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93號 A
- 原告
- 啟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盈鑫工業公司
負 責 人 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62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如附件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胡楊汝、乙○○等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於94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原告遲至94年8月25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