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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蔡崇義吳永宋董武全

  • 被告
    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曾為甲○○配偶,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間離婚後,迄九十四年二月間止,仍與甲○○,於嘉義縣水上鄉○○村○○路十三巷二號同居,詎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得利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款概括犯意,明知未經甲○○授權,竟持甲○○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於附表一(編號01、02除外)所示時間,在信用卡申請書,偽簽甲○○姓名,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公司)申請信用卡,因而取得附表一(編號01、02除外)所示信用卡。嗣乙○○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及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造表示甲○○署押「JAN-」(即鄭字英文拼寫),使上開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取得商業服務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甲○○、玉山銀行及安信公司。㈡乙○○又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甲○○簽名,申請帳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因而取得現金卡(含密碼)後,於附表二之一所示時間,及在提款機連續提領新台幣(下同)五萬四千元,僅償付部分款項,尚餘四萬六一二七元未清償,足生損害於甲○○、中國信託銀行。 ㈢乙○○又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及通訊行,冒用甲○○名義(附表三編號05、06易付卡部分)或偽簽甲○○姓名或偽蓋甲○○印文(即附表三其餘部分),並填寫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交予該等通訊行不知情職員,代理其向附表三所示電信公司,提出門號申請而行使,致各該電信公司承辦人,誤為係甲○○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陷於錯誤,核發交付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乙○○使用,足生損害於甲○○及附表三所示電信業者,對於行動電話通信與收費管理正確性。 二、案經甲○○、中國信託銀行、安信公司分別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查被告於原審時,對於警卷、偵查卷及原審卷,被告及告訴人甲○○及證人黃美連偵訊筆錄及起訴書證據清單各項書證及未列入清單㈠安信公司甲○○ING獅子卡專用申請書、ING獅子白金卡簡易申請書、安信E卡易通財專用提兌申請表、VOLVO-‧安信E卡白金卡優先升級簡易申請書、安信E卡「易通財」專用提兌通知聲明書、安信信用公司甲○○消費明細、甲○○帳務資料。㈡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法警00000000號附件: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查詢、用戶資費方案一覽表。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遠傳(業服)字00000000號附件:甲○○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資費方案(易付卡)、欠費情形。㈣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函和信(業服)字00000000號附件:甲○○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資費方案、欠費情形。㈤前案紀錄等以上傳聞證據,均同意為證據方法,且對證據能力未為異議。 二、又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原審雖否認犯罪,然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所載信用卡、現金卡、行動電話申請書,均為其書寫申請。