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訴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己○○ 乙○○ 丙○○ 甲○○○ 辛○○ 被 告 戊○○ 丁○○(即佳泰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訴字第101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