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上訴人即被
- 告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楊丕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71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營偵字第267號、93年度偵字第1472、7738、7739,暨同署93年度偵字第12077號、94年度偵字第1077、1335、7178、11615號於原審移送併辦),提起上訴(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將該署94年度偵字第14597號移送併辦),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乙○○均無罪。
理由
一、原審起訴及上訴意旨略以:
㈠乙○○係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大公司)之代表人,明知「情深深」、「一生只有你」、「靠站」、「拼出頭」及「酒後吐真言」之歌曲,係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音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弘音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或販賣,竟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犯意,未經弘音公司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2年間連續將上開歌曲重製在僑大公司所生產之伴唱機內後,先於92年7月間將其所重製之「情深深」、「一生只有你」及「靠站」之伴唱機,以僑大公司名義,以每月新台幣(下同)3萬6千元之租金,出租予不知情之蔡慶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安裝在臺南縣學甲鎮○○路47號蔡慶隆所經營之「豪客KTV」內,再於92年11月29日將其所重製之「情深深」、「一生只有你」及「靠站」、「拼出頭」及「酒後吐真言」之伴唱機,以每月3萬5千元之租金,出租予不知情之吳春成(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安裝在臺南市○區○○○路1000號吳春成經營之「花中花KTV」內,供不特定之人利用前揭伴唱機,點唱上開歌曲,嗣於93年1月13日19時40分許經警在「豪客KTV」內,扣得伴唱機11臺、點歌本1本,及於92年12月15日為警在「花中花KTV」內,扣得伴唱機5臺等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營偵字第267號、93年度偵字第1472號、93年度偵字第7738號、93年度偵字第7739號起訴事實)。
㈡乙○○係喬大電機有限公司 (下稱喬大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潮」、「貝殼」、「慢慢」、「手下留情」、「只愛你一個」、「愛的寄居蟹」、「愛你十分淚七分」等歌曲,係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美華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或販賣,竟意圖營利,於92年間將上開歌曲重製在喬大公司之伴唱機內後,先於93年6月15日、同年10月15日,將其所重製之伴唱機各1臺,以喬大公司名義,以每月5千元之租金出租予謝雅萍(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安裝在謝雅萍所經營位於臺南縣新化鎮○○路187號「創世紀果汁店附設卡拉OK」內,供不特定人利用前開伴唱機2臺,點唱上開歌曲,嗣於93年1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扣得伴唱機2臺、點歌本4本、投幣器2個等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077號、94年度偵字第1077號併辦事實)。
㈢乙○○係僑大公司負責人,明知「世間愛」、「風箏」、「小鳥」、「阿郎」、「紅紅的酒」、「世間人」、「紙雲煙」等音樂著作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享有著作權,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且豪記公司已將重製或發行上開音樂著作營業用伴唱產品之權利專屬授權與「瑞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竟仍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未經瑞影公司同意或授權,於不詳時地,擅自重製上開音樂著作於僑大公司所生產之伴唱機內,於92年2月間某日以每3萬元之代價,共出售6臺伴唱機予吳淦龍,而安裝在吳淦龍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7號「未來世界釣蝦場」店內,供不特定人利用上開伴唱機點唱上開音樂著作,嗣於94年4月20日晚上9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未來世界釣蝦場」店內扣得伴唱機6臺、點歌目錄集1本等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178號併辦事實)。
