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葉居正、洪碧雀、郭千黛
- 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陳姝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18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6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前因2次業務侵占案件,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89 年4月5日以89年度易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 確定;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0年10月30日以90年度易字第19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先所受之緩刑宣告並經撤銷,2案接續執行,嗣於92年3月20日假釋出監,同年12月20日縮短刑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自92年4月1日起,乙○○受僱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進公司)擔任駕駛貨車之外務員,並在雲林縣西螺鎮福田里68之20號宇進公司內及所屬陸和碾米工廠實際營運地點任職,從事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地區之米糧銷售與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依宇進公司之規定,外務員於銷售貨品之同日,必須將客戶交付之現金或支票貨款繳回會計,不得先行挪用後,再以其他支票或現款代應。詎乙○○竟故態復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9月1日起至94年6月6日止之期間內,將其負責之客戶即元寶米行(設嘉義市○○路94巷7弄4號)、愛國街(設雲林縣斗六市○○街)、昱香(設嘉義市)、福源、科園區(均設斗六市)、金國城(設雲林縣古坑鄉永光村大湖口62號)、益昌(設雲林縣斗六市○○路○段26號)、廣成(設雲林縣斗六市○○路168號)及零售等商號所交付,而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現 金或支票貨款,於附表1-1所列各別日期收取後,分次易為 所有而挪用,予以侵占入己,其各次領取米糧之時間、件數、重量、侵占貨款金額、交付貨款之客戶商號等情,均詳如附表1-1所載,其侵占總金額計達新臺幣(下同)3,055,100元(即各項總計金額3,648,970元減E部分說明應予扣除之 593,870元後之數額)。為圖掩飾,之後以如附表1-2之來源不明支票或現金繳回宇進公司,如所繳支票遭退票後,再以其他支票交換或交付現金代應,經多次換票兌現及交付現金總計為2,585,315元後,仍有469,785元(即3,055,100元減 2,585,310元之數額)之貨款差額未經繳回。 二、乙○○復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並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自93年10月23日起至94年5月26日止,利 用向宇進公司之西螺鎮廠址領出米糧推廣銷售之機會,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米糧,分次易為所有而挪用或變賣,予以侵占入己,再於領米當日返回宇進公司回報時,明知元寶米行、好鼎環保便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鼎公司,設嘉義縣民雄鄉○○村○○○街3號)、新玉山免洗餐具食品原料行( 下稱新玉山原料行,設雲林縣斗六市鎮○路702巷53號)、 民生肉燥飯(設嘉義市○○○路179號)等商號並未向宇進 公司訂購米糧產品,竟將該等商號交易米糧件數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送貨紀錄表」上「客戶名稱」及「本日交易及支付情形」欄內,交回宇進公司會計,而行使之。復為虛應宇進公司之催款壓力,另於應交付客戶之收據及簽收單上偽造上述客戶之印文,用以表示客戶簽收之意,再交回宇進公司會計收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宇進公司及受偽造商號之權利。其各次領取米糧之時間、件數、重量、侵占貨款之價值、假稱之客戶商號、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名稱、偽造之文書、印文及其內容等情,均詳如附表2所載,其侵占米糧部分總金額達1,003,600元。 三、案經宇進公司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公訴人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於原審經提出96年1 月4日之補充理由書予以減縮、擴張及變更,嗣又就犯罪事 實二部分之起訴法條再予變更。查其先後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無礙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先予敘明。 二、有關公訴人提出告訴代理人丙○○於94年8月5日之「假帳明細表格」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主張無證據能力,惟經證人曾麗玫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系爭假帳明細表格係渠依據相關資料所製作乙情明確,顯見上開「假帳明細表格」係從事會計業務之人曾麗玫受託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應具有證據 能力。 三、本件其餘具傳聞性質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具傳聞性質之相關證據資料,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事實訊據被告除坦承侵占元寶米行貨款及新玉山免洗餐具、民生肉燥飯米糧部分之犯行,其餘否認有犯罪情事,辯稱:其他愛國街、昱香、福源、科園區、金國城、廣成等貨款已於送貨紀錄表上記載「轉借支」,可認係宇進公司借給被告,不是侵占;至元寶米行、好鼎公司米糧部分,被告確實有送貨云云。 二、經查: 甲、關於侵占貨款部分: ㈠證人即宇進公司經辦會計曾麗玫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上班地點在)西螺福田里社口68之20號。(米倉)也是在福田里社口68之20號。…(領米流程)早上外務會點米,就是點米,點完米後,填寫入出品領用單,然後把所有明細、數量寫上去後,我們小姐會計人員再跟他當面對點後,再出去。…若客戶定了50包,他會領50包,可是他會另外再帶幾件,會去巡視其他客戶。他可以去開發新點。…跟我領(米),如果我不在的話,會麻煩其他會計小姐跟他一起去工廠裡面領米。…(被告要領米時,需不需要跟你說哪些客戶要訂米?)不需要。…他回來要寫送貨紀錄表,上面一定要有他的銷貨明細。…(什麼樣的情形,出貨時不是被告自己送?)數量比較多的時候,就是他沒有辦法載,如果客戶要求一次進貨300、400件的時候,才由公司直接派貨車送。…下午會寫業務送貨紀錄表,會把今天的客戶都寫出來,然後下貨的明細跟數量都會寫出來,他早上帶出去的米,再減掉他報表所報出來的,等於他要交回來的數量、品項明細。…(早上業務員領米出去的時候,他要填寫的單據為何?)物品進出領用單。下午回來的時候,他會寫送貨紀錄表,送貨紀錄表會把客戶名稱、應收帳款都會寫上去,然後把下貨的件數會寫在這本送貨紀錄表,金額部分都會寫上去,就會產生銷售的件數、數量、明細,他會寫在他的右下角,我們是依照這個明細去跟他對點,他下午要回來的交回公司的白米。…(簽收單也是下午的時候一併對?)對,…簽收單就是我們把貨交到客戶那邊,客戶他會簽名確認有收到這筆貨。…寄單收據)我整理出來後,交給業務員去請款,去寄單。先寄單,等到請款時間到了,再跟客戶請款。…收貨款,一般的話,若當天有收(現金、支票),當天就要交回公司。沒有(寬限期),照規定就是當天要繳回。」等語,就被告領米、銷售、送貨、收款等情證述甚明。 ㈡證人曾麗玫就客戶買米、付款及被告繳款情形又證稱:「…我們送米過去客戶那邊,都會簽名,表示說這個是賒帳,然後他是用蓋印章的。…(檢察官提出的被告涉嫌侵佔部分的表格,這些貨都有出貨嗎?)是的,也是從他的送貨紀錄表那邊就有寫出來。(也是你統計的?)是的。(你們公司收到的支票明細,這部分是你統計,紀錄的嗎?)對。(你從哪裡登記出來的? )他的送貨紀錄表,然後他有繳票回來 的。應該是說從他的業務送貨紀錄表裡面整理出來的。…他交回來的時候,我們會登記支票,支票號碼都會有登記在1 本支票本裡面。…他繳票回來我們當天就會登記,登記支票的明細,客戶是被告講的。…先看他的送貨紀錄表,然後去整理,我們會對照支票登記本上面的,因這本沒有寫帳號跟票號,所以我會再從支票登記本上面謄出去。…他的送貨紀錄表上面都有客戶名稱,他寫他那天交回支票他也會寫。(所以他會跟你講說這張支票是哪個客戶的?)對。」等語。復證稱:「(94年6月6日的送貨紀錄表,最下面這行的記載,轉借支,現金未繳回,該記載是何人寫的?)我寫的。因6月6日那天他要把8萬多的貨款要收回來,要交給我,可是 他沒有拿給我,我不曉得該怎麼做帳,我只好轉借支。(他有沒有跟你說,這些錢就算他借的?)沒有,因他錢不給我。…他沒有說錢跑去哪裡,他就錢都沒有繳回來。我有打電話給客戶,他說他有交付現金,因這些客戶原本都是現金客戶。…(記載轉借支是)6月6日下午回來的時候,因6月6日下午的時候,要把這些錢交給我,應該說是6月7日,因6月7日要做帳。…這些像元寶他有3張貨款,然後我有打電話去 問,他說他已經有付款給我們,可是我的帳上,業務他沒有報回來,元寶米行。還有80655,就是6月6日那天,他就是 貨款有收,可是他一直沒有交回來。…(提示簽收單,傅錦英是何人?)元寶米行老闆的女兒。…(物品進出領用單上面,業務員部分有簽「琮」字,是指何人?)乙○○。」等語,業就被告於如附表1-1、附表1-2所示之領米、送貨、收款、繳回支票或現金之情證述甚明。 ㈢證人即宇進公司負責人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到宇進公司任職,從事嘉義縣、雲林縣的工作,是從事外務的工作。送米到客戶那邊,並且收款,繳回公司。公司本來就有既有的客戶,外務也要不斷開發新的客戶。(貨款)有分現金、賒帳、開票,現金是當天要繳回,賒帳或支票,回去也要清點。(客戶交支票,何時要繳回?)當天。(客戶交的現金或支票,是否可與外務先拿去用?)當然不可。(提示94年1月31日切結書,為何寫該切結書?)當時被告乙○○跟公司侵占178多萬元,當時跟我太太丙○○,他是管 財務部分,曾麗玫是管帳的部分,公司正常營運下都有跟客戶查帳的動作,期間查帳完,發現被告有用了那些錢,其間想說給他1個機會,在辦公室就叫他簽,叫他到公司檢驗室 談如何處理,在他承認情形下所簽的,在場的有我、我太太及被告共3人,在他同意之下簽的。(切結書)都是他寫的 ,他自己的字,他自己寫的。也有蓋他的手印。(金額)是他跟我們公司管財務丙○○、曾麗玫,有跟他對帳,再跟我們客戶對帳後的金額。(這些金額有無包含客戶開的支票,未到期的票?)有,…我所知道期間開的支票,後來有兩張有兌現,其餘都跳票。…(提示同年6月8日切結書,該切結書是哪種情況下寫的?)公司想說給員工機會鼓勵他、勉勵他,想說他拿走的錢,給他機會慢慢償還,才有再次的機會讓他重新做起,好好將錢拿回來補,但他卻忘恩負義。這是再給他工作的機會,期間他又吃帳,吃了30幾萬元,所以才第2次又再到公司檢驗室寫這份。裡面有寫幾家客戶加起來 的錢,總數是303155元,有無開支票要問公司管財務的人才知道。