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統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 告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4年度上易字第435號),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松林造船有限公司、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梅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