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5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