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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葉居正吳森豐吳勇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案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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