…(切結書)是老闆娘寫的,是他的字,但寫一寫他本人有簽名。…(被告)開送貨車3.5噸,貨車是公司提供 的。(載米)若沒有超載,大約50包到100包之間,1包是30公斤。(客戶若叫米超過100包,如何送?)有時會分兩趟 載送,若是如方才提示的比較多的,就會叫比較大的大貨車去送。」等語。 ㈣參以證人丙○○於94年7月26日檢察官訊問中證稱:「94年1月31日簽的切結書是被公司發現虧空公司帳款,包括新玉山、好鼎?、元寶,切結書當時是在公司寫的,在場有我及負責人甲○○。而在94年6月18日又被公司發現他虧空帳款, 才又寫第2份切結書。本來第1份的切結書是要乙○○在94年6月9日將貨款繳回公司,但乙○○沒有繳回,才又在94年6 月18日寫第2份切結書。(第2份切結書)內容是我寫的,乙○○捺印、簽名。」等語,其等就被告工作內容、收繳款規定及書立切結書等情形證述甚詳。 ㈤證人即元寶米行負責人傅國禎於原審審判中證稱:「他們金農米公司(即宇進公司)說我欠他們的帳,我沒有欠他。(貨款開票是開何人的票?)傅國禎的嘉義市農會福全分行的票。(有無拿過客票給業務?)應該這種機會比較少,這是93年這麼久的事情,我大部分都是開票或現金。…大部分我們有客票給他,後面我們都會背書,沒有背書的票絕對不是從我這邊出去的,…,我也有跟金農米陳太太在93年的時候對過帳,問題是出在被告乙○○這邊。(金農米提出的資料當中,有問題的資料,是否都已經跟金農米對過了?)是的。(提示94年度他字第724號卷內第50-52頁,請再確認該陳報狀是否你提出給檢察官的?)應該有。這是宇進公司跟我對過。我記得印象,是我有跟宇進公司對過帳的表。(提示本院卷1第102頁【內容同前】,這張資料上面的印章,是否你們公司米行的?)是的。那時候是金農米這邊叫我說要對帳,因帳面不符,要我配合調查,他寫一寫,我們的帳我們有對過,叫我蓋章。這份的資料,頭一次有對過,之後就沒有對。(傅錦英是)我女兒。若他在他就收(米),我在我就收。(收米)我會簽「傅國禎」或「傅」。(你有無遇到過,被告拿你交給他的客票,他跟你說這客票被退票,拿回來跟你換,有無這種情形?)不曾有這種情形,之前他有拿1張票來跟我換,那是客票。(你交給他的票,就是貨款, 有無退票過?)不曾,不管是我本人的還是客票,都不曾。…量少時就給現金,10萬元以上大概都是開票的,若是1、2萬元,或2、3萬元,我裡面有錢,我就給現金。(有無給過他現金25萬元?)不曾。」等語;又於94年8月5日檢察官訊問中復稱:「(卷附宇進實業公司提出與元寶往來明細有無意見?)只有嘉義市福全農會的支票外,其餘支票都不是我的」等語,顯見被告繳回宇進公司經提示退票,及後以現金繳款或換票部分,均非出自元寶米行,而係被告將貨款挪用後,自行取交宇進公司代應。 ㈥此外,復有以下證據可資佐證: ①陸和碾米工廠【金農米】任職人員資料、任職人員承諾書、任職人員工作切結書及員工離職切結書各1份(他卷第 3-4頁、第31-33頁)、被告任職人員資料檔一卷(外放1 卷)。可證被告於宇進公司之任職及執行業務內容。 ②第1次切結書及本票影本各1份(他卷第5-6頁)、第2次切結書及本票影本各1份(他卷第34-35頁)。可證被告曾向證人甲○○、丙○○自承侵占貨款之情。 ③元寶米行自93年9月1日起至94年6月4日止自宇進公司進貨之明細表2紙(他卷第51-52頁)。可證元寶米行之實際進貨情形。 ④附表1-1、1-2所示之物品進出領用單、送貨紀錄表、陸和碾米工廠簽收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元寶米行所提供進貨明細帳」等(原審卷1第121-200頁、原審卷2 第34-35頁)。可證被告領米出貨及客戶收貨情形。 ⑤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96年5月30日南三信總字第0700號函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96年5月28日96興中字第5009600133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96年6月14日一西螺字第90040號函、中華商業銀行96年5月29日屏東分行96傳字第0089號函、崙背鄉農會96年5月崙農信字第0960001581號函、嘉義市農會(福全)96年5月30日嘉市農信字第0960001400號函、合庫北嘉義分行96年5月29日合金北嘉字 第0960002286號函及其等所附之支票影本(原審卷2第5-21頁)。可證如附表1-2之支票兌現情形。 ⑥宇進公司雲林營業所業務員繳票紀錄表(他卷第125-126 頁)。可證被告繳回宇進公司之部分貨款支票。 ㈦綜上所述,被告侵占貨款部分之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乙、關於侵占米糧部分: ㈠證人曾麗玫於原審審理中並證稱:「(檢察官提出的有關於詐欺(應為侵占)部分的附表,你能否看出這些貨是否都有出貨?)這些貨都有出去,因乙○○會寫送貨紀錄表,上面就會寫出來。(這些)是我統計的。我是依照他的送貨紀錄表來整理統計的。(提示告訴人之陳報狀詐欺證31部分與證人檢視,該表格是何人作的?)是元寶米行提供給我們公司的。沒有(修改),我們只有在上面寫元寶米行提供進貨明細表這樣子,其他沒有修改過。(好鼎是你們公司原有的客戶,還是乙○○他自己去開發的客戶?)他自己開發出來的客戶。我的資料(好鼎公司)是民雄那裡。(你有無跟好鼎的老闆或公司的員工聯絡過?)有,跟好鼎公司的會計。…因我有叫業務過去收,可是業務一直拖,老闆也有叫他去收,結果我就跟他們會計小姐聯絡,看能否請款,他們才說,他們公司沒有叫我們的米。(好鼎的貨款是以現金或是支票來支付?)外務都拿支票回來報。支票的人員都不是固定1 個人,可是業務說那是客戶給他的。(乙○○拿回的支票當中,好鼎的部分有無發生沒有兌現情形?)有。我們把支票從銀行拿回來,我會跟他說,客戶的票沒有過,他會把支票拿去跟客戶換,換現金或是支票回來。(你們的貨除了嘉義、斗六之外,還有銷售何處?)全部包含嘉義縣市、南投縣市、彰化縣市。(有無送到台南?)台南是另外1個營業所 在送的,我們公司有好幾個營業所。…民生肉燥飯,我有打電話給他們老闆,他說他從來沒有叫乙○○送過他說的信安宮。民生肉燥飯這筆,他也是報賒帳。民生肉燥飯後來有拿支票回來,可是支票是退票,可是他們老闆說,從來沒有開這張支票給他。…送貨紀錄表是業務人員填的,一般的外務他們都是回到公司才寫,他有沒有先在外面寫一寫,我是不知道。」等語,已明確證述如附表2所示之元寶米行、好鼎 公司、民生肉燥飯等商號均未實際進貨,而被告所領出之米糧,則不知去向。 ㈡證人傅國禎於94年8月5日檢察官訊問中亦證稱:「(卷附宇進實業公司提出與元寶往來明細有無意見?)只有嘉義市福全農會的支票外,其餘支票都不是我的,我帶來的單據交易是從93年9月23日至93年11月29日。…經我核對結果只有1筆93年9月23日交易45,000元是對的,其餘都不對。」等語屬 實,顯見元寶米行並未收取附表2所示之部分米糧。 ㈢證人即好鼎環保便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副助楊淑文於94年7月26日檢察官訊問中證稱:該公司未向宇進公司買米, 亦未見過被告其人等語;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好鼎便當公司是我先生開的,我農會退休後有去幫忙看看。…我是92年退休,(好鼎公司)好像是80幾年就開的。(是否知道好鼎便當公司有無跟西螺這邊廠商買米?)沒有。(是否認識林瑞珍?)知道,是我小叔。之前在好鼎作,後來車禍後沒有做了。(車禍)好像是93年的時候,確實日期忘了。(提示本院卷1第105頁與證人檢視,上面的好鼎公司驗貨章,有無看過?)我沒有看過這個章。(提示本院卷1第103頁)與證人檢視,金農碾米工廠寄單收據上客戶簽收欄有1個「林 瑞珍」的印文,你有無看過?)我不知道,要回去問,名字是我小叔的名字沒錯。…(林瑞珍)91、92年的時候開始作,他是在93年2、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後沒有作。(林瑞珍會不會叫米?)會。」等語。而證人林瑞珍於原審審判中則證稱:「…我不認識(乙○○),…我在(好鼎公司)那邊作過1年半,從90年開始,做到93年2月,因我車禍受傷後就沒有做。(在該便當公司擔任何職務?)總經理。什麼都作,收貨、買貨、叫貨都是我1人包。(你作總經理期間,你們 的米都是哪裡來?)不一定,只要好吃便宜就買,我以前作的時候都在大潭、嘉義市裡面也都有,有叫過2、3家。(曾否在雲林縣區內叫過米?)不曾,我在的期間不曾。(提示本院卷1第103、104頁林瑞珍的章及驗貨章予證人檢視,這 兩個印章,如何?)我沒有這種印章。(上面好鼎公司驗貨章,是否你們公司的?)這兩顆都不是。(你們曾否用好鼎公司的名義叫米,叫人送去臺南?)不曾。(你們好鼎有無在台南縣六甲鄉開分店?)沒有。(為何被告說,他有跟你見過面,你交代他叫他將米送到台南縣六甲?)哪有可能,我已經離開好鼎,哪可能跟我見過面,我2月車禍後就沒有 作,哪有叫。」等語,均已明確證述未向宇進公司或被告買米,顯見被告向宇進公司回報出貨予好鼎公司部分,均屬虛妄。 ㈣證人即新玉山原料行負責人鍾政良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你們公司曾否跟金農米進貨?)有。我這邊都有簽收簿,公司也有電腦資料,我這邊看得到的資料是從92年12月18日到93年3月21日共有6筆。(1月28日有無進貨?)有,一樣是 30袋。我開1張我自己的票26,000元給乙○○,我另給他100元的現金。…1月28日那筆是開我自己的票,金額是26,000 元,支票號碼是BM0000000,日期是開94年2月20日。 (提示本院卷第95頁與證人檢視,對金農米的送貨紀錄表是記載送50包,有什麼意見?)他這邊簽收也是簽收30包,我們沒有收那麼多袋,我們只收到30包(庭呈付款簽收簿)。(94年1月29日你有無跟金農米進貨?)1月29日沒有,而1 月28日有,就是剛才說的那筆。(金農米的送貨紀錄表有記載送了10包米到你們那邊,有什麼意見?)這筆我們確定沒有收到。(跟金農米公司買米的話,有無欠錢過?)沒有。…都是現下現收,而且每次下貨的日期他都有簽名、押日期,都是當天收的。」等語,足見附表2之編號32、33部分確 有不實及侵占之情。 ㈤此外,復有以下證據可資佐證: ①新玉山原料行之付款簽收簿影本3張、萬泰銀行斗六分行 96年5月28日斗六字第09602990071號函及所附之支票影本(他卷第46-47頁、原審卷2第22-23頁、第194-195頁)。可佐證人鍾政良證述內容。 ②原審查詢有關名稱為「好鼎」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原審卷1第274-278頁)。共查得4家名為「好鼎」之公司, 其1為好鼎環保便當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民雄鄉○○ 村○○○街3號;2為好鼎有限公司,設臺南縣新市鄉,從事塑膠鋼板之買賣等業務;3為好鼎企業有限公司,設臺 北市中山區,從事代理包裝、貨櫃製造加工與買賣等業務;4為好鼎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從事辦公事務機器 文具用品買賣等業務。僅好鼎環保便當股份有限公司合於被告嗣後自承之「好鼎公司」。 ③附表2所示之物品進出領用單、送貨紀錄表、陸和碾米工 廠簽收單、「元寶米行所提供進貨明細帳」、「金農碾米工廠寄單收據」等(原審卷1第38-109頁)。可證被告侵 占及偽造文書之犯行。 ㈥綜上所述,被告侵占米糧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亦堪認定。三、又查,證人傅國禎就渠向宇進公司買米及如有交付客票之情形,於原審證稱:「(金農米提出的資料當中,有問題的資料,是否都已經跟金農米對過了?)是的。(提示94年度他字第724號卷內第50-52頁,請再確認該陳報狀是否你提出給檢察官的?)應該有。這是宇進公司跟我對過。我記得印象,是我有跟宇進公司對過帳的表。(你有無遇到過,被告拿你交給他的客票,他跟你說這客票被退票,拿回來跟你換,有無這種情形?)不曾有這種情形,之前他有拿1張票來跟 我換,那是客票。(你交給他的票,就是貨款,有無退票過?)不曾,不管是我本人的還是客票,都不曾。」等語甚為明確。