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3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82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營偵字第1496號),提起上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原係址設臺南縣將軍鄉苓和村五六號「泰禾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禾公司)之外銷經理,負責公司外銷業務及國內業務之收取帳款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侵占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七、八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六月間止,趁向如附表所列日本紳和株式會社等客戶收取帳款之機會,將所收取如附表所列之款項或支票,連續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二百零七萬六千一百二十一元,所侵占款項及支票所兌現金均供其日常生活及清償債務之用(犯罪之時間、客戶名稱、所得財物、侵占方式均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嗣泰禾公司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泰禾公司訴由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本件証據之調查,不受同法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泰禾公司負責人林高生於警詢時之指證相符,復有泰禾公司應收帳齡分析表、應收帳單、傳票、對帳單、廠商付款記錄報表、付款簽收簿應付帳款明細表計十八張附卷可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查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六條等條文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其中:㈠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由原先之「罰金:一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㈡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於刑法修正後已刪除;並均自被告行為後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是依上開規定,而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如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僅論以一罪即可,如依修正後之規定,因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其所犯各罪,均應分論併罰;又罰金既由銀元一元以上,提高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無異提高法定刑為罰金時之可科處之最低刑為新台幣一千元,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行為人,則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六條;又本件既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刑法之規定,基於新舊法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本件亦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規定之適用,而無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規定之適用,均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罪証明確,因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因貪圖所負責收取保管之泰禾公司款項,而為本案犯行,無論動機及手段均不足取,其侵占金額高達二百零七萬餘元,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惟被告並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素行尚佳,且自始至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以原審量刑過重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然被告迄今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稱「被告均未找伊談」等語,則原審審酌被告侵占之金額及未與告訴人和解等情,而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無量刑過重之違誤,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太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客 戶 名 稱│所得財物 │犯罪方式│ ├──┼────┼───────┼──────┼────┤ │一 │94年7 月│日本紳和株式會│帳款610304元│要求客戶│ │ │至8月 間│社(住址不詳)│ │將上開金│ │ │ │ │ │額之款項│ │ │ │ │ │匯入其名│ │ │ │ │ │下帳號不│ │ │ │ │ │詳之帳戶│ │ │ │ │ │後未繳回│ ├──┼────┼───────┼──────┼────┤ │二 │94年11月│伊屋企業社(台│95年2 月之預│自客戶處│ │ │間 │中縣大裡市國中│付帳款94200 │收受票號│ │ │ │路10股巷) │元、4 月預付│不詳之支│ │ │ │ │帳款85900元 │票後,即│ │ │ │ │、5 月預付帳│持之向不│ │ │ │ │款40470 元 │知情之友│ │ │ │ │ │人調換同│ │ │ │ │ │額之現金│ ├──┼────┼───────┼──────┼────┤ │三 │95年2 月│億展行(高雄縣│95年2 月帳款│同編號二│ │ │間 │鳥松鄉○○路2 │62071 元 │ │ │ │ │巷87號) │ │ │ ├──┼────┼───────┼──────┼────┤ │四 │95年2 月│億部大企業股份│帳款64702 元│同編號二│ │ │間 │有限公司(高雄│ │ │ │ │ │市○○路259 號│ │ │ │ │ │) │ │ │ ├──┼────┼───────┼──────┼────┤ │五 │95年2 月│世貿行(台中市│帳款72037 元│收取現金│ │ │間 │黎明路二段236 │ │未繳回 │ │ │ │號) │ │ │ ├──┼────┼───────┼──────┼────┤ │六 │95年3月 │億部大企業股份│帳款26537 元│同編號二│ │ │間 │有限公司(高雄│ │ │ │ │ │市○○路259 號│ │ │ │ │ │) │ │ │ ├──┼────┼───────┼──────┼────┤ │七 │95年3 月│三多家庭用品有│帳款92182 元│同編號二│ │ │間 │限公司(彰化縣│ │ │ │ │ │二林鎮○○路七│ │ │ │ │ │段137 巷39號)│ │ │ ├──┼────┼───────┼──────┼────┤ │八 │95年3 月│全泰商行(台中│帳款6603元 │同編號五│ │ │間 │市○○路○段 │ │ │ │ │ │846號) │ │ │ ├──┼────┼───────┼──────┼────┤ │九 │95年3 月│愛屋族日用百貨│帳款14921元 │同編號二│ │ │間 │有限公司(台中│ │ │ │ │ │縣烏日鄉○○路│ │ │ │ │ │636號) │ │ │ ├──┼────┼───────┼──────┼────┤ │十 │95年4 月│億展行(高雄縣│帳款97700元 │同編號二│ │ │間 │鳥松鄉○○路2 │ │ │ │ │ │巷87號) │ │ │ ├──┼────┼───────┼──────┼────┤ │十一│95年4 月│金城行(台南市│帳款33158元 │同編號五│ │ │間 │新和二路14號)│ │ │ ├──┼────┼───────┼──────┼────┤ │十二│95年4 月│億部大企業股份│帳款46615元 │同編號二│ │ │間 │有限公司(高雄│ │ │ │ │ │市○○路259 號│ │ │ │ │ │) │ │ │ ├──┼────┼───────┼──────┼────┤ │十三│95年4 月│軒陽國際股份有│帳款69523元 │同編號二│ │ │間 │限公司(台中市│ │ │ │ │ │昌平路二段更生│ │ │ │ │ │巷11號) │ │ │ ├──┼────┼───────┼──────┼────┤ │十四│95年4 月│愛屋族日用百貨│帳款66065元 │同編號二│ │ │間 │有限公司(台中│ │ │ │ │ │縣烏日鄉○○路│ │ │ │ │ │636號) │ │ │ ├──┼────┼───────┼──────┼────┤ │十五│95年4 月│徠鎰五金百貨行│95年3 月帳款│同編號二│ │ │3 日 │(台南縣安定鄉│62760 元、4 │ │ │ │ │大同村牛肉寮29│月帳款20952 │ │ │ │ │之1 號) │元、5 月帳款│ │ │ │ │ │69646 元 │ │ ├──┼────┼───────┼──────┼────┤ │十六│95年4 月│三多家庭用品有│帳款45793元 │同編號二│ │ │21日 │限公司(彰化縣│ │ │ │ │ │二林鎮○○路七│ │ │ │ │ │段137 巷39號)│ │ │ ├──┼────┼───────┼──────┼────┤ │十七│95年5 月│世貿行(台中市│帳款32903 元│同編號五│ │ │間 │黎明路二段236 │ │ │ │ │ │號) │ │ │ │ │ │ │ │ │ ├──┼────┼───────┼──────┼────┤ │十八│95年5 月│愛屋族日用百貨│帳款47887 元│同編號二│ │ │間 │有限公司(台中│ │ │ │ │ │縣烏日鄉○○路│ │ │ │ │ │636號) │ │ │ ├──┼────┼───────┼──────┼────┤ │十九│95年5 月│南吉五金百貨(│帳款40018 元│同編號五│ │ │23日 │台南市○○路 │ │ │ │ │ │1080巷1之7號)│ │ │ ├──┼────┼───────┼──────┼────┤ │二十│95年5 月│三多家庭用品有│帳款92607元 │同編號二│ │ │27日 │限公司(彰化縣│ │ │ │ │ │二林鎮○○路七│ │ │ │ │ │段137 巷39號)│ │ │ ├──┼────┼───────┼──────┼────┤ │二一│95年6 月│愛屋族日用百貨│帳款40967元 │同編號二│ │ │間 │有限公司(台中│ │ │ │ │ │縣烏日鄉○○路│ │ │ │ │ │636號) │ │ │ ├──┼────┼───────┼──────┼────┤ │二二│95年6 月│永裕通工業股份│帳款210584元│同編號二│ │ │17日 │有限公司(雲林│ │ │ │ │ │縣元長鄉○○街│ │ │ │ │ │19之1 號) │ │ │ ├──┼────┼───────┼──────┼────┤ │二三│95年2 月│泰禾公司自載運│運費5945元 │同編號五│ │ │間至同年│費 │ │ │ │ │6 月6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