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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楊明章顏基典楊子莊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弘聯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龐全成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易字第700號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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