且宇進公司既於93、94年間事發後,即迅與傅國禎對帳,如傅國禎所轉出之客票有渠背書,宇進公司為何不對元寶米行追討,反歸責被告?再者,附表1-1之編號49以下客 戶交付現金部分,為被告所自承,被告雖辯稱係轉借支,然實屬拖延不繳回乙情,業據證人曾麗玫證述詳前。而附表1-1、附表1-2、附表2之出貨及繳回支票或現金情形,亦有證 人曾麗玫、甲○○證詞可佐。至於切結書中雖有部分支票嗣後兌現,但僅屬部分,且依被告於94年1月31日切結書上所 寫「因個人因素,導致帳上回收不足。…本人同意從94年1 月31日起分將虧空公款補足。…」之語意,顯非單純因客戶退票或未付款所致,而係坦認不法至明。本件被告既屬因業務關係而有權持有宇進公司之米糧,其嗣以不實登載之送貨紀錄表回交宇進公司,而未將持有之米糧繳回宇進公司,自屬侵占無訛。此外,好鼎公司確未向宇進公司買米,該收據或簽收單上之印文亦非好鼎公司所有,已如前述。參以就「好鼎公司」所在,被告於檢察官訊問中係稱「臺南縣白河的1家好鼎公司」,嗣於原審審理中又稱:係送貨至臺南縣六 甲鄉云云,被告陳述前後不一,明顯不可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圖卸之詞,委不足採,其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被告行為後之 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茲就修正前後之新舊法比較適用,分敘如下: ㈠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經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又刑法施行法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9500085181號令增訂公布第1條之1規定:「(第1項)中 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2項)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 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而刑法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之罪定有罰金刑,且均未於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間修正,故應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是依修正後之規定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行政院、司法院據以發布提高刑法有關罰金條 文之罰金倍數10倍,並自72年8月1日施行之規定相較,其罰金刑之最高度固未變更,但最低度已由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 ,銀元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並以百元計算之,有關科刑規範事項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經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舊法係規定牽連犯之數罪,從一重處斷,新法則予刪除,自應論以數罪。經核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 ㈢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新法則予刪除。舊法之連續犯規定,係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新法予以刪除後,自應論以數罪。經核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修正後刑法第47條有關因執行徒刑後再犯之累犯規定,已修正為同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故累犯之要件,亦因此而有變動,而非僅屬文字修正,自應依新舊法比較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後之法律。 ㈤經比較修正新舊法律,綜合一切罪刑之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六、核被告所為,就侵占貨款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侵占米糧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意旨雖未述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經公訴人到庭擴張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判。查被告於附表1-1、附表2所示之相近期間內,利用其任職外務員之機會,侵占貨款或米糧,復偽造文書,揆諸上揭說明,自應認為被告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皆加重其刑;又被告就侵占米糧部分所犯3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 之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處斷。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原判決誤引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應予更正)規定,論以 累犯,並加重其刑。 七、原審以被告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事證明確,因予論科,並審酌被告前已有2 次業務侵占之罪,並經執行完畢,復不知悔悟,又利用其任職外務員之機會,侵占財物,破壞他人商業經營,無視職業道德與勞資信賴,屢犯不改,行狀至為惡劣;又其犯後於法院審理中多次無故未到庭,多方藉詞狡辯,毫無悔意,及被告未婚,與母、兄同住,現仍外債甚多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末並說明如附表2所示之偽造印文,併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 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被訴附表1-1編號29至32部分侵占如附表1-3之支票4張金額 部分:查附表1-3之支票均為元寶米行負責人傅國禎簽發且 經兌現之支票,業據證人傅國禎證述及嘉義市農會(福全)96年5月30日嘉市農信字第0960001400號函附支票影本在卷 可佐。故此部分顯為元寶米行支付之貨款,並經被告繳回宇進公司,非屬被告侵占至明。 ㈡被訴附表2編號32之侵占部分:查該筆米糧中之30件確經新 玉山原料行負責人鍾政良收取,並支付貨款,業如前述。故就該30件米糧部分,不能認為係屬被告侵占。 ㈢被訴偽造「林瑞珍」、「好鼎(股)公司驗貨章」部分:查該2顆印章未經扣案,亦不能證明是否存在,且無其他積極 證據可以認定被告偽造印章。又被告偽造印文之方法甚多,非必先以偽造印章後,方得偽造印文,故此部分難認成罪。㈣上開部分,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此等部分設如成罪,應與前揭犯罪事實,或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屬實質上之一罪,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附表1-1 :被告侵占客戶交付之貨款部分(本表各項累計總額為3,648,970元,減E部分說明應予扣除之593,870元後,為3,055,100元)。 ┌─┬────┬─────┬────┬────┬────────┬───────┬────────┐ │編│領貨日期│領貨件數/ │貨款金額│交付貨款│出貨或送貨記錄之│備 註│被告繳回之支票或│ │號│年/月/日│每件重量(│(新臺幣│之客戶商│文書證據(本院卷│ │現金(下分A~G│ │ │ │kg) │/元) │號 │1 之頁數) │ │部分,編號支票之│ │ │ │ │ │ │ │ │內容參見附表1-2 │ │ │ │ │ │ │ │ │、1-3) │ │ │ │ │ │ │ │ │ │ ├─┼────┼─────┼────┼────┼────────┼───────┼────────┤ │1 │93/09/01│50件/30Kg │ 37,5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A部分: │ │ │ │ │ │ │ (p.121) →業│ │1.編號1 支票退票│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轉為C部分之│ │ │ │ │ │ │ 」。 │ │ 帳款。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2.編號2 支票退票│ │ │ │ │ │ │ 122) →登載客│ │ ,轉為D部分之│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帳款。 │ │ │ │ │ │ │ 量。 │ │ │ ├─┼────┼─────┼────┼────┼────────┼───────┤ │ │2 │93/09/02│100件/30kg│ 75,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23)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24)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3 │93/09/04│60件/35kg │ 51,78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25)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26)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4 │93/09/06│100件/30kg│ 75,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27)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28)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5 │93/09/08│20件/30kg │ 15,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29) →無│ │ │ │ │ │ │ │ │ 業務員簽名。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30)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6 │93/09/09│50件/30kg │ 37,5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31)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3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7 │93/09/10│80件/35kg │ 69,040│元寶米行│陸和碾米工廠簽收│ │ │ │ │ │ │ │ │單編號002199號(│ │ │ │ │ │ │ │ │p.133) →經辦人│ │ │ │ │ │ │ │ │簽名為「琮」。 │ │ │ ├─┤ ├─────┼────┤ │ ├───────┤ │ │8 │ │2件/3.8kg │ 2,080│ │ │ │ │ ├─┼────┼─────┼────┼────┼────────┼───────┤ │ │9 │93/09/11│20件/35kg │ 17,36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34) →無│ │ │ │ │ │ │ │ │ 業務員簽名。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35)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10│93/09/14│600件/30kg│ 453,000│元寶米行│陸和碾米工廠簽收│ │B部分: │ │ │ │ │ │ │單編號0000000 號│ │1.編號3 支票退票│ │ │ │ │ │ │(p.136) →經辦│ │ ,換為編號15支│ │ │ │ │ │ │人簽名無法辨識。│ │ 票退票,又再轉│ ├─┤ ├─────┼────┤ │客戶簽收為「傅錦├───────┤ 為F部分之帳款│ │11│ │50件/35kg │ 43,500│ │英」。 │ │ 。 │ ├─┼────┼─────┼────┼────┼────────┼───────┤2.編號4 支票兌現│ │12│93/09/17│5箱/五穀米│ 4,025│元寶米行│陸和碾米工廠簽收│ │ 。 │ │ │ │ │ │ │單編號0000000 號│ │3.編號5 支票退票│ │ │ │ │ │ │(p.137) →經辦│ │ ,換為編號14支│ │ │ │ │ │ │人簽名為「琮」。│ │ 票兌現。 │ │ │ │ │ │ │客戶簽收欄空白。│ │ │ ├─┼────┼─────┼────┼────┼────────┼───────┤ │ │13│93/09/22│5 件/3.8kg│ 5,000│元寶米行│陸和碾米工廠簽收│ │ │ │ │ │ │ │ │單編號0000000 號│ │ │ │ │ │ │ │ │(p.138) →經辦│ │ │ │ │ │ │ │ │人簽名為「琮」。│ │ │ │ │ │ │ │ │客戶簽收欄空白。│ │ │ ├─┼────┼─────┼────┼────┼────────┼───────┤ │ │14│93/09/23│360包/3.8k│ 45,000│元寶米行│陸和碾米工廠簽收│ │ │ │ │ │g │ │ │單編號0000000 號│ │ │ │ │ │ │ │ │(p.139) →經辦│ │ │ │ │ │ │ │ │人簽名為「琮」。│ │ │ │ │ │ │ │ │客戶簽收欄空白。│ │ │ ├─┼────┼─────┼────┼────┼────────┼───────┤ │ │15│93/09/25│11件/30kg │ 8,580│元寶米行│陸和碾米工廠簽收│原出貨15件,其│ │ │ │ │ │ │ │單編號0000000 號│中4 件及93年9 │ │ │ │ │ │ │ │(p.140) →經辦│月30日出貨之40│ │ │ │ │ │ │ │人簽名為「琮」。│件,共44件退貨│ │ │ │ │ │ │ │客戶簽收欄空白。│,予以扣除。 │ │ ├─┼────┼─────┼────┼────┼────────┼───────┼────────┤ │16│93/10/10│600件/30kg│ 468,000│元寶米行│陸和碾米工廠簽收│ │C部分: │ │ │ │ │ │ │單編號0000000 號│ │1.編號6 支票退票│ │ │ │ │ │ │(p.142) →經辦│ │ ,換現金入帳。│ │ │ │ │ │ │人簽名為「賢」。│ │2.編號7 支票退票│ │ │ │ │ │ │客戶簽收為「傅錦│ │ ,換現金入帳。│ │ │ │ │ │ │英」。 │ │3.編號8 支票退票│ ├─┤ ├─────┼────┤ │ ├───────┤ ,轉為F部分之│ │17│ │50件/35kg │ 44,850│ │ │ │ 帳款。 │ ├─┼────┼─────┼────┼────┼────────┼───────┤4.編號9 支票兌現│ │18│93/10/11│40件/35kg │ 36,800│元寶米行│陸和碾米工廠簽收│ │ 。 │ │ │ │ │ │ │單編號0000000 號│ │ │ │ │ │ │ │ │(p.143) →經辦│ │ │ │ │ │ │ │ │人簽名為「琮」。│ │ │ │ │ │ │ │ │客戶簽收欄空白。│ │ │ ├─┼────┼─────┼────┼────┼────────┼───────┤ │ │19│93/10/12│20件/35kg │ 18,400│元寶米行│陸和碾米工廠簽收│ │ │ │ │ │ │ │ │單編號0000000 號│ │ │ │ │ │ │ │ │(p.144) →經辦│ │ │ │ │ │ │ │ │人簽名為「琮」。│ │ │ │ │ │ │ │ │客戶簽收欄空白。│ │ │ ├─┼────┼─────┼────┼────┼────────┼───────┼────────┤ │20│93/10/30│65件/30kg │ 57,2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D部分: │ │ │ │ │ │ │ (p.145) →業│ │1.編號10支票退票│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換為編號19支│ │ │ │ │ │ │ 」。 │ │ 票兌現及編號20│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現金入帳。 │ │ │ │ │ │ │ 146) →登載客│ │2.編號11支票退票│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轉為F部分之│ │ │ │ │ │ │ 量。 │ │ 帳款。 │ ├─┼────┼─────┼────┼────┼────────┼───────┤3.編號12支票退票│ │21│93/11/01│13件/35kg │ 13,13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轉為F部分之│ │ │ │ │ │ │ (p.147) →業│ │ 帳款。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4.編號13支票退票│ │ │ │ │ │ │ 」。 │ │ ,以編號26現金│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入帳。 │ │ │ │ │ │ │ 148)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22│93/11/02│90件/30kg │ 79,2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49)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50)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23│93/11/03│15件/30kg │ 13,2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51)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5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24│ │51件/35kg │ 51,510│ │ │ │ │ ├─┼────┼─────┼────┼────┼────────┼───────┤ │ │25│93/11/06│50件/30kg │ 44,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53)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54)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26│93/11/10│75件/30kg │ 66,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55)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56)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27│93/11/11│20件/35kg │ 20,2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57)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58)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28│ │51件/30kg │ 44,880│ │ │ │ │ ├─┼────┼─────┼────┼────┼────────┼───────┼────────┤ │29│93/11/13│50件/30kg │ 44,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E部分: │ │ │ │ │ │ │ (p.159) →無│ │1.繳回附表1-3 之│ │ │ │ │ │ │ 業務員簽名。 │ │ 支票4 張均兌現│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且為元寶米行│ │ │ │ │ │ │ 160) →登載客│ │ 負責人傅國禎所│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簽發之支票,此│ │ │ │ │ │ │ 量。 │ │ 部分之金額共計│ ├─┼────┼─────┼────┼────┼────────┼───────┤ 593,870 元為被│ │30│93/11/16│40件/30kg │ 35,2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告繳回之客戶貨│ │ │ │ │ │ │ (p.161) →業│ │ 款,非屬侵占,│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應予扣除。 │ │ │ │ │ │ │ 」。 │ │2.編號17支票退票│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有提出支票及│ │ │ │ │ │ │ 162) →登載客│ │ 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 量。 │ │3.編號18支票退票│ ├─┼────┼─────┼────┼────┼────────┼───────┤ ,有提出支票及│ │31│93/11/17│50件/30kg │ 44,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 (p.163) →業│ │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64)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32│ │10件/30kg │ 9,300│元寶米行│ │ │ │ ├─┼────┼─────┼────┼────┼────────┼───────┤ │ │33│93/11/24│40件/35kg │ 40,960│元寶米行│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p.165) →業務員│ │ │ │ │ │ │ │ │簽名為「琮」。 │ │ │ ├─┤ ├─────┼────┤ │ ├───────┤ │ │34│ │60件/30kg │ 52,800│ │ │ │ │ ├─┼────┼─────┼────┼────┼────────┼───────┤ │ │35│93/11/25│20件/35kg │ 20,48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66) →無│ │ │ │ │ │ │ │ │ 業務員簽名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67)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36│ │30件/30kg │ 26,400│ │ │ │ │ ├─┼────┼─────┼────┼────┼────────┼───────┤ │ │37│93/11/26│20件/30kg │ 17,6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68)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69)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38│93/11/29│200件/30kg│ 176,000│元寶米行│陸和碾米工廠簽收│ │ │ │ │ │ │ │ │單編號0000000 號│ │ │ │ │ │ │ │ │(p.170) →經辦│ │ │ │ │ │ │ │ │人欄空白。客戶簽│ │ │ │ │ │ │ │ │收為「傅國禎」。│ │ │ ├─┤ ├─────┼────┤ │ ├───────┤ │ │39│ │50件/35kg │ 51,200│ │ │ │ │ ├─┤ ├─────┼────┤ │ ├───────┤ │ │40│ │300件/30kg│ 264,000│ │ │ │ │ ├─┤ ├─────┼────┤ │ ├───────┤ │ │41│ │30件/30kg │ 27,900│ │ │ │ │ ├─┼────┼─────┼────┼────┼────────┼───────┤ │ │42│93/11/29│50件/30kg │ 44,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71) →無│ │ │ │ │ │ │ │ │ 業務員簽名。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7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43│93/12/07│400件/30kg│ 352,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告訴人陳報之附│F部分: │ │ │ │ │ │ │ (p.173) →業│表誤載為93年12│1.編號16現金入帳│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月6 日。 │ 。 │ │ │ │ │ │ │ 」。 │ │2.編號21支票兌現│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 174) →登載客│ │3.編號22支票退票│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有提出支票及│ │ │ │ │ │ │ 量。 │ │ 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 │ │44│ │100件/35kg│ 102,400│ │ │ │4.編號23、24、25│ ├─┼────┼─────┼────┼────┼────────┼───────┤ 支票兌現。 │ │45│93/12/10│50件/30kg │ 46,5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75) →無│ │ │ │ │ │ │ │ │ 業務員簽名。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76)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46│93/12/23│100件/30kg│ 88,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77) →無│ │ │ │ │ │ │ │ │ 業務員簽名。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78)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47│93/12/28│40件/30kg │ 35,2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79)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80)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48│ │15件/35kg │ 15.180│ │ │ │ │ ├─┼────┼─────┼────┼────┼────────┼───────┼────────┤ │49│94/05/11│50件/30kg │ 45,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G部分:均未繳回│ │ │ │ │ │ │ (p.183) →業│ │貨款。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84)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3.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38027│ │ │ │ │ │ │ │ │ 號(p.185) →│ │ │ │ │ │ │ │ │ 經辦人簽名為「│ │ │ │ │ │ │ │ │ 琮」。客戶簽收│ │ │ │ │ │ │ │ │ 為「傅錦英」。│ │ │ ├─┤ ├─────┼────┤ │ ├───────┤ │ │50│ │50件/30kg │ 43,500│ │ │ │ │ ├─┼────┼─────┼────┼────┼────────┼───────┤ │ │51│94/05/21│50件/30kg │ 45,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86)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87)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3.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19721│ │ │ │ │ │ │ │ │ 號(p.188) →│ │ │ │ │ │ │ │ │ 經辦人簽名為「│ │ │ │ │ │ │ │ │ 琮」。客戶簽收│ │ │ │ │ │ │ │ │ 為「傅錦英」。│ │ │ ├─┼────┼─────┼────┼────┼────────┼───────┤ │ │52│94/06/04│50件/30kg │ 44,000│元寶米行│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 │ │ (p.189) →業│ │ │ │ │ │ │ │ │ 務員簽名為「琮│ │ │ │ │ │ │ │ │ 」。 │ │ │ │ │ │ │ │ │2.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90)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3.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38326│ │ │ │ │ │ │ │ │ 號(p.191) →│ │ │ │ │ │ │ │ │ 經辦人簽名為「│ │ │ │ │ │ │ │ │ 琮」。客戶簽收│ │ │ │ │ │ │ │ │ 為「傅錦英」。│ │ │ ├─┼────┼─────┼────┼────┼────────┼───────┤ │ │53│94/06/06│69件/30kg │ 60,150│零售 │1.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9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2.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38337│ │ │ │ │ │ │ │ │ 號(p.194) →│ │ │ │ │ │ │ │ │ 經辦人簽名為「│ │ │ │ │ │ │ │ │ 琮」。客戶簽收│ │ │ │ │ │ │ │ │ 欄空白。 │ │ │ ├─┤ ├─────┼────┼────┼────────┼───────┤ │ │54│ │6件/30kg │ 5,400│愛國街 │1.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9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2.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38329│ │ │ │ │ │ │ │ │ 號(p.194) →│ │ │ │ │ │ │ │ │ 經辦人欄及客戶│ │ │ │ │ │ │ │ │ 簽收欄空白。 │ │ │ ├─┤ ├─────┼────┼────┼────────┼───────┤ │ │55│ │6件/30kg │ 5,460│昱香 │1.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9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2.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38334│ │ │ │ │ │ │ │ │ 號(p.195) →│ │ │ │ │ │ │ │ │ 經辦人簽名為「│ │ │ │ │ │ │ │ │ 琮」。客戶簽收│ │ │ │ │ │ │ │ │ 欄空白。 │ │ │ ├─┤ ├─────┼────┼────┼────────┼───────┤ │ │56│ │3件/30kg │ 2,730│福源 │1.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9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2.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38335│ │ │ │ │ │ │ │ │ 號(p.196) →│ │ │ │ │ │ │ │ │ 經辦人欄及客戶│ │ │ │ │ │ │ │ │ 簽收欄空白。 │ │ │ ├─┤ ├─────┼────┼────┼────────┼───────┤ │ │57│ │2件/30kg │ 1,800│科園區 │1.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9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2.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38336│ │ │ │ │ │ │ │ │ 號(p.198) →│ │ │ │ │ │ │ │ │ 經辦人簽名為「│ │ │ │ │ │ │ │ │ 琮」。