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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葉居正李文福吳森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告
統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告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4年度上易字第43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松林造船有限公司、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吳森豐

                   書記官 李梅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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