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9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號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12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76號、第36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87年6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假釋遭撤銷,復於90年3月4日入監執行殘刑,甫於94年2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 ㈠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丁○○(另案由本院以95年度上易第202號審結)共同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自94 年5月初某日起至95年1月下旬某日止,由丁○○持2人所有 客觀上足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及安全之螺絲起子及尖嘴鉗撬開鐵捲門之安全設備進入店家內行竊、丙○○在外把風之方式,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各次行竊時間、地點、被害人及所竊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 ㈡丙○○、丁○○並承前揭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與陳大慶、陳勝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陳大慶、陳勝發並基於概括犯意,①於94年11月1日凌晨2時許,由陳大慶及陳勝發在外把風接應,丁○○持筆型手電筒1支及客觀上足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及安全之螺絲起子、尖嘴鉗各1支撬開鐵捲門 ,與丙○○進入嘉義縣朴子市○○路145號「華藝嬰兒用品 店」內行竊之方式,結夥竊取甲○○所有新台幣(下同)1,264元、日幣2,254元、古銅錢13枚、郵局及朴子農會存摺各1本;陳邱彩鳳合作金庫、郵局及朴子農會存摺各1本;陳江南朴子農會存摺1本;②於同日凌晨3時30分許之夜間,4人 以同樣手法及分工侵入乙○○(起訴書誤載為陳振明)位於嘉義縣朴子市市○路76號住宅內,結夥竊取乙○○所有之400元,得手後適員警實施臨檢而查獲陳大慶、陳勝發,並扣 得丙○○與丁○○所共有供本案竊盜犯罪所用之螺絲起子、尖嘴鉗、筆型手電筒各1支。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認為適宜,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 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與共犯丁○○於本院95年度上易第202號案件 審理時供承情節,被害人甲○○、乙○○及附表所示被害人方嘉鎂等人於警詢中所指失竊情節互核相符(以上詳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書、查獲照片、被害人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及扣案螺絲起子、尖嘴鉗、筆型手電筒各1支扣案可資佐證。 且經核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於審理中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應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行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被告所犯六十餘次竊盜犯行,經原審審理結果,認為構成常業竊盜罪,雖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22條常業竊盜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均在刑 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竊盜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為有期刑徒刑三十年,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22條而論以常 業竊盜罪。從而被告以行竊恃為生活,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本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事實欄 ㈡所示竊盜犯行提起公訴,惟其餘竊盜犯行(如事實欄㈠所示,即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公訴人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部分,此部分屬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並不就此 部分再論以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併予敘明。 ㈡另被告前於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87年6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假釋遭撤銷,復於90年3月4日入監執行殘刑,甫於94年2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 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㈢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持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最高法院著有82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對於竊盜犯、贓物犯宣告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於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竊盜罪、贓物罪為常業之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故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 第1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習慣者。