㈣乙○○係喬大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世間路」、「一生只有你」、「酒後吐真言」、「靠站」等歌曲,係弘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弘音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或販賣,竟意圖營利,將上開歌曲重製之伴唱機10臺,用喬大公司名義以每部3萬元之價格售予「大都會休閒廣場」,安裝在「大都會休閒廣場附設KTV」內,供不特定人利用前開伴唱機,點唱上開歌曲等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35號併辦事實)。
㈤乙○○係喬大公司之負責人,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演出之授權,竟於93年12間將內有「風飛沙」、「月圓思情」、「男人情女人心」、「雙人枕頭」、「春天那會這呢寒」、「情難斷夢難醒」等音樂著作之點唱家電腦伴唱機及金嗓多媒體電腦伴唱機各1臺,以每月1萬1千元之價格出租與劉鳳茹(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安裝在臺南市○○○路2段48號2樓「好姐妹卡拉OK」內,供不特定之人點唱上開系爭歌曲,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4年9月13日20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電腦伴唱機2臺及歌本2本、遙控器2臺等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615號、94年度偵字第14597號併辦事實)。
㈥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乙○○因執行業務,擅自將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專屬授權之「世間外」等歌曲,以外加歌卡方式,灌錄至向點唱家公司或金嗓公司購買之伴唱機內,再出租或出售予「豪客KTV」等商家,有償提供給不特定消費者公開演唱,而認被告乙○○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惟就被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部分,則認罪嫌不足,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屬卓見。惟查,被告乙○○前已於審判中自白重製犯行(94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原審竟捨棄此重要證據不採,逕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已有可議。況單就被告嗣後改口所稱以外加歌卡方式,將未經授權之歌曲擅自灌錄至伴唱機內一節,亦已足證明被告有暫時性重製行為,甚至與製作歌卡之不詳人士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存在(被告是委託人,該不詳人士僅係受託人),應為重製行為之共犯,原審就此均略而不論,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缺漏。又被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所生危害甚鉅,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尚嫌過輕,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之判決。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其為被告僑大公司及喬大公司之代表人,負責上開公司電腦伴唱機之對外出租及買賣之事實,未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分別於執行被告僑大公司及喬大公司之業務時,將自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處所購得為不詳之人依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創作所編製之MIDI檔,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其向點唱家公司或金嗓公司所購入之電腦伴唱機後,再分別販售或出租予店家等情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行,辯稱:伊只是提供設備之廠商,各該店家要提供電腦伴唱機予消費者在其場所演唱,應由該店家及消費者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且公開演唱者並非被告,而是店家與消費者,伊沒有侵害到他人之著作權。