又於原審詰問程序,前述證據並無顯不可信情況,本院審酌採納該等傳聞證據,無礙被告於程序上詰問權利,認上開傳聞證據,均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之二、之四、之五規定,故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就附表一(編號01、02除外)、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時間,持告訴人甲○○國民身分證影本,代簽甲○○署名或代蓋甲○○印章及填寫申請書(附表三編號05、06無申請書),申請信用卡,並因而取得信用卡、現金卡、行動電話,再持以刷卡消費、在簽帳單上簽「JAN-」、提領現金、使用行動電話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時均坦承在卷(詳原審卷十六頁)。惟被告否認有上述偽造或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或得利或以不正方法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款犯行,於偵查中及原審辯稱:其申請及使用上開信用卡及行動電話,均經過告訴人甲○○同意或授權云云。惟查: ㈠附表一(編號01、02除外)所示信用卡部分: 被告就如何未經同意或授權,逕在申請書上代簽甲○○署押填載申請書,並持以申請信用卡等情,業據告訴人甲○○於偵審中指訴甚詳,且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資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帳單資料、安信「ING 獅子卡-」專用申請書、「ING獅子白金卡」簡易申請書、安信E卡「易通財」專用提兌申請表、「VOLVO‧安信E卡-」白金卡優先升級簡易申請書、安信E卡易通財專用提兌通知聲明書、安信公司甲○○消費明細、甲○○帳務資料在卷可憑(詳一八二號發查卷三二至四八、八八至九十頁,二○七號發查卷五至十四頁)。又上開信用卡,均由被告持有消費,帳單均委其朋友黃美連,至嘉義市○○街一七四巷二弄二號黃美連母親住處代收,均為被告自承在卷(詳偵緝卷十八至十九頁、原審卷六四頁),並為證人黃美連結證在卷(詳原審卷五九至六四頁)。且依信用卡申請書上記載觀之,均無告訴人甲○○本人簽名,所填寫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亦係被告妹妹行動電話,已據為被告自承在卷(詳原審卷五二、五五頁)。綜上所述,被告顯有故意隱暪冒名申請信用卡情事。末查,觀諸被告消費內容,或有被告於髮舖、內衣店等私人消費,此等消費,殊無經告訴人甲○○同意可能。況以告訴人甲○○名義申辦上揭信用卡,告訴人甲○○既未獲得任何利益,被告又未與其約定任何信用卡債務分擔,告訴人甲○○豈有可能,甘願具名申辦上開信用卡,任由被告使用,而其自己卻承擔不確定債務責任?凡此種種,殊難想像。俱見被告辯稱,其申請及使用信用卡,有經告訴人甲○○同意或授權云云,為卸責之詞,殊難採信。依此,被告偽造申請書取得信用卡後,持至特約商店消費,致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或商業服務利益等情,事證已明,即堪認定。 ㈡附表二之一所示現金卡部分: 被告就如何未經同意或授權,逕在中國信託銀行申請書上代簽甲○○署名填載申請書、並持以申請現金卡、取得現金卡(含密碼)後,於附表二之一時間,及在提款機提領現金等情,業據告訴人甲○○於偵審中指訴甚詳,並為被告於原審自白在卷(詳原審卷六七頁),復有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交易明細、甲○○聲明書、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詳二七二號發查卷四至十一頁)。又前開現金卡係由被告持有及提領現金,為被告自承,且依現金卡申請書上記載觀之,均無告訴人甲○○本人簽名,所填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又係被告以告訴人甲○○名義申請,由被告使用行動電話等情,亦據被告於原審供承(詳原審卷八五頁)。其上所載地址及帳單寄送地址,均載為嘉義市○○街一七四巷二弄二號(詳二七二號發查卷四頁),而該處為其同事黃美連母親住處,被告復囑託其代收現金卡帳單,為被告自承(詳偵緝卷十八至十九頁、原審卷六四頁),並經證人黃美連結證在卷(詳原審卷五九至六四頁)。綜上各情,被告顯有故為隱暪冒名申請現金卡情事,又以告訴人甲○○名義申辦前揭現金卡,告訴人甲○○既未獲任何利益,又未與被告約定任何現金卡債務負擔情事,殊難想像告訴人甲○○願意承擔該不確定債務責任?足見被告辯稱,其申請及使用現金卡,均經告訴人甲○○同意或授權云云,係卸責之詞,無足採信。被告上開偽造申請書,據以申請現金卡,取得現金卡後,再持至提款機提領現金等情,亦事證明確,堪以認定。