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皇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峰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上易字第23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⒈被告丙○○、丁○○、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丙○○、丁○○、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4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等共犯詐欺、業務登載不實等侵權行為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刑事案件之卷證。爰求為判決如上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等均聲明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陳述部分均否認原告所指詐欺及業務上不實之登載等侵權行為,並均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丙○○、丁○○及乙○○被訴詐欺及業務登載不實等案件,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嗣原告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依照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