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8月底至89年10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86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0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