㈢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部分: 被告就如何在申請書(附表三編號05、06除外)代簽甲○○署押,並填載申請書後,持以申請等情,業經被告自白附表三行動電話,大部分均係其使用及繳費,僅一支係甲○○使用(詳偵緝卷十八至十九頁、原審卷八五頁),並經告訴人甲○○於偵審中指訴甚詳,並稱其中僅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即附表三編號03所示),本係被告使用,因被告無力支付話費,為免違約,始改由其使用等語(詳原審卷四七至四九頁),復有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和信(業服)字第00000000號函附件(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用明細,詳二○七號發查卷十九至二十頁;另按函文內誤繕0000000「850」號為0000000000號)、遠傳、和信及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在卷可證(發查字第一八二號卷九、十一、六一至六八、五十至五九頁);又被告復囑託證人黃美連藉母親住處代收行動電話帳單及以代理人名義填寫同意書(附於申請書後)等情,經被告自承在卷(詳偵緝卷十八至十九頁、原審卷六四頁),並經證人黃美連供證在卷(詳原審卷五九至六四頁),更有上揭同意書在卷可憑(詳一八二號發查卷五七至五九頁)。綜上,被告既未使告訴人甲○○獲得使用行動電話利益,其冒告訴人甲○○名義申請於前,又利用證人黃美連提供寄送處所,而隱匿行動電話帳單於後,縱使於無力繳納行動電話費用後,始由告訴人甲○○使用附表三編號03行動電話及負擔行動電話費用,仍無礙於被告其在申請行動電話時,係未獲告訴人甲○○同意或授權認定。準此,被告辯稱,其申請及使用行動電話,均經告訴人甲○○同意或授權云云,均為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本件被告偽造文書等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二、查被告冒用甲○○名義,填寫資料於附表一(編號01、02除外)銀行或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及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暨附表三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偽簽甲○○署押或偽蓋印文(連同甲○○身份證影本),持以申請信用卡、現金卡、行動電話等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使附表一(編號01、02除外)銀行或公司陷於錯誤,以為係甲○○本人所申請,因而核發信用卡;又被告持向特約商店消費時,在簽帳單偽造「JAN-」署押,該部分係犯刑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使附表三行動電話業者,陷於錯誤,而核發門號及提供行動電話,暨持附表一信用卡行使,因而使附表二所示特約店陷於錯誤,而同意簽帳消費交付財物或取得商業務服務利益,凡此行為,被告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在前揭信用卡及現金卡、行動電話申請書上,偽造甲○○簽名或偽蓋甲○○印文及在簽帳單上偽造表示甲○○英文姓氏「JAN-」署押,分別係偽造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行動電話申請書及簽帳單私文書部分行為。又該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另被告持前開現金卡至提款機,輸入密碼指令不正方法,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識別陷於錯誤,而交付預借附表二之一現金,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犯罪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罪。公訴人雖未引詐欺得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罪條文。然公訴人於起訴書,已敘明該部分事實,本院自應審理。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設備取款犯行,各該多次犯行,時間緊接,且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間,彼此間,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三、原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㈠併審酌被告並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良好,學歷為高職肄業,與甲○○離婚、育有二子,現與友人同住、偶做臨時工,每月收入約五千元到一萬元,及其信用卡消費內容、金額、提領現金卡金額不高,足認被告犯罪動機,大半在於供二名子女生活物品所需及支付生活費用目的,又其犯罪時間雖長、次數雖多,然取得財物或利益非高、被告與告訴人甲○○曾為夫妻關係,惟其冒名申請多家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行動電話使用、破壞信用卡、現金卡交易安全、行動電話監督,及使用安全,所生危害非輕,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資懲儆。