害,亦無安全上之顧慮(詳如附表一及三所示),其損壞之情形,顯未達失其全部或一部效用之程度甚明,自與上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與被告上開科刑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一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55條、第74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沈揚仁

                   書記官 李梅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標的物:臺南市○○路○段二十號房屋)
┌──┬────┬──────────────┐
│編號│毀壞位置│毀      壞      情      形  │
├──┼────┼──────────────┤
│一  │      │混凝土被敲除,鋼筋裸露      │
├──┼────┼──────────────┤
│二  │柱      │0.3m/m裂紋二處              │
├──┼────┼──────────────┤
│三  │牆      │龜裂                        │
├──┼────┼──────────────┤
│四  │牆      │0.15m/m裂紋                 │
├──┼────┼──────────────┤
│五  │牆      │0.15m/m裂紋                 │
├──┼────┼──────────────┤
│六  │牆      │0.3m/m裂紋                  │
├──┼────┼──────────────┤
│七  │牆      │0.15m/m裂紋                 │
└──┴────┴──────────────┘
┌──┬────┬──────────────┐
│八  │牆      │0.15m/m裂紋                 │
└──┴────┴──────────────┘
附表二:(標的物:臺南市○○路○段二四號房屋)
┌──┬────┬───────────────┐
│編號│毀壞位置│毀      壞      情      形    │
├──┼────┼───────────────┤
│一  │地坪    │4m/m裂痕                      │
├──┼────┼───────────────┤
│二  │平頂    │損壞                          │
├──┼────┼───────────────┤
│三  │牆      │平行狀裂紋(0.2m/m)          │
├──┼────┼───────────────┤
│四  │柱      │0.1m/m裂紋                    │
├──┼────┼───────────────┤
│五  │牆      │0.1m/m裂紋                    │
├──┼────┼───────────────┤
│六  │柱      │0.2m/m裂紋                    │
└──┴────┴───────────────┘
┌──┬────┬───────────────┐
│七  │牆      │0.25m/m裂紋                   │
├──┼────┼───────────────┤
│八  │牆      │牆與斜接合處粉刷剝落        │
├──┼────┼───────────────┤
│九  │牆      │0.2m/m裂紋                    │
├──┼────┼───────────────┤
│十  │牆      │鋼筋混凝土牆被打破長1m、高0.8m│
├──┼────┼───────────────┤
│十一│牆      │0.4m/m裂紋                    │
├──┼────┼───────────────┤
│十二│牆      │0.2m/m裂紋                    │
├──┼────┼───────────────┤
│十三│牆      │馬賽克被敲落                  │
└──┴────┴───────────────┘
附表三:(標的物:臺南市○○路○段十六巷一號房屋)
┌──┬────┬───────────────┐
│編號│毀壞位置│毀      壞      情      形    │
├──┼────┼───────────────┤
│一  │牆      │0.1m/m裂紋                    │
├──┼────┼───────────────┤
│二  │牆、柱  │各0.1m/m裂紋                  │
├──┼────┼───────────────┤
│三  │牆      │牆與樓梯連接處0.2m/m裂紋      │
├──┼────┼───────────────┤
│四  │牆、柱  │各0.1m/m裂紋                  │
├──┼────┼───────────────┤
│五  │牆      │0.1m/m裂紋                    │
├──┼────┼───────────────┤
│六  │牆      │0.1m/m裂紋                    │
├──┼────┼───────────────┤
│七  │牆      │樓梯磨石子0.1m/m裂紋          │
└──┴────┴───────────────┘
┌──┬────┬───────────────┐
│八  │電表箱  │損壞                          │
├──┼────┼───────────────┤
│九  │      │0.4m/m裂紋                    │
├──┼────┼───────────────┤
│十  │      │0.5m/m裂紋                    │
├──┼────┼───────────────┤
│十一│      │0.5m/m裂紋                    │
├──┼────┼───────────────┤
│十二│      │0.5m/m裂紋                    │
├──┼────┼───────────────┤
│十三│      │0.5m/m裂紋                    │
├──┼────┼───────────────┤
│十四│牆      │0.25m/m裂紋                   │
├──┼────┼───────────────┤
│十五│牆      │0.2m/m裂紋                    │
├──┼────┼───────────────┤
│十六│牆      │0.3m/m裂紋                    │
└──┴────┴───────────────┘
┌──┬────┬───────────────┐
│十七│牆      │0.3m/m裂紋                    │
├──┼────┼───────────────┤
│十八│牆      │0.2m/m裂紋                    │
├──┼────┼───────────────┤
│十九│牆      │0.2m/m裂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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