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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楊明章顏基典楊子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因於民國89年12月12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2年上訴字第43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426號),科處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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