至於檢察官稱:被告乙○○已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白重製犯行(見原審㈠卷第112頁)云云,辯稱,伊於上開筆錄所稱之「重製」係指「將系爭歌曲安裝進伴唱機裏面」 (伊當時尚不瞭解法律意義上重製行為之意涵),且伊對如何「將系爭歌曲安裝進伴唱機裏面」則未予具體說明,此會影響於「伊所稱之重製是否該當於法律意義之重製」之判斷。伊係以向第三人購入之外加歌卡插入伴唱機內之方式「將系爭歌曲安裝進伴唱機裏面」,顯然不該當法律意義上之重製概念 (應屬使用之概念),即重製者係第三人而非被告伊。又伊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提出和解書、協議書、債務清償協議書、收據為證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參。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可稽。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因此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此乃無罪推定之原則。是以何項卷證資料有利於被告或不利於被告,應由擔任公訴角色之檢察官盡其舉證之義務,此乃上開法條規定公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應盡之法定義務。故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闡明「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之意旨甚明。
四、查被告乙○○為被告僑大公司及喬大公司之代表人,被告乙○○已承認未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將依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創作所編製之MIDI檔,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點唱家公司或金嗓公司之電腦伴唱機後,分別販售或出租予店家,再由店家提供場所由消費者點歌演唱等情不諱。次查本案爭點在於:㈠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創作所編製之MIDI檔,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電腦伴唱機之行為,是否係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被告有無其他非法重製行為?㈡各該店家向被告買受或承租上開編製成之MIDI檔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電腦伴唱機,各該店家再提供場所由消費者點歌演唱,其公開演出者為何人?被告是否應負公開演出之刑責?經查:
(一)關於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創作所編製之MIDI檔,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電腦伴唱機之行為,是否係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被告有無其他非法重製行為部分:
㈠檢察官認被告乙○○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規定為常業,然為被告乙○○所否認,辯稱其係自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處,購得由該人依如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所編製之音樂設備數位介面即電腦MIDI音樂程式,再將電腦MIDI音樂程式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其向點唱家公司或金嗓公司所購入之電腦伴唱機內等語。依上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證明之責。
