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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葉居正吳森豐吳勇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預備強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犯預備強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八、二一六四、二五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五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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