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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嘉義縣太保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 (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4日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243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57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聲減字第155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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