客戶簽收│ │ │ │ │ │ │ │ │ 欄空白。 │ │ │ ├─┤ ├─────┼────┼────┼────────┼───────┤ │ │58│ │5件/30kg │ 4,250│金國城 │1.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9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2.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38332│ │ │ │ │ │ │ │ │ 號(p.197) →│ │ │ │ │ │ │ │ │ 經辦人簽名為「│ │ │ │ │ │ │ │ │ 琮」。客戶簽收│ │ │ │ │ │ │ │ │ 欄空白。 │ │ │ ├─┤ ├─────┼────┼────┼────────┼───────┤ │ │59│ │1件/30kg │ 950│益昌 │1.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9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2.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38330│ │ │ │ │ │ │ │ │ 號(p.200) →│ │ │ │ │ │ │ │ │ 經辦人簽名為「│ │ │ │ │ │ │ │ │ 琮」。客戶簽收│ │ │ │ │ │ │ │ │ 欄空白。 │ │ │ ├─┤ ├─────┼────┼────┼────────┼───────┤ │ │60│ │1箱/五穀米│ 875│廣成 │1.送貨紀錄表(p.│ │ │ │ │ │ │ │ │ 192) →登載客│ │ │ │ │ │ │ │ │ 戶商號及送貨數│ │ │ │ │ │ │ │ │ 量。 │ │ │ │ │ │ │ │ │2.陸和碾米工廠簽│ │ │ │ │ │ │ │ │ 收單編號038331│ │ │ │ │ │ │ │ │ 號(p.199) →│ │ │ │ │ │ │ │ │ 經辦人簽名為「│ │ │ │ │ │ │ │ │ 琮」。客戶簽收│ │ │ │ │ │ │ │ │ 欄空白。 │ │ │ └─┴────┴─────┴────┴────┴────────┴───────┴────────┘ 附表1-2 :被告就侵占部分之繳回支票及現金情形(兌現支票及交付現金總計為2,585,315 元)。 ┌─┬────┬──────┬──────┬────┬────┬──┬──┬───────┐ │編│被告交付│支票號碼 │付款金融機構│票載發票│票面金額│客戶│支票│備 註│ │號│支票日期│/支票帳號 │ │日 期│或現金金│商號│提示│ │ │ │年/月/日│ │ │年/月/日│額(新臺│ │結果│ │ │ │ │ │ │ │幣/ 元)│ │ │ │ ├─┼────┼──────┼──────┼────┼────┼──┼──┼───────┤ │ 1│93/09/18│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93/10/12│ 180,260│元寶│退票│ │ │ │ │/04049-2 │銀行嘉義分行│ │ │米行│ │ │ ├─┼────┼──────┼──────┼────┼────┼──┼──┼───────┤ │ 2│93/09/18│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93/10/19│ 200,000│元寶│退票│ │ │ │ │/04049-2 │銀行嘉義分行│ │ │米行│ │ │ │ │ │ │ │ │ │ │ │ │ ├─┼────┼──────┼──────┼────┼────┼──┼──┼───────┤ │ 3│93/10/05│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93/10/30│ 184,000│元寶│退票│ │ │ │ │/04049-2 │銀行嘉義分行│ │ │米行│ │ │ │ │ │ │ │ │ │ │ │ │ ├─┼────┼──────┼──────┼────┼────┼──┼──┼───────┤ │ 4│ │0000000 │臺南第三信用│93/11/08│ 153,225│元寶│兌現│1.入帳153,225 │ │ │ │/00000000 │合作社安中分│ │ │米行│ │ 元 │ │ │ │ │社 │ │ │ │ │2.發票人為林金│ │ │ │ │ │ │ │ │ │ 泉。 │ ├─┼────┼──────┼──────┼────┼────┼──┼──┼───────┤ │ 5│ │******* │臺灣中小企業│93/11/16│ 180,000│元寶│退票│ │ │ │ │/04049-2 │銀行嘉義分行│ │ │米行│ │ │ │ │ │ │ │ │ │ │ │ │ ├─┼────┼──────┼──────┼────┼────┼──┼──┼───────┤ │ 6│93/10/19│0000000 │臺灣銀行三民│93/10/27│ 148,660│元寶│退票│換為現金入帳14│ │ │ │/052483 │分行 │ │ │米行│ │8,660 元 │ │ │ │ │ │ │ │ │ │ │ ├─┼────┼──────┼──────┼────┼────┼──┼──┼───────┤ │ 7│ │0000000 │臺南縣佳里農│93/11/22│ 194,930│元寶│退票│換為現金入帳19│ │ │ │/0000000 │會 │ │ │米行│ │4,930 元 │ │ │ │ │ │ │ │ │ │ │ ├─┼────┼──────┼──────┼────┼────┼──┼──┼───────┤ │ 8│ │0000000 │臺南縣佳里農│93/11/29│ 190,000│元寶│退票│ │ │ │ │/0000000 │會 │ │ │米行│ │ │ ├─┼────┼──────┼──────┼────┼────┼──┼──┼───────┤ │ 9│ │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93/12/03│ 211,600│元寶│退票│告訴人表示另以│ │ │ │/04140-9 │銀行興中分行│ │ │米行│ │其他支票入帳21│ │ │ │ │ │ │ │ │ │1,600 元。 │ │ │ │ │ │ │ │ │ │ │ ├─┼────┼──────┼──────┼────┼────┼──┼──┼───────┤ │10│93/11/19│0000000 │萬泰銀行屏東│93/12/10│ 248,620│元寶│退票│ │ │ │ │/00000000-0 │分行 │ │ │米行│ │ │ ├─┼────┼──────┼──────┼────┼────┼──┼──┼───────┤ │11│ │0000000 │萬泰銀行屏東│93/12/18│ 250,000│元寶│退票│ │ │ │ │/00000000-0 │分行 │ │ │米行│ │ │ ├─┼────┼──────┼──────┼────┼────┼──┼──┼───────┤ │12│ │0000000 │萬泰銀行屏東│93/12/25│ 250,000│元寶│退票│ │ │ │ │/00000000-0 │分行 │ │ │米行│ │ │ ├─┼────┼──────┼──────┼────┼────┼──┼──┼───────┤ │13│ │0000000 │萬泰銀行屏東│95/01/05│ 250,000│元寶│退票│ │ │ │ │/00000000-0 │分行 │ │ │米行│ │ │ ├─┼────┼──────┼──────┼────┼────┼──┼──┼───────┤ │14│93/11/30│0000000 │中華商業銀行│93/12/08│ 180,000│元寶│兌現│1.入帳180,000 │ │ │ │/00000000-0 │屏東分行 │ │ │米行│ │ 元 │ │ │ │ │ │ │ │ │ │2.發票人為威盛│ │ │ │ │ │ │ │ │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古俊三)。│ │ │ │ │ │ │ │ │ │ │ ├─┼────┼──────┼──────┼────┼────┼──┼──┼───────┤ │15│ │0000000 │中華商業銀行│93/12/22│ 184,000│元寶│退票│ │ │ │ │/00000000-0 │屏東分行 │ │ │米行│ │ │ ├─┼────┼──────┼──────┼────┼────┼──┼──┼───────┤ │16│93/12/21│現金入帳 │ │ │ 100,000│ │ │入帳100,000元 │ │ │ │ │ │ │ │ │ │ │ ├─┼────┼──────┼──────┼────┼────┼──┼──┼───────┤ │17│ │0000000 │安泰銀行忠孝│94/01/29│ 160,000│元寶│退票│ │ │ │ │/0000000 │分行 │ │ │米行│ │ │ ├─┼────┼──────┼──────┼────┼────┼──┼──┼───────┤ │18│ │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94/01/25│ 163,070│元寶│退票│ │ │ │ │/103056 │竹北分行 │ │ │米行│ │ │ ├─┼────┼──────┼──────┼────┼────┼──┼──┼───────┤ │19│93/11/30│897596 │雲林縣崙背鄉│93/12/25│ 174,000│元寶│兌現│1.入帳174,000 │ │ │ │/000000000 │農會 │ │ │米行│ │ 元 │ │ │ │ │ │ │ │ │ │2.發票人為李翁│ │ │ │ │ │ │ │ │ │ 誠。 │ ├─┼────┼──────┼──────┼────┼────┼──┼──┼───────┤ │20│93/11/30│現金入帳 │ │ │ 74,620│元寶│ │入帳74,620元 │ │ │ │ │ │ │ │米行│ │ │ ├─┼────┼──────┼──────┼────┼────┼──┼──┼───────┤ │21│93/12/29│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94/01/10│ 156,000│元寶│兌現│1.銀行函復未提│ │ │ │/10305-6 │竹北分行 │ │ │米行│ │ 示。 │ │ │ │ │ │ │ │ │ │2.告訴人表示已│ │ │ │ │ │ │ │ │ │ 入帳156,000 │ │ │ │ │ │ │ │ │ │ 元 │ ├─┼────┼──────┼──────┼────┼────┼──┼──┼───────┤ │22│ │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94/02/05│ 315,000│元寶│退票│ │ │ │ │/011432 │北嘉義分行 │ │ │米行│ │ │ ├─┼────┼──────┼──────┼────┼────┼──┼──┼───────┤ │23│ │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94/01/19│ 315,000│元寶│兌現│1.入帳315,000 │ │ │ │/011432 │北嘉義分行 │ │ │米行│ │ 元 │ │ │ │ │ │ │ │ │ │2.發票人為許瑞│ │ │ │ │ │ │ │ │ │ 展。 │ ├─┼────┼──────┼──────┼────┼────┼──┼──┼───────┤ │24│ │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94/01/24│ 315,000│元寶│兌現│1.入帳315,000 │ │ │ │/011432 │北嘉義分行 │ │ │米行│ │ 元 │ │ │ │ │ │ │ │ │ │2.發票人為許瑞│ │ │ │ │ │ │ │ │ │ 展。 │ ├─┼────┼──────┼──────┼────┼────┼──┼──┼───────┤ │25│ │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94/01/28│ 312,280│元寶│兌現│1.入帳312,280 │ │ │ │/011432 │北嘉義分行 │ │ │米行│ │ 元 │ │ │ │ │ │ │ │ │ │2.發票人為許瑞│ │ │ │ │ │ │ │ │ │ 展。 │ ├─┼────┼──────┼──────┼────┼────┼──┼──┼───────┤ │26│94/01/14│現金入帳 │ │ │ 250,000│ │ │入帳250,000元 │ │ │ │ │ │ │ │ │ │ │ └─┴────┴──────┴──────┴────┴────┴──┴──┴───────┘ 附表1-3 :被告繳回客戶簽發之支票情形(總計為593,870 元)。 ┌─┬────┬──────┬──────┬────┬────┬──┬──┬───────┐ │編│被告交付│支票號碼 │付款金融機構│票載發票│票面金額│客戶│支票│備 註│ │號│支票日期│/支票帳號 │ │日 期│或現金金│商號│提示│ │ │ │年/月/日│ │ │年/月/日│額(新臺│ │結果│ │ │ │ │ │ │ │幣/ 元)│ │ │ │ ├─┼────┼──────┼──────┼────┼────┼──┼──┼───────┤ │ 1│93/12/23│0000000 │嘉義市農會福│94/01/22│ 150,000│元寶│兌現│1.入帳150,000 │ │ │ │/000000000 │全分部 │ │ │米行│ │ 元 │ │ │ │ │ │ │ │ │ │2.發票人為傅國│ │ │ │ │ │ │ │ │ │ 禎。 │ ├─┤ ├──────┼──────┼────┼────┼──┼──┼───────┤ │ 2│ │0000000 │嘉義市農會福│94/01/29│ 150,000│元寶│兌現│1.入帳150,000 │ │ │ │/000000000 │全分部 │ │ │米行│ │ 元 │ │ │ │ │ │ │ │ │ │2.發票人為傅國│ │ │ │ │ │ │ │ │ │ 禎。 │ ├─┤ ├──────┼──────┼────┼────┼──┼──┼───────┤ │ 3│ │0000000 │嘉義市農會福│94/02/06│ 143,870│元寶│兌現│1.入帳143,870 │ │ │ │/000000000 │全分部 │ │ │米行│ │ 元 │ │ │ │ │ │ │ │ │ │2.發票人為傅國│ │ │ │ │ │ │ │ │ │ 禎。 │ ├─┤ ├──────┼──────┼────┼────┼──┼──┼───────┤ │ 4│ │0000000 │嘉義市農會福│94/02/13│ 150,000│元寶│兌現│1.入帳150,000 │ │ │ │/000000000 │全分部 │ │ │米行│ │ 元 │ │ │ │ │ │ │ │ │ │2.發票人為傅國│ │ │ │ │ │ │ │ │ │ 禎。 │ └─┴────┴──────┴──────┴────┴────┴──┴──┴───────┘ 附表2 :被告侵占其所運送之米,並以登載不實之送貨記錄表,及偽造客戶印文之收據或簽收單,向宇進公司申報部分。 ┌─┬────┬─────┬────┬──────┬─────┬────────┬────────┐ │編│領貨日期│領貨件數/ │貨品價值│被告侵占後假│被告業務登│被告偽造之文書、│其他之出貨或對帳│ │號│年/月/日│每件重量(│(新臺幣│稱之客戶商號│載不實文書│印文及其內容(本│文書證據(本院卷│ │ │ │kg) │/元) │ │之名稱(本│院卷1 之頁數) │1 之頁數) │ │ │ │ │ │ │院卷1 之頁│ │ │ │ │ │ │ │ │數) │ │ │ ├─┼────┼─────┼────┼──────┼─────┼────────┼────────┤ │ 1│93/10/23│110件 │ 91,300│元寶米行 │送貨紀錄表│ │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 (p.38)→業務│ │ │ │ │ │ │之出貨記錄│ │ 員簽名為「琮」│ │ │ │ │ │ │(p.39)。│ │ 。 │ │ │ │ │ │ │ │ │2.元寶米行所提供│ │ │ │ │ │ │ │ │ 進貨明細帳(p.│ │ │ │ │ │ │ │ │ 102) →當日未│ │ │ │ │ │ │ │ │ 進貨。 │ ├─┼────┼─────┼────┼──────┼─────┼────────┼────────┤ │ 2│93/10/23│15件 │ 12,6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38)→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39)。│ │ │ ├─┼────┼─────┼────┼──────┼─────┼────────┼────────┤ │ 3│93/10/25│100件 │ 83,000│元寶米行 │送貨紀錄表│ │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 (p.40)→業務│ │ │ │ │ │ │之出貨記錄│ │ 員簽名為「琮」│ │ │ │ │ │ │(p.41) │ │ 。 │ │ │ │ │ │ │ │ │2.元寶米行所提供│ │ │ │ │ │ │ │ │ 進貨明細帳(p.│ │ │ │ │ │ │ │ │ 102) →當日未│ │ │ │ │ │ │ │ │ 進貨。 │ ├─┼────┼─────┼────┼──────┼─────┼────────┼────────┤ │ 4│93/10/26│200件 │ 168,000│元寶米行 │送貨紀錄表│ │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 (p.42)→業務│ │ │ │ │ │ │之出貨記錄│ │ 員簽名為「琮」│ │ │ │ │ │ │(p.43) │ │ 。 │ │ │ │ │ │ │ │ │2.元寶米行所提供│ │ │ │ │ │ │ │ │ 進貨明細帳(p.│ │ │ │ │ │ │ │ │ 102) →當日未│ │ │ │ │ │ │ │ │ 進貨。 │ ├─┼────┼─────┼────┼──────┼─────┼────────┼────────┤ │ 5│93/10/28│15件 │ 13,05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44)→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45) │ │ │ ├─┼────┼─────┼────┼──────┼─────┼────────┼────────┤ │ 6│93/10/29│15件 │ 13,2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46)→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47) │ │ │ ├─┼────┼─────┼────┼──────┼─────┼────────┼────────┤ │ 7│93/11/05│20件 │ 22,000│元寶米行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48)→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49) │ │ │ ├─┼────┼─────┼────┼──────┼─────┼────────┼────────┤ │ 8│93/11/05│15件 │ 13,2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48)→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49) │ │ │ ├─┼────┼─────┼────┼──────┼─────┼────────┼────────┤ │ 9│93/11/08│30件 │ 26,4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50)→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51) │ │ │ ├─┼────┼─────┼────┼──────┼─────┼────────┼────────┤ │10│93/11/09│35件 │ 30,8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52)→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53) │ │ │ ├─┼────┼─────┼────┼──────┼─────┼────────┼────────┤ │11│93/11/13│25件 │ 22,0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54)→無業務員│ │ │ │ │ │ │之出貨記錄│ │簽名。 │ │ │ │ │ │ │(p.55) │ │ │ ├─┼────┼─────┼────┼──────┼─────┼────────┼────────┤ │12│93/11/15│30件 │ 26,4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56)→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57) │ │ │ ├─┼────┼─────┼────┼──────┼─────┼────────┼────────┤ │13│93/11/19│30件 │ 27,900│元寶米行 │送貨紀錄表│ │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 (p.58)→業務│ │ │ │ │ │ │之出貨記錄│ │ 員簽名為「琮」│ │ │ │ │ │ │(p.59) │ │ 。 │ │ │ │ │ │ │ │ │2.元寶米行所提供│ │ │ │ │ │ │ │ │ 進貨明細帳(p.│ │ │ │ │ │ │ │ │ 102) →當日未│ │ │ │ │ │ │ │ │ 進貨。 │ ├─┼────┼─────┼────┼──────┼─────┼────────┼────────┤ │14│93/11/19│40件 │ 35,200│元寶米行 │送貨紀錄表│ │1.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 (p.58)→業務│ │ │ │ │ │ │之出貨記錄│ │ 員簽名為「琮」│ │ │ │ │ │ │(p.59) │ │ 。 │ │ │ │ │ │ │ │ │2.元寶米行所提供│ │ │ │ │ │ │ │ │ 進貨明細帳(p.│ │ │ │ │ │ │ │ │ 102) →當日未│ │ │ │ │ │ │ │ │ 進貨。 │ ├─┼────┼─────┼────┼──────┼─────┼────────┼────────┤ │15│93/11/20│10件 │ 9,3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60)→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61) │ │ │ ├─┼────┼─────┼────┼──────┼─────┼────────┼────────┤ │16│93/11/22│20件 │ 17,6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62)→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63) │ │ │ ├─┼────┼─────┼────┼──────┼─────┼────────┼────────┤ │17│93/11/23│35件 │ 30,8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64)→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65) │ │ │ ├─┼────┼─────┼────┼──────┼─────┼────────┼────────┤ │18│93/11/26│30件 │ 17,6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金農碾米工廠寄單│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收據(93年12月25│p.66)→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日)之「客戶簽收│名為「琮」。 │ │ │ │ │ │ │(p.67) │欄」上偽造「林瑞│ │ │ │ │ │ │ │ │珍」之印文1 枚(│ │ │ │ │ │ │ │ │p.103) ,用以表│ │ │ │ │ │ │ │ │示簽收之意。 │ │ ├─┼────┼─────┼────┼──────┼─────┼────────┼────────┤ │19│93/11/26│25件 │ 23,25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同上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68)→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69) │ │ │ ├─┼────┼─────┼────┼──────┼─────┼────────┼────────┤ │20│93/11/30│10件 │ 8,9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同上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70)→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71) │ │ │ ├─┼────┼─────┼────┼──────┼─────┼────────┼────────┤ │21│93/12/02│20件 │ 17,6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同上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72)→無業務員│ │ │ │ │ │ │之出貨記錄│ │簽名。 │ │ │ │ │ │ │(p.73) │ │ │ ├─┼────┼─────┼────┼──────┼─────┼────────┼────────┤ │22│93/12/13│15件 │ 13,95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同上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74)→無業務員│ │ │ │ │ │ │之出貨記錄│ │簽名。 │ │ │ │ │ │ │(p.75) │ │ │ ├─┼────┼─────┼────┼──────┼─────┼────────┼────────┤ │23│93/12/16│20件 │ 18,6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同上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76)→無業務員│ │ │ │ │ │ │之出貨記錄│ │簽名。 │ │ │ │ │ │ │(p.77) │ │ │ ├─┼────┼─────┼────┼──────┼─────┼────────┼────────┤ │24│93/12/17│25件 │ 23,25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同上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78)→無業務員│ │ │ │ │ │ │之出貨記錄│ │簽名。 │ │ │ │ │ │ │(p.79) │ │ │ ├─┼────┼─────┼────┼──────┼─────┼────────┼────────┤ │25│93/12/20│20件 │ 17,6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80)→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無法辨識。 │ │ │ │ │ │ │(p.81) │ │ │ ├─┼────┼─────┼────┼──────┼─────┼────────┼────────┤ │26│93/12/21│30件 │ 26,9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82)→無業務員│ │ │ │ │ │ │之出貨記錄│ │簽名。 │ │ │ │ │ │ │(p.83) │ │ │ ├─┼────┼─────┼────┼──────┼─────┼────────┼────────┤ │27│93/12/25│30件 │ 26,4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陸和碾米工廠簽收│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單93年12月25日編│p.84)→無業務員│ │ │ │ │ │ │之出貨記錄│號0000000 號(經│簽名。 │ │ │ │ │ │ │(p.85) │辦人簽名為「琮」│ │ │ │ │ │ │ │ │)上偽造「好鼎(│ │ │ │ │ │ │ │ │股)公司驗貨章」│ │ │ │ │ │ │ │ │之印文1 枚(p.10│ │ │ │ │ │ │ │ │4),用以表示簽 │ │ │ │ │ │ │ │ │收之意。 │ │ ├─┼────┼─────┼────┼──────┼─────┼────────┼────────┤ │28│93/12/28│15件 │ 13,2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陸和碾米工廠簽收│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單93年12月28日編│p.86)→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號000004號(經辦│名為「琮」。 │ │ │ │ │ │ │(p.87) │人簽名為「琮」)│ │ │ │ │ │ │ │ │上偽造「好鼎(股│ │ │ │ │ │ │ │ │)公司驗貨章」之│ │ │ │ │ │ │ │ │印文1 枚(p.105 │ │ │ │ │ │ │ │ │),用以表示簽收│ │ │ │ │ │ │ │ │之意。 │ │ ├─┼────┼─────┼────┼──────┼─────┼────────┼────────┤ │29│94/01/06│10件 │ 9,0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陸和碾米工廠簽收│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單94年1 月6 日編│p.88)→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號000035號(無經│名為「琮」。 │ │ │ │ │ │ │(p.89) │辦人簽名)上偽造│ │ │ │ │ │ │ │ │「好鼎(股)公司│ │ │ │ │ │ │ │ │驗貨章」之印文1 │ │ │ │ │ │ │ │ │枚(p.106) ,用│ │ │ │ │ │ │ │ │以表示簽收之意。│ │ ├─┼────┼─────┼────┼──────┼─────┼────────┼────────┤ │30│94/01/08│40件 │ 36,0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陸和碾米工廠簽收│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單94年1 月8 日編│p.90)→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號000040號(經辦│名為「琮」。 │ │ │ │ │ │ │(p.91) │人簽名為「琮」)│ │ │ │ │ │ │ │ │上偽造「好鼎(股│ │ │ │ │ │ │ │ │)公司驗貨章」之│ │ │ │ │ │ │ │ │印文1 枚(p.107 │ │ │ │ │ │ │ │ │),用以表示簽收│ │ │ │ │ │ │ │ │之意。 │ │ ├─┼────┼─────┼────┼──────┼─────┼────────┼────────┤ │31│94/01/13│40件 │ 36,000│好鼎公司 │送貨紀錄表│陸和碾米工廠簽收│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單94年1 月13日編│p.92)→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號008454號(經辦│名為「琮」。 │ │ │ │ │ │ │(p.93) │人簽名為「琮」)│ │ │ │ │ │ │ │ │上偽造「好鼎(股│ │ │ │ │ │ │ │ │)公司驗貨章」之│ │ │ │ │ │ │ │ │印文1 枚(p.107 │ │ │ │ │ │ │ │ │),用以表示簽收│ │ │ │ │ │ │ │ │之意。 │ │ ├─┼────┼─────┼────┼──────┼─────┼────────┼────────┤ │32│94/01/28│20件/30kg │ 18,400│新玉山原料行│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起訴意旨│(起訴意│ │上登載不實│ │p.94)→業務員簽│ │ │ │認係50件)│旨認係46│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000) │ │(p.95)→│ │ │ │ │ │ │ │ │實際出貨30│ │ │ │ │ │ │ │ │件,但不實│ │ │ │ │ │ │ │ │登載為50件│ │ │ │ │ │ │ │ │。 │ │ │ ├─┼────┼─────┼────┼──────┼─────┼────────┼────────┤ │33│94/01/29│10件/30kg │ 9,200│新玉山原料行│送貨紀錄表│ │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 │p.96)→業務員簽│ │ │ │ │ │ │之出貨記錄│ │名為「琮」。 │ │ │ │ │ │ │(p.97) │ │ │ ├─┼────┼─────┼────┼──────┼─────┼────────┼────────┤ │34│94/05/26│50件/30kg │ 45,000│民生肉燥飯 │送貨紀錄表│陸和碾米工廠簽收│物品進出領用單(│ │ │ │ │ │ │上登載不實│單94年5 月26日編│p.100) →業務員│ │ │ │ │ │ │之出貨記錄│號019748號(經辦│簽名為「琮」。 │ │ │ │ │ │ │(p.101) │人簽名為「琮」)│ │ │ │ │ │ │ │ │上無簽收署押或印│ │ │ │ │ │ │ │ │文(p.109)。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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