㈡併敘明附表一(編號01、0除2外)銀行或公司信用卡申請書七張,申請人簽名欄,有被告偽造甲○○署押七枚,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一張,於申請人簽名欄被告偽造甲○○署押一枚;附表三行動電話申請書五張,申請人簽名欄,有被告偽造甲○○署押七枚、偽蓋印文二枚及附表二公司或商號消費信用卡消費(共五十五筆)簽帳單偽造「JAN-」署押共五十五枚,雖未扣案,然尚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㈢復敘明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雖未全部坦承,然被告與告訴人,係於離婚仍同財共居期間,利用同居所為犯行,自九十四年二月間離家後,既無同居情事,且經偵審訴追,再無冒名使用信用卡、現金卡、行動電話之虞;其次,自附表二所示信用卡帳單及現金卡未清償金額僅十餘萬元(現金卡餘四萬六一二七元未清償、信用卡消費金額十萬三一○八元)、冒名申請行動電話,僅有一筆七○八元電信費用未繳,被告顯非以惡意大肆牟利,衡諸同居期間告訴人甲○○雖從事綁鐵工作,然自承工作不穩定等情(詳原審卷五十頁),觀諸被告信用卡消費,多用於日常生活及子女所需支出,不無出於經營家計所需目的,應無恃此反覆犯罪情事;另衡以被告患有重度憂鬱症、現仍持續治療中,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在卷可憑(詳原審卷四一、一○三頁)。於原審審判期間,曾因身體不適無法開庭,有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詳原審卷七九頁),且有二名幼子待扶養(長男鄭旭男,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生;長女鄭如芸,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生)。又曾受有甲○○家庭暴力,有戶籍謄本、通常保護令在卷可憑(詳原審卷一○一、四二頁),告訴人甲○○於原審當庭表示,被告在外另有情夫,經此情事其不願扶養二名子女(詳原審卷九九頁),告訴人與被告間,不惟感情決裂,且主觀上及經濟能力,均難以獨力扶養、妥適照顧子女,自上開事情觀之,被告有不宜逕入監服刑情狀。綜上各情,被告經本次刑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酌檢察官對被告科刑範圍,未表示不宜緩刑意見,因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惟審酌被告法紀觀念欠缺,多次觸犯刑章,有施以輔導教育必要,並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宣告其於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以資矯正。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檢察官循告訴人甲○○聲請,上訴意旨認:⑴被告盜用告訴人甲○○身分證,向銀行詐取金額,有四十餘萬元,非原判決所認定十萬三一○八元。⑵自被告信用卡消費明細,看不出被告花在二名子女身上多少錢?⑶又被告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止,是否有密集住院?及其於九十四年六月至七月間,何以密集住院?⑷又公訴人並依告訴人安信公司請求,以被告尚未和解,原判決僅對被告量處一年徒刑,且給予緩刑宣告,量刑過輕云云。然查:被告僅向銀行貸借十萬三一○八元,已據原判決認定明確,告訴人並未舉出其他積極證據,而指原判決認定有誤,尚有誤會。至被告其有憂鬱症,有醫院診斷證明在卷可憑,原判決所為認定,並無違誤。至被告雖與告訴人安信公司尚未和解一節,惟原判決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已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依其情狀,本院認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尚難指為過輕。而原判決予被告緩刑,係因考慮被告尚有二名幼子須扶養及被告有憂鬱症存在,而為緩刑裁量,然原判決又兼顧被告因法紀觀念欠缺,多次觸犯刑章,認有施以輔導教育必要,而依刑法規定,併予諭知於緩刑期內,應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認係屬妥適處分。