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統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 被告
-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4年度上易字第43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松林造船有限公司、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