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10月0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