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恐嚇、偽造文書、詐欺、強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