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即係本於保安處分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與共犯以撬開鐵捲門進入店家行竊之手法,共同行竊高達60多次,並於竊盜得手後朋分花用,足認被告係藉竊取他人財物之方式營生,並以之為常業,殆無疑義。從而,原審判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22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 款,竊盜、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參酌被告素行不佳,正值年輕力壯,卻圖思不勞而獲,多次行竊,更恃此為生,所犯竊盜次數高達60餘次及被告行竊之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告行竊期間長達數月,所犯竊盜次數高達60餘次,顯見其欠缺正確之工作觀念,恃竊盜為生甚明,造成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之危害,非強制其從事勞動工作,無法端正其謀生觀念,為使被告日後能重返社會,適應社會生活,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以扣案之螺絲 起子、尖嘴鉗、筆型手電筒各1支,係被告與共犯丁○○所 共有,且供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對被告而言,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等情。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銘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 ┌───────────┬──────────────────┬───┬────────────┬──────────┐ │ 行 竊 時 間 │ 行 竊 地 點 │被害人│所竊財物(幣別:新臺幣)│ 行 竊 方 式 備 註 │ ├───────────┼──────────────────┼───┼────────────┼──────────┤ │94年5月初某日 │臺南市○○路352號「麥味登精緻早餐店 │方嘉鎂│2,000餘元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兼住宅) │ │ │ │ ├───────────┼──────────────────┼───┼────────────┼──────────┤ │94年6月7日凌晨2時許 │臺南市○○路○段244號「臺嵐麵包」(兼│邱純珠│8,000元 │㈠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住宅) │ │ │㈡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94年6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463號「崇愛動物醫院」 │李漢停│10,000元、信用卡帳單數張│ │ ├───────────┼──────────────────┼───┼────────────┼──────────┤ │94年7、8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05號「曼都髮型店」 │李育羚│洗髮精、造型品若干、液晶│ │ │ │ │ │螢幕1臺。 │ │ ├───────────┼──────────────────┼───┼────────────┼──────────┤ │94年8月間 │臺南市○○路512號「橘本日式髮藝」 │郭唐安│200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 │ │ │ │ ├───────────┼──────────────────┼───┼────────────┼──────────┤ │94年8月16日17時許 │臺南市○○路155號「人愛動物醫院」( │何幸娟│3,000元、機車駕照1張、信│ │ │ │兼住宅) │ │用卡1張 │ │ ├───────────┼──────────────────┼───┼────────────┼──────────┤ │94年8月21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18號「正德西藥房」 │侯慧芬│6,000餘元 │ │ │ │(兼住宅) │ │ │ │ ├───────────┼──────────────────┼───┼────────────┼──────────┤ │94年8月底某日凌晨4時許│臺南市○○路170號「12星座PUB」 │黃永章│13,000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94年9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122號「南光動物醫院│余健暉│5,000元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兼住宅) │ │ │ │ ├───────────┼──────────────────┼───┼────────────┼──────────┤ │94年9月7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段266號(花店) │莊朝棟│7,000餘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94年9月21日7時 │臺南市○○路19號「易采髮廊」 │薛米雅│美髮用品1批及現金若干 │ │ ├───────────┼──────────────────┼───┼────────────┼──────────┤ │94年9月底某日凌晨3時許│臺南市○○路83號「福發繡莊」(兼住宅│陳祐嘉│5,000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 │ │ │ │ ├───────────┼──────────────────┼───┼────────────┼──────────┤ │94年10月7日凌晨3時許 │臺南縣永康市○○路45號「成有電料行」│李秋妍│4,000餘元 │ │ ├───────────┼──────────────────┼───┼────────────┼──────────┤ │94年10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21號「築地壽司」(兼│魏盟人│50,000元、收銀機1臺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住宅) │ │ │ │ ├───────────┼──────────────────┼───┼────────────┼──────────┤ │94年10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6號「速鮮冷飲店」 │賴啟東│1,000餘元 │ │ ├───────────┼──────────────────┼───┼────────────┼──────────┤ │94年10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7號「花嫁屋花店」 │鄭良仁│3,000元 │ │ ├───────────┼──────────────────┼───┼────────────┼──────────┤ │94年10月間某日凌晨3時 │臺南縣永康市○○○路464號「千家軒麵包│黃瓊嬅│12,000元 │ │ │許 │店」 │ │ │ │ ├───────────┼──────────────────┼───┼────────────┼──────────┤ │94年11月2日凌晨1時許 │臺南市○○路○段82號「輕鬆果汁店」 │陳爽 │1萬餘元 │ │ ├───────────┼──────────────────┼───┼────────────┼──────────┤ │94年11月9日凌晨2時許 │臺南縣永康市○○○路392-2號「蒂芬妮美│楊育硯│15000元 │ │ │ │容事業機構」 │ │ │ │ ├───────────┼──────────────────┼───┼────────────┼──────────┤ │94年11月12日凌晨2時許 │臺南縣永康市○○○街61號「青果子冷飲 │杜宗耀│25,000元 │ │ │ │店」 │ │ │ │ ├───────────┼──────────────────┼───┼────────────┼──────────┤ │94年11月中旬某日 │臺南市○○路22號「美容院」(兼住宅)│黃春美│手錶、現金若干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94年11月19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113號「中國茶館」 │蘇永霖│2,300元 │ │ ├───────────┼──────────────────┼───┼────────────┼──────────┤ │94年11月23日 │臺南市○○○街222號「美而美早餐建平店│曾素美│12000元 │ │ │ │」 │ │ │ │ ├───────────┼──────────────────┼───┼────────────┼──────────┤ │94年11月間某日 │臺南市○○街105號「斜塔義式料理」 │辛采婕│1萬500元 │ │ ├───────────┼──────────────────┼───┼────────────┼──────────┤ │94年11月間某日 │臺南市○○街116號「清心茶館」 │鄭世宗│6000元 │ │ ├───────────┼──────────────────┼───┼────────────┼──────────┤ │94年11月下旬某日 │臺南市○○路○段32號「舒來創意髮型」 │杜善文│1,000餘元 │ │ ├───────────┼──────────────────┼───┼────────────┼──────────┤ │94年11月22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591-45號「米蘭髮型工作室│李建明│5,500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 │ │ │ │ ├───────────┼──────────────────┼───┼────────────┼──────────┤ │94年11月23日凌晨4時許 │臺南市○○路○段299號「明豐米行」 │陳敬武│2,000元 │ │ ├───────────┼──────────────────┼───┼────────────┼──────────┤ │94棉11月底某日凌晨4時 │臺南市○○路150號「富東書局」 │李月華│1,000餘元 │ │ │許 │ │ │ │ │ ├───────────┼──────────────────┼───┼────────────┼──────────┤ │94年11月底某日 │臺南市○○路434號「裕康藥局」 │戴玉玲│2,000元 │ │ ├───────────┼──────────────────┼───┼────────────┼──────────┤ │94年12月1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段191號「店小二茶舖」 │謝明榮│3,000元 │ │ ├───────────┼──────────────────┼───┼────────────┼──────────┤ │94年12月2日凌晨1時許 │臺南市○○路21號「禾森古早手工饅頭店│林莉玲│8,000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 │ │ │ │ ├───────────┼──────────────────┼───┼────────────┼──────────┤ │94年12月初某日凌晨3時 │臺南市○○路675號「古早饅頭店」(兼 │黃輝年│5,000餘元、手機1支。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許 │住宅) │ │ │ │ ├───────────┼──────────────────┼───┼────────────┼──────────┤ │94年12月間某日 │臺南市○○街99號「一心二葉生活喫茶家│張淳評│2,000元 │ │ │ │」 │ │ │ │ ├───────────┼──────────────────┼───┼────────────┼──────────┤ │94年12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75號「猴喫茶茶店」 │蔡宜玲│5,000元 │ │ ├───────────┼──────────────────┼───┼────────────┼──────────┤ │94年12月9日凌晨0時許 │臺南市○○路○段295號「天恩饅頭店」 │羅國峰│20,000元 │ │ ├───────────┼──────────────────┼───┼────────────┼──────────┤ │94年12月9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364號「丹琪麵包店」(兼 │陳煌俊│收銀機1臺、1,000餘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住宅) │ │ │ │ ├───────────┼──────────────────┼───┼────────────┼──────────┤ │94年12月10日6時許 │臺南市○○路26-3號「火舌麻辣火鍋店」│陳俊男│收銀機1臺、1,000元 │ │ ├───────────┼──────────────────┼───┼────────────┼──────────┤ │94年12月15日凌晨3時許 │臺南縣永康市○○○路433號「克莉歐沛茶│許瑋麟│3,000元 │ │ │ │飲店」 │ │ │ │ ├───────────┼──────────────────┼───┼────────────┼──────────┤ │94年12月19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679號「東光醫療器材」 │許承益│收銀機1臺、2,000元 │ │ ├───────────┼──────────────────┼───┼────────────┼──────────┤ │94年12月20日6時許 │臺南縣永康市○○街162號「涵憶髮廊」 │嚴育涵│3,000元、K金項鍊1條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兼住宅) │ │ │ │ ├───────────┼──────────────────┼───┼────────────┼──────────┤ │94年12月22日凌晨4時許 │臺南市○○路○段97號「香君理容院」 │劉瓊穗│5,000元、金龜1隻、金項鍊│ │ │ │ │ │1條。 │ │ ├───────────┼──────────────────┼───┼────────────┼──────────┤ │94年12月22日凌晨4時許 │臺南市○○路○段99號「瀚香堡早餐店」 │吳岱蒖│1,800元 │ │ ├───────────┼──────────────────┼───┼────────────┼──────────┤ ───── │94年12月25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段74號「頂好美食自助餐 │陸淑馨│約10,000餘元 │ │ │ │」 │ │ │ │ ├───────────┼──────────────────┼───┼────────────┼──────────┤ │94年12月30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段203號「老寧記麻辣鍋」│陳素珍│12,000元 │ │ ├───────────┼──────────────────┼───┼────────────┼──────────┤ │95年1月2日凌晨5時許 │臺南市○○路○段207號「大億洗衣店」(│鄭朝木│50,000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兼住宅) │ │ │ │ ├───────────┼──────────────────┼───┼────────────┼──────────┤ │95年1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46-1號「歐維斯餐飲店」 │方玉婷│2,000元 │ │ ├───────────┼──────────────────┼───┼────────────┼──────────┤ │95年1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87-6號「采盈剪燙造型沙龍│蔡家芸│3,000元、收銀機1臺 │ │ ├───────────┼──────────────────┼───┼────────────┼──────────┤ │95年1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79號「臺灣心茶館」 │林琬真│2,000元 │ │ ├───────────┼──────────────────┼───┼────────────┼──────────┤ │95年1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392號「茶星星專業飲品」 │張素明│500餘元 │ │ ├───────────┼──────────────────┼───┼────────────┼──────────┤ │95年1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69號「建新五金行」 │郭素貞│3,000餘元 │ │ ├───────────┼──────────────────┼───┼────────────┼──────────┤ │95年1月9日21時許 │臺南市○○路○段91號「廚香坊美食工坊 │李慧娥│4,000餘元 │ │ ├───────────┼──────────────────┼───┼────────────┼──────────┤ │95年1月10日凌晨1時許 │臺南市○○路○段123號「婚紗攝影公司」│杜恒怡│1,050元 │ │ ├───────────┼──────────────────┼───┼────────────┼──────────┤ │95年1月11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段148號「米奇漫畫出租店│蔡青桂│2,100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兼住宅) │ │ │ │ ├───────────┼──────────────────┼───┼────────────┼──────────┤ │95年1月13日凌晨2時許 │臺南市○○路6號「米店」 │郭千枝│15,000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95年1月15日 │臺南市○○路179-3號「欣欣洗衣店」 │謝國秀│10,000餘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95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 │臺南市○○路○段80號「服飾店」 │郭紀雪│30,000餘元 │ │ ├───────────┼──────────────────┼───┼────────────┼──────────┤ │95年1月17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61號「彬昌行」(兼住宅)│蘇榮吉│6,000餘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95年1月17日凌晨4時許 │臺南市○○路○段46號「福鳴齋工藝社」 │李玉娟│5,000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兼住宅) │ │ │ │ ├───────────┼──────────────────┼───┼────────────┼──────────┤ │95年1月18日1時許 │臺南市○○路○段71號「再發號肉粽」 │吳立源│10,000元 │ │ ├───────────┼──────────────────┼───┼────────────┼──────────┤ │95年1月20日23時許 │臺南市○○路2段129號「冷飲店」 │張博全│7,500元 │ │ ├───────────┼──────────────────┼───┼────────────┼──────────┤ │95年1月下旬某日 │臺南市○○街107號「咖啡生活複合式餐 │李昭瑢│4,000餘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飲」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