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因於民國89年12月12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2年上訴字第43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426號),科處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