㈡按「音樂著作」及「視聽著作」為不同之著作,此觀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7款分別為例示即明。「音樂著作」指曲譜及歌詞,「視聽著作」則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它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經查「⑴按一個音樂伴唱帶含有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三種著作,此三種著作依法均各自享有著作權,另在多項權利中,視聽著作享有公開上映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享有公開演出權、合法製作之音樂伴唱帶於製作過程,均已獲得上述三種著作權利人授權重製。⑵惟營業用伴唱帶就後續公開上映 (視聽著作)及公開演出 (音樂、錄音著作)因不在重製權範圍,故須另行徵求授權。由於伴唱帶之製作者往往是製作影像之業者,其為視聽著作之權利人。此外,在伴唱帶巿場實務上,伴唱帶內所含錄音著作,多由唱片公司於授權重製時,一併將後續公開演出授權視聽著作權利人,故實務上所謂『營業用』伴唱帶,係以視聽著作及錄音著作為著眼點所作之分類,並不表示『營業用伴唱帶』必已獲得音樂著作著作權人授權公開演出。⑶基於音樂著作著作權人為多數人,其利用為大量、多元之特殊性,音樂著作在公開演出方面各國均採集體行使之模式,由音樂權利人將其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交出,由仲介團體代為行使,此何以巿場上各種營業場所與中游供應商之授權條款必載明『乙方如欲公開場所提供公開演出時,應另行向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12月23日著字第09400113950號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54-55頁)。
㈢檢察官上訴稱:被告乙○○已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白重製犯行(見原審㈠卷第112頁)云云,被告乙○○則辯稱,伊於上開筆錄所稱之「重製」係指「將系爭歌曲安裝進伴唱機裏面」 (伊當時尚不瞭解法律意義上重製行為之意涵) ,且伊對如何「將系爭歌曲安裝進伴唱機裏面」則未予具體說明,此會影響於「伊所稱之重製是否該當於法律意義之重製」之判斷。伊係以向第三人購入之外加歌卡插入伴唱機內之方式「將系爭歌曲安裝進伴唱機裏面」,顯然不該當法律意義上之重製概念 (應屬使用之概念),即重製者係第三人而非被告伊 (見本院卷第129頁背面)。於原審審理時並稱:「 (你賣給這些公司的伴唱機,你們有去重製…?)我認為我的行為並不是重製,而是外加歌卡進去伴唱機。歌卡的部分是別人做的。是電腦玩家做的」、「 (你跟誰買的?)我不便答覆。(是否你委託他們做的?)不是。我相信在臺灣都是這樣子」、「 (提示94年5月23日筆錄中所承認有重製系爭音樂著作,是何意?)我之前不知道著作權法重製的意義。我以為接起來就是重製」、「 (你的外加卡是電腦玩家下載,你知道那些擴大的卡有多少歌曲?)他們賣給我的時侯,會附加一張歌單,所以我知道裏面內容有那些歌曲」、「 (歌本是否你們寫好,給印刷工廠作?)印刷公司早就知道了,我們不需要跟印刷公司說明有哪些歌曲,我只要說金嗓的歌本,而且外加歌曲的歌本,他們就給我了」等語 (見原審㈡卷第37、38、41頁)。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固以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曾自白承認有重製,但查被告乙○○嗣已否認,並稱當時不知道著作權法重製的意義,以為接起來就是重製,顯已推翻其原先自白之供述,而檢察官復未能舉證證明尚有何證據佐證被告乙○○上開自白為與事實相符,故檢察官以此為上訴理由,並非有據。
㈣次查MIDI檔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電腦伴唱機,係取他人「音樂著作」歌曲以伴唱程式出現伴唱音樂,同時將他人「音樂著作」之歌詞顯示在上揭畫面上,並作成無人演唱之「電腦MIDI音樂程式」(即音樂設備數位介面)之伴唱機。被告乙○○用本案之MIDI檔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電腦伴唱機後,經讀取資料就出現上開「音樂著作」歌曲以伴唱程式出現伴唱音樂,同時有「音樂著作」之歌詞顯示在畫面上,其情形即如以電腦讀取VCD或DVD而出現之影像,其行為之模式應是「使用」而非「重製」。如該音樂MIDI檔係被告未經授權重製者,始合於非法重製之行為。但查,本案在被告乙○○住處及被告僑大公司處所暨於查扣之店家處,均未能查獲有關被告乙○○非法重製之相關證據,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二)關於各該店家向被告買受或承租上開編製成之MIDI檔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電腦伴唱機,各該店家再提供場所由消費者點歌演唱,其公開演出者為何人,及被告乙○○是否應負公開演出之刑責部分:
㈠按所謂「公開演出」者,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消費者付費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KTV業或其他相類業者提供音樂供消費者演唱,自屬上開所謂之「公開演出」。
