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詐欺等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崑宗田平安王明宏

原告
皇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上易字第23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⒈被告丙○○、丁○○、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丙○○、丁○○、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4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等共犯詐欺、業務登載不實等侵權行為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刑事案件之卷證。爰求為判決如上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等均聲明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陳述部分均否認原告所指詐欺及業務上不實之登載等侵權行為,並均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丙○○、丁○○及乙○○被訴詐欺及業務登載不實等案件,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嗣原告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依照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王明宏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被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