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洗錢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10月間至同年12月間接續犯洗錢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54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002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之洗錢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六月以下,爰依職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