㈡次按「有關KTV提供伴唱帶音樂供消費者演唱,究應否支付使用報酬及究應由何人支付使用報酬之法律問題,主管機關於84年經洽詢法務部意見後,採取『KTV業者有支付使用報酬法律義務』之意見,嗣再於94年10月18日及94年11月23日召集由國內知名著作權學者專家組成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深入討論,無異議作成『KTV業者提供音樂供消費者演唱之行為,應負公開演出之法律上義務,即應徵得權利人授權,支付使用報酬,如未獲授權,應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之結論。易言之,此項議題法律適用之法理,相當明確,並無疑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12月23日著字第09400113950號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53頁)。即依上開主管機關從來之見解,KTV業者 (含其他相類業者)提供音樂供消費者演唱之行為,應負公開演出之法律上義務,即應徵得權利人授權,支付使用報酬,如未獲授權,應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而被告僅係出售或出租電腦伴唱機給店家,並非實際經營KTV或其他相類業者,被告自非公開演出之店家。
㈢臺灣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為避免美國301法案處罰,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甚為注重,其中「使用者付費」之觀念經廣泛宣導,已為大部分國人所了解,且各地林立之KTV或其他相類業者,消費者進去娛樂點唱均須付費。消費者既係以付費之方式為娛樂,自係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而業者提供音樂供消費者演唱並予收費,亦應已知上開「業者提供音樂供消費者演唱之行為,應負公開演出之法律上義務,即應徵得權利人授權,支付使用報酬,如未獲授權,應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之情事,而被告僅係出售或出租電腦伴唱機給店家,與消費者間並無直接關聯,消費者付費而演唱之公開演出,若店家有徵得權利人授權,支付使用報酬,即不生違反著作權之情事可言,但若店家未獲授權,應自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則被告自無公開演出之直接或間接正犯之犯行可言。
(三)本件被被告乙○○未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將依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創作所編製之MIDI檔,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其向點唱家公司或金嗓公司所購入之電腦伴唱機後,再分別販售或出租予店家,再由店家提供場所由消費者點歌演唱,致侵害如附表所示音樂創作著作權之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提出和解書、協議書、債務清償協議書、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48-154頁),並經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明在卷 (見本院卷第191頁),併予敘明。
五、綜上,被告並無非法擅自重製他人著作權行為,亦無公開演出而侵害著作權人之行為。原審疏未查明,誤以被告為未經授權非法公開演出而侵害著作權之人之間接正犯,予以論罪科刑,顯有未洽。查被告乙○○將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創作所編製之MI DI檔,以外加歌卡方式插入電腦伴唱機後,再分別販售或出租予店家,其行為固屬不當 (有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但尚無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而侵害著作權之犯行,檢察官以被告有未經授權擅自非法重製之犯行提起上訴,固非有理,但被告乙○○、僑大公司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守權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侵害歌│原創作│告訴人│附註(告訴人│ 查獲地點 │ │ │曲名稱 │人 │ │著作權之取得│ │ │ │ │ │ │) │ │ ├──┼────┼───┼───┼──────┼──────┤ │一 │情深深 │詞: │弘音多│⑴謝澈憲將『│豪客KTV │ │ │ │謝澈憲│媒體科│情深深』著作│花中花KTV │ │ │ │ │技股份│財產權讓與豪│ │ │ │ │ │有限公│記影視。 │ │ │ │ │ │司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弘音多媒體│ │ │ │ │ │ │獨家發行權。│ │ ├──┼────┼───┼───┼──────┼──────┤ │二 │一生只有│詞曲:│弘音多│⑴張燕清將『│豪客KTV │ │ │你 │張燕清│媒體科│一生只有你』│花中花KTV │ │ │ │ │技股份│著作財產權讓│大都會休閒廣│ │ │ │ │有限公│與豪記影視。│場 │ │ │ │ │司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弘音多媒體│ │ │ │ │ │ │獨家發行權。