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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崑宗田平安王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皇川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開上訴人自訴被告乙○○等詐欺等案件,不服第一審之判決提

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王明宏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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