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情,依上所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私文書暨行使、詐欺取財或得利概括犯意,明知並未經甲○○同意或授權,逕持甲○○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續於附表一編號01、02所示時間、在信用卡申請書,偽簽甲○○姓名,向玉山銀行申請,取得附表一編號01、02卡號信用卡,嗣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於簽帳單,偽造表示甲○○署押,使上開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取得商業服務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甲○○、玉山銀行云云。惟查: ㈠訊據被告就附表一編號01、02所示時間,持告訴人甲○○國民身分證影本,代簽甲○○署名填寫申請書,申請並取得信用卡(然未持以刷卡消費)等情,固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不諱(詳原審卷十六頁),惟堅詞否認有偽造或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或得利等犯行,於偵查中及原審均辯稱:其申請及使用均經過甲○○同意或授權等語。經查:告訴人甲○○雖於偵查中指訴,前開信用卡確係遭偽造簽名申請云云。經原審當庭提示: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部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玉卡字第05021511號函及附件:甲○○嘉基天使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詳一八二號發查卷廿四至廿六頁)後,告訴人甲○○於審判中自承:申請時,有可能是我寫的,當初在嘉義基督教醫院服務時,有要辦理申請,但其後有無核卡不清楚,也沒有拿到卡片等語(詳原審卷六五頁),核諸上開申請書填載申請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帳單地址載為甲○○戶籍地:嘉義縣水上鄉○○村○○路十三巷二號,聯絡電話00-0000000號為甲○○家中電話,業據證人甲○○於原審供明(詳原審卷五二頁),且該二紙申請書甲○○簽名,與被告在申請書偽造甲○○簽名,其筆劃順序及形狀、筆法轉折等字跡明顯不同,另與甲○○自行書寫,向中國信託銀行聲明未曾申請現金卡聲明書、在原審結稱證人結文上甲○○筆劃順序及形狀、筆法轉折等字跡相似,有申請書二份及聲明書、結文在卷可參(詳二七二號發查卷十二頁、原審卷七二頁)。 ㈡自上開附件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觀之(即附表二編號01至21),均係屆期換卡後,始有消費情形(附件二編號01消費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而附表一編號01、02信用卡申請核卡後,並無消費紀錄;依上事證,益證前開信用卡,非遭被告冒名申請甚明。綜上各情,被告所辯,即堪採信。故該部分犯行,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此外檢察官復無法舉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得利犯行。然該部分與論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信用卡卡號 │發卡銀行 │申請日期 │偽簽鄭│ │號│ │ │ │基福署│ │ │ │ │ │名 │ ├─┼──────────┼───────┼─────┼───┤ │01│0000-00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 91.06 │ │ ├─┼──────────┼───────┼─────┼───┤ │02│0000-00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 91.06 │ │ ├─┼──────────┼───────┼─────┼───┤ │03│0000-00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 93.01 │一枚 │ ├─┼──────────┼───────┼─────┼───┤ │04│0000-00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 93.12 │一枚 │ ├─┼──────────┼───────┼─────┼───┤ │05│0000-0000-0000-0000 │安信信用卡公司│ 92.10.14 │一枚 │ ├─┼──────────┼───────┼─────┼───┤ │06│0000-0000-0000-0000 │安信信用卡公司│ 92.12.16 │一枚 │ ├─┼──────────┼───────┼─────┼───┤ │07│0000-0000-0000-0000 │安信信用卡公司│ 93.09.30 │一枚 │ ├─┼──────────┼───────┼─────┼───┤ │08│0000-0000-0000-0000 │安信信用卡公司│ 93.09.30 │一枚 │ ├─┼──────────┼───────┼─────┼───┤ │09│0000-0000-0000-0000 │安信信用卡公司│ 93.11.15 │一枚 │ └─┴──────────┴───────┴─────┴───┘ 附表二: ┌──┬────┬──────┬──────┬────┬───┐ │編號│消費日期│消費金額(新│特約商店名稱│發卡銀行│偽簽JA│ │ │ │臺幣元) │ │ │N署名 │ ├──┼────┼──────┼──────┼────┼───┤ │01 │93.2.2 │ 686 │一安藥局 │玉山銀行│一枚 │ ├──┼────┼──────┼──────┼────┼───┤ │02 │93.2.4 │ 940 │童園童裝行 │玉山銀行│一枚 │ ├──┼────┼──────┼──────┼────┼───┤ │03 │93.2.6 │ 332 │一安藥局 │玉山銀行│一枚 │ ├──┼────┼──────┼──────┼────┼───┤ │04 │93.2.6 │ 685 │恩塔髮舖 │玉山銀行│一枚 │ ├──┼────┼──────┼──────┼────┼───┤ │05 │93.2.6 │ 4,705 │恩塔髮舖 │玉山銀行│一枚 │ ├──┼────┼──────┼──────┼────┼───┤ │06 │93.2.6 │ 2,930 │恩塔髮舖 │玉山銀行│一枚 │ ├──┼────┼──────┼──────┼────┼───┤ │07 │93.2.15 │ 284 │全買股份 │玉山銀行│一枚 │ │ │ │ │有限公司 │ │ │ ├──┼────┼──────┼──────┼────┼───┤ │08 │93.2.18 │ 5,272 │一安藥局 │玉山銀行│一枚 │ ├──┼────┼──────┼──────┼────┼───┤ │09 │93.2.18 │ 3,133 │和信電訊 │玉山銀行│一枚 │ │ │ │ │有限公司 │ │ │ ├──┼────┼──────┼──────┼────┼───┤ │10 │93.2.17 │ 1,572 │樣內衣專賣店│玉山銀行│一枚 │ ├──┼────┼──────┼──────┼────┼───┤ │11 │93.3.7 │ 1,860 │一安藥局 │玉山銀行│一枚 │ ├──┼────┼──────┼──────┼────┼───┤ │12 │93.3.8 │ 2,700 │恩塔髮舖 │玉山銀行│一枚 │ ├──┼────┼──────┼──────┼────┼───┤ │13 │93.3.13 │ 8,352 │樣華歌爾 │玉山銀行│一枚 │ │ │ │ │專門店 │ │ │ ├──┼────┼──────┼──────┼────┼───┤ │14 │93.3.21 │ 585 │樣少女屋 │玉山銀行│一枚 │ ├──┼────┼──────┼──────┼────┼───┤ │15 │93.3.30 │ 1,353 │衣蝶嘉義館 │玉山銀行│一枚 │ ├──┼────┼──────┼──────┼────┼───┤ │16 │93.4.25 │ 3,289 │樣內衣專賣店│玉山銀行│一枚 │ ├──┼────┼──────┼──────┼────┼───┤ │17 │93.4.26 │ 550 │快樂的店 │玉山銀行│一枚 │ ├──┼────┼──────┼──────┼────┼───┤ │18 │93.5.16 │ 1,980 │大嘉義生活館│玉山銀行│一枚 │ ├──┼────┼──────┼──────┼────┼───┤ │19 │93.5.19 │ 342 │一安藥局 │玉山銀行│一枚 │ ├──┼────┼──────┼──────┼────┼───┤ │20 │94.1.6 │ 1,910 │麥克菱實業 │玉山銀行│一枚 │ │ │ │ │有限公司 │ │ │ ├──┼────┼──────┼──────┼────┼───┤ │21 │94.1.7 │ 598 │伯特利髮型 │玉山銀行│一枚 │ │ │ │ │藝術坊 │ │ │ ├──┼────┼──────┼──────┼────┼───┤ │22 │92.10.27│ 1,100 │快樂的店衣飾│安信公司│一枚 │ ├──┼────┼──────┼──────┼────┼───┤ │23 │92.10.31│ 500 │衣蝶生活館 │安信公司│一枚 │ ├──┼────┼──────┼──────┼────┼───┤ │24 │92.11.1 │ 2,067 │全國電子 │安信公司│一枚 │ ├──┼────┼──────┼──────┼────┼───┤ │25 │92.11.3 │ 1,200 │一安藥局 │安信公司│一枚 │ ├──┼────┼──────┼──────┼────┼───┤ │26 │92.11.4 │ 1,276 │臺灣大哥大 │安信公司│一枚 │ ├──┼────┼──────┼──────┼────┼───┤ │27 │92.11.4 │ 620 │全買公司 │安信公司│一枚 │ ├──┼────┼──────┼──────┼────┼───┤ │28 │92.11.5 │ 5,500 │快樂的店 │安信公司│一枚 │ ├──┼────┼──────┼──────┼────┼───┤ │29 │92.11.8 │ 429 │力奧國際公司│安信公司│一枚 │ ├──┼────┼──────┼──────┼────┼───┤ │30 │92.11.20│ 1,000 │佶利皮件行 │安信公司│一枚 │ ├──┼────┼──────┼──────┼────┼───┤ │31 │92.11.20│ 490 │佶利皮件行 │安信公司│一枚 │ ├──┼────┼──────┼──────┼────┼───┤ │32 │92.11.22│ 1,000 │佶利皮件行 │安信公司│一枚 │ ├──┼────┼──────┼──────┼────┼───┤ │33 │92.11.25│ 500 │一安藥局 │安信公司│一枚 │ ├──┼────┼──────┼──────┼────┼───┤ │34 │92.12.2 │ 1,200 │恩塔髮舖 │安信公司│一枚 │ ├──┼────┼──────┼──────┼────┼───┤ │35 │92.12.4 │ 1,740 │嘉新童裝行 │安信公司│一枚 │ ├──┼────┼──────┼──────┼────┼───┤ │36 │92.12.5 │ 2,200 │快樂的店 │安信公司│一枚 │ ├──┼────┼──────┼──────┼────┼───┤ │37 │92.12.6 │ 940 │小朋友皮鞋 │安信公司│一枚 │ ├──┼────┼──────┼──────┼────┼───┤ │38 │92.12.6 │ 1,760 │嘉麥皮鞋店 │安信公司│一枚 │ ├──┼────┼──────┼──────┼────┼───┤ │39 │92.12.12│ 3,073 │一安藥局 │安信公司│一枚 │ ├──┼────┼──────┼──────┼────┼───┤ │40 │92.12.21│ 334 │全買公司 │安信公司│一枚 │ ├──┼────┼──────┼──────┼────┼───┤ │41 │92.12.26│ 1,240 │嘉新童裝行 │安信公司│一枚 │ ├──┼────┼──────┼──────┼────┼───┤ │42 │92.12.29│ 1,069 │一安藥局 │安信公司│一枚 │ ├──┼────┼──────┼──────┼────┼───┤ │43 │93.1.5 │ 650 │快樂的店衣飾│安信公司│一枚 │ ├──┼────┼──────┼──────┼────┼───┤ │44 │93.1.14 │ 1,100 │恩塔髮舖 │安信公司│一枚 │ ├──┼────┼──────┼──────┼────┼───┤ │45 │93.5.22 │ 270 │歐妮公司衣飾│安信公司│一枚 │ ├──┼────┼──────┼──────┼────┼───┤ │46 │93.7.3 │ 2,650 │德安購物中心│安信公司│一枚 │ ├──┼────┼──────┼──────┼────┼───┤ │47 │93.8.18 │ 2,000 │麥克菱公司 │安信公司│一枚 │ ├──┼────┼──────┼──────┼────┼───┤ │48 │93.3.11 │ 323 │樣內衣專賣店│安信公司│一枚 │ ├──┼────┼──────┼──────┼────┼───┤ │49 │93.3.11 │ 590 │歐妮公司 │安信公司│一枚 │ ├──┼────┼──────┼──────┼────┼───┤ │50 │93.3.12 │ 252 │名佳美公司 │安信公司│一枚 │ │ │ │ │嘉義店 │ │ │ ├──┼────┼──────┼──────┼────┼───┤ │51 │93.3.26 │ 2,760 │恩塔髮舖 │安信公司│一枚 │ ├──┼────┼──────┼──────┼────┼───┤ │52 │93.3.29 │ 1,275 │樣華歌爾 │安信公司│一枚 │ │ │ │ │專門店 │ │ │ ├──┼────┼──────┼──────┼────┼───┤ │53 │93.10.20│ 8,700 │大腳ㄚ鞋店 │安信公司│一枚 │ ├──┼────┼──────┼──────┼────┼───┤ │54 │93.10.27│ 2,252 │快樂的店 │安信公司│一枚 │ ├──┼────┼──────┼──────┼────┼───┤ │55 │93.11.11│ 6,990 │波霸國際 │安信公司│一枚 │ │ │ │ │通信公司 │ │ │ ├──┼────┼──────┼──────┼────┼───┤ │總計│ │ 10萬3108元 │ │ │ │ └──┴────┴──────┴──────┴────┴───┘ 附表二之一 ┌──┬──────────┬────────┬───────┐ │編號│ 帳 號 │ATM提領日期 │提領現金:台幣│ ├──┼──────────┼────────┼───────┤ │01 │000-00-000000-0 │93.04.16 │ 5000 │ ├──┼──────────┼────────┼───────┤ │02 │000-00-000000-0 │93.04.19 │ 20000 │ ├──┼──────────┼────────┼───────┤ │03 │000-00-000000-0 │93.04.23 │ 10000 │ ├──┼──────────┼────────┼───────┤ │04 │000-00-000000-0 │93.04.28 │ 3000 │ ├──┼──────────┼────────┼───────┤ │05 │000-00-000000-0 │93.05.02 │ 2000 │ ├──┼──────────┼────────┼───────┤ │06 │000-00-000000-0 │93.05.04 │ 3000 │ ├──┼──────────┼────────┼───────┤ │07 │000-00-000000-0 │93.05.07 │ 1000 │ ├──┼──────────┼────────┼───────┤ │08 │000-00-000000-0 │93.05.14 │ 2000 │ ├──┼──────────┼────────┼───────┤ │09 │000-00-000000-0 │93.05.20 │ 1000 │ ├──┼──────────┼────────┼───────┤ │10 │000-00-000000-0 │93.05.27 │ 1000 │ ├──┼──────────┼────────┼───────┤ │11 │000-00-000000-0 │93.05.31 │ 6000 │ ├──┴──────────┴────────┴───────┤ │總計 5萬4000元 │ └──────────────────────────────┘ 附表三: ┌─┬────┬────┬─────┬──┬────┬──┬───┐ │編│電話號碼│申請時間│申請地點 │欠費│提供行動│備註│偽造鄭│ │號│ │ │ │台幣│電話服務│ │基福署│ │ │ │ │ │ │電信業者│ │押或印│ │ │ │ │ │ │ │ │文 │ ├─┼────┼────┼─────┼──┼────┼──┼───┤ │01│0000000 │89.7.10 │臺灣安捷訊│ 708│臺灣大哥│一般│署名 │ │ │078 │ │股份有限公│ │大股份有│型 │二枚 │ │ │ │ │司(嘉市興│ │限公司 │ │ │ │ │ │ │雅路82號1 │ │ │ │ │ │ │ │ │樓) │ │ │ │ │ ├─┼────┼────┼─────┼──┼────┼──┼───┤ │02│0000000 │91.12.13│波霸國際通│ 0│臺灣大哥│一般│署名 │ │ │393 │ │訊廣場(嘉│ │大股份有│型 │二枚 │ │ │ │ │義市○○路│ │限公司 │ │ │ │ │ │ │815號) │ │ │ │ │ ├─┼────┼────┼─────┼──┼────┼──┼───┤ │03│0000000 │92.11.5 │臺灣大哥大│ 0│臺灣大哥│一般│印文 │ │ │176 │ │嘉義林森西│ │大股份有│型 │二枚 │ │ │ │ │路服務中心│ │限公司 │ │ │ │ │ │ │嘉義市林森│ │ │ │ │ │ │ │ │西路185號)│ │ │ │ │ │ │ │ │ │ │ │ │ │ ├─┼────┼────┼─────┼──┼────┼──┼───┤ │04│0000000 │91.12.14│波霸國際通│ 0│遠傳電信│一般│署名 │ │ │218 │ │信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型 │一枚 │ │ │ │ │嘉義市民國│ │公司 │ │ │ │ │ │ │路80號2樓 │ │ │ │ │ ├─┼────┼────┴─────┼──┼────┼──┼───┤ │05│0000000 │易付卡資費類型無申請│ │遠傳電信│易付│無 │ │ │146 │書 │ │股份有限│卡 │ │ │ │ │ │ │公司 │ │ │ ├─┼────┼──────────┼──┼────┼──┼───┤ │06│0000000 │易付卡資費類型無申請│ │和信電訊│易付│無 │ │ │135 │書 │ │股份有限│卡 │ │ │ │ │ │ │公司 │ │ │ ├─┼────┼────┬─────┼──┼────┼──┼───┤ │07│0000000 │91.12.14│波霸國際通│ 0│和信電訊│一般│署名 │ │ │850 │ │訊廣場(嘉│ │股份有限│型 │二枚 │ │ │ │ │義市○○路│ │公司 │ │ │ │ │ │ │815號 │ │ │ │ │ ├─┼────┼────┼─────┼──┼────┼──┼───┤ │總│ │ │ │ 708│ │ │ │ │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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