│ │ ├──┼────┼───┼───┼──────┼──────┤ │三 │酒後吐真│詞曲:│弘音多│⑴張燕清將『│花中花KTV │ │ │言 │張燕清│媒體科│酒後吐真言』│大都會休閒廣│ │ │ │ │技股份│著作財產權讓│場 │ │ │ │ │有限公│與豪記影視。│ │ │ │ │ │司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弘音多媒體│ │ │ │ │ │ │獨家發行權。│ │ ├──┼────┼───┼───┼──────┼──────┤ │四 │真心只愛│詞: │弘音多│⑴許慧貞將『│大都會休閒廣│ │ │你 │許慧貞│媒體科│真心只愛你』│場 │ │ │ │ │技股份│之著作財產權│ │ │ │ │ │有限公│讓與豪記影視│ │ │ │ │ │司 │。 │ │ │ │ │ │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弘音多媒體│ │ │ │ │ │ │獨家發行權。│ │ ├──┼────┼───┼───┼──────┼──────┤ │五 │世間路 │詞曲:│弘音多│⑴張錦華將『│大都會休閒廣│ │ │ │張錦華│媒體科│世間路』音樂│場 │ │ │ │ │技股份│著作授權豪記│ │ │ │ │ │有限公│影視。 │ │ │ │ │ │司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弘音多媒體│ │ │ │ │ │ │獨家發行權。│ │ ├──┼────┼───┼───┼──────┼──────┤ │六 │靠站 │詞曲:│弘音多│⑴陳宏將『靠│豪客KTV │ │ │ │陳宏 │媒體科│站』作曲作詞│花中花KTV │ │ │ │ │技股份│著作權轉讓於│大都會休閒廣│ │ │ │ │有限公│華特國際。 │場 │ │ │ │ │司 │⑵華特國際授│ │ │ │ │ │ │權弘音多媒體│ │ │ │ │ │ │獨家發行權。│ │ ├──┼────┼───┼───┼──────┼──────┤ │七 │拼出頭 │詞曲:│弘音多│⑴陳百潭將『│花中花KTV │ │ │ │陳百潭│媒體科│拼出頭』授權│ │ │ │ │ │技股份│於華特國際。│ │ │ │ │ │有限公│⑵華特國際授│ │ │ │ │ │司 │權弘音多媒體│ │ │ │ │ │ │獨家發行權。│ │ ├──┼────┼───┼───┼──────┼──────┤ │八 │世間愛 │詞: │瑞影股│⑴謝澈憲將『│未來世界釣蝦│ │ │(原:酒│謝澈憲│份有限│酒尚坦白』(│場 │ │ │尚坦白)│ │公司 │改名世間愛)│ │ │ │ │ │ │著作財產權授│ │ │ │ │ │ │權於豪記影視│ │ │ │ │ │ │。 │ │ │ │ │ │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瑞影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獨家發│ │ │ │ │ │ │行權。 │ │ ├──┼────┼───┼───┼──────┼──────┤ │九 │風箏 │詞曲:│瑞影股│⑴張燕清將『│未來世界釣蝦│ │ │ │張燕清│份有限│風箏』之著作│場 │ │ │ │ │公司 │財產權讓與豪│ │ │ │ │ │ │記影視。 │ │ │ │ │ │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瑞影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獨家發│ │ │ │ │ │ │行權。 │ │ ├──┼────┼───┼───┼──────┼──────┤ │十 │小鳥 │詞: │瑞影股│⑴許慧貞將『│未來世界釣蝦│ │ │ │許慧貞│份有限│小鳥』之著作│場 │ │ │ │ │公司 │財產權讓與豪│ │ │ │ │ │ │記影視。 │ │ │ │ │ │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瑞影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獨家發│ │ │ │ │ │ │行權。 │ │ ├──┼────┼───┼───┼──────┼──────┤ │十一│阿郎 │詞曲:│瑞影股│⑴張燕清將『│未來世界釣蝦│ │ │ │張燕清│份有限│阿郎』之著作│場 │ │ │ │ │公司 │財產權讓與豪│ │ │ │ │ │ │記影視。 │ │ │ │ │ │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瑞影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獨家發│ │ │ │ │ │ │行權。 │ │ ├──┼────┼───┼───┼──────┼──────┤ │十二│紅紅的酒│詞曲:│瑞影股│⑴張錦華將『│未來世界釣蝦│ │ │ │張錦華│份有限│紅紅的酒』之│場 │ │ │ │ │公司 │著作財產權讓│ │ │ │ │ │ │與豪記影視。│ │ │ │ │ │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瑞影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獨家發│ │ │ │ │ │ │行權。 │ │ ├──┼────┼───┼───┼──────┼──────┤ │十三│世間人 │詞曲:│瑞影股│⑴張燕清將『│未來世界釣蝦│ │ │ │張燕清│份有限│慾望人生』(│場 │ │ │ │ │公司 │改名世間人)│ │ │ │ │ │ │之著作財產權│ │ │ │ │ │ │讓與吳東龍(│ │ │ │ │ │ │豪記影視)。│ │ │ │ │ │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瑞影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獨家發│ │ │ │ │ │ │行權。 │ │ ├──┼────┼───┼───┼──────┼──────┤ │十四│紙雲煙 │詞曲:│瑞影股│⑴張燕清將『│未來世界釣蝦│ │ │ │張燕清│份有限│紙雲煙』之著│場 │ │ │ │ │公司 │作財產權讓與│ │ │ │ │ │ │吳東龍。 │ │ │ │ │ │ │⑵豪記影視授│ │ │ │ │ │ │權瑞影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獨家發│ │ │ │ │ │ │行權。 │ │ ├──┼────┼───┼───┼──────┼──────┤ │十五│手下留情│詞: │美華影│『白進法』授│創世紀果汁站│ │ │ │白進法│音科技│權華美影音科│附設卡拉OK │ │ │ │ │股份有│技公司。 │ │ │ │ │ │限公司│ │ │ ├──┼────┼───┼───┼──────┼──────┤ │十六│只愛你一│詞: │同上 │同上 │創世紀果汁站│ │ │個 │白進法│ │ │附設卡拉OK │ ├──┼────┼───┼───┼──────┼──────┤ │十七│愛你十分│詞: │同上 │『白進法』、│創世紀果汁站│ │ │淚七分 │白進法│ │『林東松』授│附設卡拉OK │ │ │ │曲: │ │權。 │ │ │ │ │林東松│ │ │ │ ├──┼────┼───┼───┼──────┼──────┤ │十八│潮 │詞: │同上 │ 同上 │創世紀果汁站│ │ │ │白進法│ │ │附設卡拉OK │ │ │ │曲: │ │ │ │ │ │ │林東松│ │ │ │ ├──┼────┼───┼───┼──────┼──────┤ │十九│貝殼 │詞: │同上 │『白進法』授│創世紀果汁站│ │ │ │白進法│ │權。 │附設卡拉OK │ ├──┼────┼───┼───┼──────┼──────┤ │二十│愛的寄居│詞: │同上 │ 同上 │創世紀果汁站│ │ │蟹 │白進法│ │ │附設卡拉OK │ ├──┼────┼───┼───┼──────┼──────┤ │二一│慢慢 │詞: │同上 │ 同上 │創世紀果汁站│ │ │ │白進法│ │ │附設卡拉OK │ ├──┼────┼───┼───┼──────┼──────┤ │二二│風飛沙 │詞曲:│臺灣音│⑴蔡清忠專屬│好姐妹卡拉OK│ │ │ │蔡清忠│樂著作│授權予華倫唱│ │ │ │ │ │權人聯│片公司。 │ │ │ │ │ │合總會│⑵華倫唱片公│ │ │ │ │ │ │司將音樂著作│ │ │ │ │ │ │財產權專屬授│ │ │ │ │ │ │權委託臺灣音│ │ │ │ │ │ │樂著作權人聯│ │ │ │ │ │ │合總會。 │ │ ├──┼────┼───┼───┼──────┼──────┤ │二三│月圓思情│詞曲:│臺灣音│⑴蔡清忠專屬│好姐妹卡拉OK│ │ │ │蔡清忠│樂著作│授權予華倫唱│ │ │ │ │ │權人聯│片公司。 │ │ │ │ │ │合總會│⑵華倫唱片公│ │ │ │ │ │ │司將音樂著作│ │ │ │ │ │ │財產權專屬授│ │ │ │ │ │ │權臺灣音樂著│ │ │ │ │ │ │作權人聯合總│ │ │ │ │ │ │會。 │ │ ├──┼────┼───┼───┼──────┼──────┤ │二四│男人情女│詞曲:│臺灣音│張錦華將『男│好姐妹卡拉OK│ │ │人心 │張錦華│樂著作│人情女人心』│ │ │ │ │ │權人聯│音樂著作財產│ │ │ │ │ │合總會│權專屬授權委│ │ │ │ │ │ │託中華音樂著│ │ │ │ │ │ │作權人聯合總│ │ │ │ │ │ │會 │ │ ├──┼────┼───┼───┼──────┼──────┤ │二五│雙人枕頭│詞曲:│臺灣音│張錦華將『雙│好姐妹卡拉OK│ │ │ │張錦華│樂著作│人枕頭』音樂│ │ │ │ │ │權人聯│著作財產權專│ │ │ │ │ │合總會│屬授權委託中│ │ │ │ │ │ │華音樂著作權│ │ │ │ │ │ │人聯合總會。│ │ ├──┼────┼───┼───┼──────┼──────┤ │二六│春天那會│詞曲:│臺灣音│黃建銘將『春│好姐妹卡拉OK│ │ │這呢寒 │黃建銘│樂著作│天那會這呢寒│ │ │ │ │ │權人聯│』音樂著作財│ │ │ │ │ │合總會│產權專屬授權│ │ │ │ │ │ │臺灣音樂著作│ │ │ │ │ │ │權人聯合總會│ │ ├──┼────┼───┼───┼──────┼──────┤ │二七│情難斷夢│詞曲:│臺灣音│張錦華將『情│好姐妹卡拉OK│ │ │未醒 │張錦華│樂著作│難斷夢抹醒』│ │ │ │ │ │權人聯│音樂著作財產│ │ │ │ │ │合總會│權專屬授權委│ │ │ │ │ │ │託中華音樂著│ │ │ │ │ │ │作權人聯合總│ │ │ │ │ │ │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