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合奕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三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合奕企業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減為罰金新台幣柒拾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合奕企業有限公司因於八十九年六月下旬某日至同年七月間止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九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四七號、第六六五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一號、第一九五五號、第二六四一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