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9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7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通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通濟公司,設雲林縣斗六市○○里○○街33號1樓)、及乙天有限公司(下稱乙天公 司設於雲林縣斗六市○○街33號1樓)等2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為余美珠)及該等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又為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超群公司,設臺中市西區○○○○街152號1樓)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為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該3家 公司之會記憑證為其業務或附隨業務。 ㈠甲○○明知稅捐稽徵法上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即通濟公司自民國 (下同)92 年某月起至93年某月止與附表一所示之10家公司或商號,彼此間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亦未向上開公司進貨,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業務登載不實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2年9月起至93年2月止,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提供前揭公司或商號之發票,合計57張(起訴書誤載為53張),作為通濟公司之進項憑證,總計虛列通濟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進項金額共新臺幣(下同)91,783,642元(起訴書誤載為75,311,732元),以幫助通濟公司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營業稅共計4,589,181元。 ㈡甲○○又承前開概括犯意,明知通濟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二所示之34家公司或商號之事實,自92年9月起至93 年2 月止,在通濟公司無實際銷貨情況下,連續多次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通濟公司統一發票134張(起訴書誤載為93 張),金額共計81,033,516元(起訴書誤載為62,033,614 元) ,分別持交如附表二所示等34家公司或商號,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各該公司或商號持之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等34家公司或營業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4,051,676元。 ㈢甲○○又明知稅捐稽徵法上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即乙天公司自92年某月起至93年某月止與附表三所示等8家公司或商號 ,彼此間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亦未向上開公司進貨,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承前開概括犯意,自92年某月起至93年某月止,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提供前揭公司或商號之發票,合計55張,作為乙天公司之進項憑證,總計虛列乙天公司如附表三所示進項金額高達108,537,597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2年度36,845,810 元、93年度73,613,549元),以幫助乙天公司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營業稅共計5,426,880元。 ㈣甲○○又承前開概括犯意,明知乙天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四等34家公司或商號之事實,自92年某月起至93年某月止,在乙天公司無實際銷貨情況下,連續多次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通濟公司統一發票140紙,金額共計103,229,640元,分別持交如附表四所示等34家公司或商號,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各該公司或商號持之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附表四公司等34家公司或營業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5,161,482元。 ㈤甲○○又承前開概括犯意,明知超群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五等28家公司或商號之事實,自92年某月起至93年某月止,在超群公司無實際銷貨情況下,連續多次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超群公司統一發票145紙,金額共計120, 826,444 元,分別持交如附表五所示等28家公司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各該公司或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五等34家公司或營業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6,041,322元。 二、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㈡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4年度偵字第3174號)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4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上開犯罪事實一、㈢、㈣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4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上開犯罪事實一、㈤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343號)。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本件下列理由欄所示貳(其中一、㈠至㈤)部分有關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及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等,本院經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因此本院認此部分之文書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敍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固坦承係通濟公司、乙天公司、超群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之犯行,並辯稱「公司發票不是我開立的我也不知道,發票都是交給李建德處理,進銷項從哪裡來我沒有處理是我不對,但是這個東西不是我做的,這個判決有待商確。東西向、陸光一村綁鋼筋及高鐵部分我們確實有在做,而不是說我們去賣發票,是李建德拿發票去賣給他們的」云云。但查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並在原審審理時當庭為認罪之表示,並有下列證據足證: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稽: ⒈通濟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各1 份(見雲林地檢卷一第5 至第13頁)。 ⒉如附表一等10家公司或行號開立與通濟公司,供通濟公司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之不實進項發票影本53紙。 ⒊93年1 月7 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第三課承辦稅務員與通濟公司名義負責人余美珠之談話紀錄1 份(見雲林地檢卷一第20至第21頁)。 ⒋93年2 月26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第三課承辦稅務員與通濟公司名義負責人余美珠之談話紀錄1 份(見雲林地檢卷一第23頁)。 ⒌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雲縣三字第0930000367號函(見雲林地檢卷二第19至第20頁)。 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雲縣三字第0930014191號函(見雲林地檢卷三第12頁)。 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雲縣三字第0930011642號函(見雲林地檢卷二第30頁)。 ⒏歐福斯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1 份(見雲林地檢卷二第32至第44頁)。 ⒐嘉懋誠公司會計朱榮美於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之偵訊筆錄(雲林縣調站雲法字第09463802890 號移送報告第62至第66頁)。 ⒑嘉懋誠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1份(見雲林地檢卷二第70頁至第72頁)、收據2份(見雲林地檢卷二第74頁、第78頁)。 ⒒嘉懋誠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1 紙(雲林縣調站雲法字第09463802890 號移送報告第27頁)。 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雲縣三字第0930006650號函號(見雲林地檢卷二第160頁)。 ⒔世永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1 份(見雲林地檢卷三第15至第16頁)。 ⒕吉寶工程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1 份(見雲林地檢卷三第27至第28頁)。 ⒖吉寶工程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查詢資料(雲林縣調站雲法字第09463802890號移送報告第132頁)。 ⒗承陽工程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1 份(見雲林地檢卷三第103至第105頁)。 ⒘歐福斯公司、嘉懋誠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敬佑公司申報書查詢作業資料1 份(見雲林地檢卷五第18至第20頁)。 ⒙鴻冠工程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 份,世永企業行、吉寶工程行申報書查詢作業資料各1 份(見雲林地檢卷五第50至第52頁)。 ⒚鴻冠工程行、承陽公司申報書查詢作業資料各1 份(見雲林地檢卷五第104 至第105 頁)。 ⒛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提供之通濟公司92年9 至10月營業稅申報進項明細(見雲林地檢卷一第45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提供之通濟公司92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進項明細(見雲林地檢卷二第97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提供之通濟公司93年1 至2 月營業稅申報進項明細(見雲林地檢卷二第32頁)。 通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余美珠,此有超群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稽,可證被告僅為通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之情形外,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均得扣抵銷項稅額,該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條復規定:「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則以被告所取得之進項發票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持之扣抵通濟公司銷項營業稅之金額(即幫助逃漏稅額),對被告最為有利,爰以進項發票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之幫助逃漏稅額。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參: ⒈如附表二所示通濟公司開立與磊信公司等34家公司或商號,供該34家營業人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之不實銷項發票影本127紙。 ⒉磊信實業有限公司、首榮有限公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長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2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見雲林地檢卷五第10至第15頁、卷七第7頁)。 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省建設有限公司、成泰砂石行、嘉立營造有限公司、卓蘭實業有限公司、德鍵砂石廠有限公司、振忠砂石行、綠山水有限公司、茂勝工程有限公司92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見雲林地檢卷五第36頁、第39頁、第41頁、第42頁、第46頁、第47頁,卷三第136至第138頁)。 ⒋營航企業有限公司、賀誠五金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總泰科技有限公司、天瑪科技有限公司、承翰工程行、昱豪企業社、景曜科技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93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見雲林地檢卷五第91頁至第103頁)。 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提供之通濟公司92年9 至10月營業稅申報銷項明細(見雲林地檢卷一第45頁)。 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提供之通濟公司92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銷項明細(見雲林地檢卷二第97頁)。 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提供之通濟公司93年1至2月營業稅申報銷項明細(見雲林地檢卷二第32頁)。 ⒏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之情形外,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均得扣抵銷項稅額,該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條復規定:「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則以被告所提供其他公司或商號之銷項發票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幫助其他公司或商號扣抵銷項營業稅之金額(即幫助逃漏稅額),對被告最為有利,爰以進項發票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之幫助逃漏稅額。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憑: ⒈同案被告余美珠之於95年10月30日在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南投地檢94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95年11月13日中區國稅投縣三字第0950022563號函(南投地檢94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卷第59頁至第111頁)。 ⒊92、93年度乙天公司之營業稅進項來源資料查詢表1 份(南投地檢94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卷第59頁至第119 頁反面至第121頁)。 ⒋92、93年度乙天公司營業稅進項來源金額統計表1 份。 ⒌乙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余美珠,此有超群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在卷可稽,可證被告僅為乙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⒍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之情形外,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均得扣抵銷項稅額,該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條復規定:「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則以被告所取得之進項發票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持之扣抵乙天公司銷項營業稅之金額(即幫助逃漏稅額),對被告最為有利,爰以進項發票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之幫助逃漏稅額。 ㈣犯罪事實一、㈣部分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憑: 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95年11月13日中區國稅投縣三字第0950022563號函(南投地檢94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卷第59頁至第111頁)。 ⒉92、93年度乙天公司之營業稅銷項來源資料查詢表1 份(南投地檢94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卷第59頁至第113 頁反面至第144頁反面)。 ⒊92、93年度乙天公司營業稅銷項去路金額統計表1 份。 ⒋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之情形外,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均得扣抵銷項稅額,該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條復規定:「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則以被告所提供其他公司或商號之銷項發票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幫助其他公司或商號扣抵銷項營業稅之金額(即幫助逃漏稅額),對被告最為有利,爰以進項發票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之幫助逃漏稅額。 ㈤犯罪事實一、㈤部分,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憑: ⒈證人田清濤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43號卷第3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95年3月13日雲法字第09500010630號函及所檢附之資料1份(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度偵字第2343號卷第4頁至第6頁)。 ⒊經濟部93年3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331840780號函及其所檢附之資料1份(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43號 卷第28頁至第36頁反面)。 ⒋經濟部95年4 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532008230 號函及其所檢附之資料1 份(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43號卷第24頁反面至第27頁)。 ⒌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94年4月28日雲法字第09463802890號調查資料卷1份。 ⒍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之情形外,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均得扣抵銷項稅額,該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條復規定:「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則以被告所提供其他公司或商號之銷項發票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幫助其他公司或商號扣抵銷項營業稅之金額(即幫助逃漏稅額),對被告最為有利,爰以進項發票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之幫助逃漏稅額。 ㈥足認被告甲○○於原審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雖被告再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之犯行,惟本件事證已甚為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 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經查: ㈠【刑法第28條】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經比較結果,以新法對被告為有利,是此部分應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二十八條。 ㈡【刑法第55條】本件事實,被告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與所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間,顯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於適用新法時應分論併罰,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 從一較重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㈢【刑法第56條】被告為本件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連續犯。 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修正後該款規定「罰金:新台幣1000元以上」,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㈤綜上,本件以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對被告最為有利,爰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各該規定。 ㈥另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該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以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 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規定論處。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如非公司法規定之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應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論處之,而非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罪,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376號函所附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2年4月30日刑事法律問題研討結論可資參照,被告甲○○為通濟公司及乙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非通濟公司及乙天公司之公司法所規定之負責人,已如前述,則核被告甲○○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㈢為納稅義務人通濟公司及乙天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逃漏營業稅,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 憑證,其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其如犯罪事實欄一、㈡、㈣、㈤所為,亦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等2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被告等所犯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處斷。 ㈡至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告就所涉犯罪事實亦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惟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被告甲○○縱有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亦為成立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且因法條競合,應逕行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四、原審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5條、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並參酌被告甲○○同時擔任通濟公司、乙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經辦會計之人,及擔任乙天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與他人共同以不正方法填載其他公司或商號之發票,幫助通濟公司、乙天公司逃漏營業稅,又填載通濟公司、乙天公司、超群公司之不實發票供作其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金額頗鉅,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犯罪情節不輕,,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素行尚稱良好,及其學歷、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又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同年月16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被告所犯之罪符合上開應予減刑之規定,並無同條例應不予減刑之情形。又按同條例第7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 ,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原審並就其宣告刑減輕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一年等情。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減刑亦屬合法。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退併辦部分 (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703號、21963號於96年10月16日再函本院上訴審就有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部分一併送請本院併辦):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部分: 甲○○係超群之負責人,亦均係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 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92年間超群公司與吉寶 工程行等5家公司或行號、93年間超群公司與鴻冠工程行等7家公司或行號,彼此間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竟基於偽造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營業人超群公司逃漏稅捐及 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自92年間某月起至93年間某 月止,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供前揭公司或商號之 發票,作為超群公司之進項憑證,總計虛列超群公司92 年度進項金額82,176,989元、93年度進項金額37,050,740元 ,並經超群公司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超群公司逃漏 營業稅。 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部分: 被告甲○○係超群公司之負責人,與李建德(另由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共同基於逃漏稅捐及開立不實 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6月1日起至92年12月底 止,明知與吉寶工程行、鴻冠工程行、勝業科技有限公司 、舜鈊企業有美公司、嘉懋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商號,並無進貨之事實,由李建德透過不詳管道,取得該等商 號不實之進項發票共計新臺幣82,176,989元,供作超群公 司之進項憑證,據以申報,幫助超群公司逃漏營業稅。 ⒊因認被告甲○○就上開⒈、⒉部分亦係涉犯違反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云云。 ㈡惟查被告甲○○為超群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此有超群公司之 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為納稅義務人超群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應係 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該條處徒刑之規定,依 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適用於被告,而非成立公訴意旨所論擬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 之負責人,故於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 」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 括犯意逃漏稅捐,亦無所謂與他人有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之可言。又修正前刑法第55條所謂之牽連犯,必須 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結果之關係,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 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 方得成立牽連關係。公司登記負責人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 務人,其僅係代罰而已,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縱由 該公司負責人為之,究非屬於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 自與該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6065號判決可資參照。故 檢察官移送併辦認被告所應受代罰之上開納稅義務人超群公 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及被告所犯之前開有罪部分之 起訴事實有連續犯及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屬誤解。 ㈢綜上,被告上開被移送併辦部分既與其有罪部分之起訴事實 並無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則並非檢察官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不得予以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第 47 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附表一: ┌─┬───────────┬────┬──┬──────┬────┐ │編│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發票金額 │備註 │ │號│ │ │張數│ │ │ ├─┼───────────┼────┼──┼──────┼────┤ │01│歐福斯公司 │通濟公司│9 │ 7,255,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2背│ ├─┼───────────┼────┼──┼──────┼────┤ │02│敬佑企業有限公司 │通濟公司│3 │12,062,102 │南投偵卷│ │ │ │ │ │ │㈡p.42背│ ├─┼───────────┼────┼──┼──────┼────┤ │03│嘉懋誠公司 │通濟公司│4 │ 5,862,392 │南投偵卷│ │ │ │ │ │ │㈡p.42背│ ├─┼───────────┼────┼──┼──────┼────┤ │04│鴻冠工程行 │通濟公司│12 │20,299,6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2背│ │ │ │ │ │ │、南投偵│ │ │ │ │ │ │卷㈡p.43│ ├─┼───────────┼────┼──┼──────┼────┤ │05│世永企業社 │通濟公司│13 │10,103,72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2背│ ├─┼───────────┼────┼──┼──────┼────┤ │06│吉寶工程行 │通濟公司│5 │13,102,318 │南投偵卷│ │ │ │ │ │ │㈡p.42背│ ├─┼───────────┼────┼──┼──────┼────┤ │07│承陽公司 │通濟公司│7 │ 6,626,6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 │ ├─┼───────────┼────┼──┼──────┼────┤ │08│高國有限公司 │通濟公司│2 │ 5,599,68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2背│ ├─┼───────────┼────┼──┼──────┼────┤ │09│寶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通濟公司│1 │4,483,392 │南投偵卷│ │ │ │ │ │ │㈡p.42背│ ├─┼───────────┼────┼──┼──────┼────┤ │10│力永實業社 │通濟公司│1 │6,388,82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 │ ├─┴───────────┴────┼──┼──────┼────┤ │合計 │57 │91,783,642 │ │ ├──────────────────┴──┴──────┴────┤ │幫助通濟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91,783,642×5 %=4,589,181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 └─────────────────────────────────┘ 附表二: ┌─┬────┬───────────┬──┬──────┬────┐ │編│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發票金額 │備註 │ │號│ │ │張數│ │ │ ├─┼────┼───────────┼──┼──────┼────┤ │01│通濟公司│磊信實業有限公司 │19 │9,716,222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 │ │ │ │面 │ ├─┼────┼───────────┼──┼──────┼────┤ │02│通濟公司│首榮有限公司 │8 │4,1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 │ │ │ │面 │ ├─┼────┼───────────┼──┼──────┼────┤ │03│通濟公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14 │3,396,913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 │ │ │ │、南投偵│ │ │ │ │ │ │卷㈡p.45│ ├─┼────┼───────────┼──┼──────┼────┤ │04│通濟公司│長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1,5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 │ │ │ │面 │ ├─┼────┼───────────┼──┼──────┼────┤ │05│通濟公司│嘉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4 │8,500,994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 │ │ │ │面 │ ├─┼────┼───────────┼──┼──────┼────┤ │06│通濟公司│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2,0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07│通濟公司│振忠砂石行 │5 │4,0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 │ │ │ │面 │ ├─┼────┼───────────┼──┼──────┼────┤ │08│通濟公司│九省建設有限公司 │2 │8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 │ │ │ │面 │ ├─┼────┼───────────┼──┼──────┼────┤ │09│通濟公司│綠山水有限公司 │4 │7,5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 │ │ │ │面 │ ├─┼────┼───────────┼──┼──────┼────┤ │10│通濟公司│成泰砂石行 │2 │ 1,75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 │ │ │ │面 │ ├─┼────┼───────────┼──┼──────┼────┤ │11│通濟公司│嘉立營造有限公司 │3 │2,1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3背│ │ │ │ │ │ │面 │ ├─┼────┼───────────┼──┼──────┼────┤ │12│通濟公司│茂勝工程有限公司 │2 │1,0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4 │ ├─┼────┼───────────┼──┼──────┼────┤ │13│通濟公司│卓蘭實業有限公司 │1 │537,75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4 │ ├─┼────┼───────────┼──┼──────┼────┤ │14│通濟公司│德鍵砂石廠有限公司 │1 │536,85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4 │ ├─┼────┼───────────┼──┼──────┼────┤ │15│通濟公司│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2 │1,065,462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 │ ├─┼────┼───────────┼──┼──────┼────┤ │16│通濟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 │1,373,288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 │ ├─┼────┼───────────┼──┼──────┼────┤ │17│通濟公司│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2 │1,583,63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 │ ├─┼────┼───────────┼──┼──────┼────┤ │18│通濟公司│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2 │1,181,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 │ ├─┼────┼───────────┼──┼──────┼────┤ │19│通濟公司│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2 │500,6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背│ │ │ │ │ │ │面 │ ├─┼────┼───────────┼──┼──────┼────┤ │20│通濟公司│承翰工程行 │2 │821,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 │ ├─┼────┼───────────┼──┼──────┼────┤ │21│通濟公司│昱豪企業社 │2 │2,580,249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 │ ├─┼────┼───────────┼──┼──────┼────┤ │22│通濟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1 │1,445,448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 │ ├─┼────┼───────────┼──┼──────┼────┤ │23│通濟公司│仁本有限公司 │1 │1,05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 │ ├─┼────┼───────────┼──┼──────┼────┤ │24│通濟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1 │543,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背│ │ │ │ │ │ │面 │ ├─┼────┼───────────┼──┼──────┼────┤ │25│通濟公司│開發砂石行 │3 │1,4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4 │ ├─┼────┼───────────┼──┼──────┼────┤ │26│通濟公司│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2 │1,0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4 │ ├─┼────┼───────────┼──┼──────┼────┤ │27│通濟公司│宏泰吉有限公司 │2 │1,056,63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4 │ ├─┼────┼───────────┼──┼──────┼────┤ │28│通濟公司│大成砂石行 │2 │1,0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4 │ ├─┼────┼───────────┼──┼──────┼────┤ │29│通濟公司│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2 │9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4 │ ├─┼────┼───────────┼──┼──────┼────┤ │30│通濟公司│寬展營造有限公司 │10 │5,946,5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4 │ ├─┼────┼───────────┼──┼──────┼────┤ │31│通濟公司│高宏砂石行 │2 │5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4背│ │ │ │ │ │ │面 │ ├─┼────┼───────────┼──┼──────┼────┤ │32│通濟公司│宏旻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9 │3,722,7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 │ ├─┼────┼───────────┼──┼──────┼────┤ │33│通濟公司│旵榮營造有限公司 │4 │697,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背│ │ │ │ │ │ │面 │ ├─┼────┼───────────┼──┼──────┼────┤ │34│通濟公司│利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9 │5,228,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45背│ │ │ │ │ │ │面 │ ├─┼────┼───────────┼──┼──────┼────┤ │合│ │ │134 │81,033,516 │ │ ├─┴────┴───────────┴──┴──────┴────┤ │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81,033,516×5 %=405,1676(元以下四捨五│ │入) │ └─────────────────────────────────┘ 附表三 ┌─┬───────────┬────┬──┬──────┬────┐ │編│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發票金額(元│備註 │ │號│ │ │張數│) │ │ ├─┼───────────┼────┼──┼──────┼────┤ │01│吉寶工程行 │乙天公司│9 │22,774,41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 │ ├─┼───────────┼────┼──┼──────┼────┤ │02│嘉懋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天公司│8 │ 9,429,4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 │ ├─┼───────────┼────┼──┼──────┼────┤ │03│歐福斯實業有限公司 │乙天公司│5 │ 4,642,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 │ ├─┼───────────┼────┼──┼──────┼────┤ │04│倉勤企業社 │乙天公司│9 │49,695,53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8背│ ├─┼───────────┼────┼──┼──────┼────┤ │05│力永實業社 │乙天公司│8 │10,855,29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8背│ │ │ │ │ │ │面 │ ├─┼───────────┼────┼──┼──────┼────┤ │06│主亭有限公司 │乙天公司│5 │ 4,836,966 │南投偵卷│ │ │ │ │ │ │㈡p.18背│ │ │ │ │ │ │面 │ ├─┼───────────┼────┼──┼──────┼────┤ │07│承陽有限公司 │乙天公司│7 │ 4,414,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8背│ │ │ │ │ │ │面 │ ├─┼───────────┼────┼──┼──────┼────┤ │08│鴻冠工程行 │乙天公司│4 │ 1,890,001 │南投偵卷│ │ │ │ │ │ │㈡p.18背│ │ │ │ │ │ │面 │ ├─┴───────────┼────┼──┼──────┼────┤ │合計 │ │55 │108,537,597 │ │ ├─────────────┴────┴──┴──────┴────┤ │幫助乙天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08,537,597 ×5 %= 5,426,880 (元以│ │下四捨五入) │ └─────────────────────────────────┘ 附表四 ┌─┬────┬───────────┬──┬──────┬────┐ │編│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發票金額(元│備註 │ │號│ │ │張數│) │ │ ├─┼────┼───────────┼──┼──────┼────┤ │01│乙天公司│綠山水有限公司 │19 │12,134,6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背│ ├─┼────┼───────────┼──┼──────┼────┤ │02│乙天公司│首榮有限公司 │7 │ 2,92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背│ ├─┼────┼───────────┼──┼──────┼────┤ │03│乙天公司│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4 │ 2,363,6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背│ ├─┼────┼───────────┼──┼──────┼────┤ │04│乙天公司│豐治有限公司 │2 │ 2,33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背│ ├─┼────┼───────────┼──┼──────┼────┤ │05│乙天公司│源興工程行 │3 │ 2,2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背│ ├─┼────┼───────────┼──┼──────┼────┤ │06│乙天公司│堅銘有限公司 │2 │ 1,885,5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背│ ├─┼────┼───────────┼──┼──────┼────┤ │07│乙天公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7 │ 1,885,024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背│ ├─┼────┼───────────┼──┼──────┼────┤ │08│乙天公司│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3 │ 1,729,3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背│ ├─┼────┼───────────┼──┼──────┼────┤ │09│乙天公司│宸野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3 │ 1,378,35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7背│ ├─┼────┼───────────┼──┼──────┼────┤ │10│乙天公司│寬展營造有限公司 │4 │ 1,365,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8 │ ├─┼────┼───────────┼──┼──────┼────┤ │11│乙天公司│米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2 │ 1,35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8 │ ├─┼────┼───────────┼──┼──────┼────┤ │12│乙天公司│天成營造有限公司 │2 │ 1,0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8 │ ├─┼────┼───────────┼──┼──────┼────┤ │13│乙天公司│瑾旺科技有限公司 │2 │ 8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8 │ ├─┴────┴───────────┴──┴──────┴────┤ │14│乙天公司│綠山水有限公司 │3 │19,063,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 │ ├─┼────┼───────────┼──┼──────┼────┤ │15│乙天公司│首榮有限公司 │4 │ 8,96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 │ ├─┼────┼───────────┼──┼──────┼────┤ │16│乙天公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 5,76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 │ ├─┼────┼───────────┼──┼──────┼────┤ │17│乙天公司│靖志有限公司 │3 │ 4,62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 │ ├─┼────┼───────────┼──┼──────┼────┤ │18│乙天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9 │ 4,375,889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 │ ├─┼────┼───────────┼──┼──────┼────┤ │19│乙天公司│亞高貿易有限公司 │8 │ 3,53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 │ ├─┼────┼───────────┼──┼──────┼────┤ │20│乙天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8 │ 3,099,491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 │ ├─┼────┼───────────┼──┼──────┼────┤ │21│乙天公司│大百唐有限公司 │7 │ 3,094,76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 │ ├─┼────┼───────────┼──┼──────┼────┤ │22│乙天公司│三邦工程有限公司 │2 │ 3,0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 │ ├─┼────┼───────────┼──┼──────┼────┤ │23│乙天公司│寬展營造有限公司 │3 │ 2,0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背│ ├─┼────┼───────────┼──┼──────┼────┤ │24│乙天公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7 │ 1,901,425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背│ ├─┼────┼───────────┼──┼──────┼────┤ │25│乙天公司│力永實業社 │4 │ 1,840,56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背│ ├─┼────┼───────────┼──┼──────┼────┤ │26│乙天公司│歐美亞得企業有限公司 │2 │ 1,654,798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背│ ├─┼────┼───────────┼──┼──────┼────┤ │27│乙天公司│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 │ 1,349,457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背│ ├─┼────┼───────────┼──┼──────┼────┤ │28│乙天公司│惠一行 │3 │ 1,011,7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背│ ├─┼────┼───────────┼──┼──────┼────┤ │29│乙天公司│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限│2 │ 945,000 │南投偵卷│ │ │ │公司 │ │ │㈡p.19背│ ├─┼────┼───────────┼──┼──────┼────┤ │30│乙天公司│展興企業社 │2 │ 856,7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背│ ├─┼────┼───────────┼──┼──────┼────┤ │31│乙天公司│乾記營造有限公司 │1 │ 756,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背│ ├─┼────┼───────────┼──┼──────┼────┤ │32│乙天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2 │ 74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19背│ ├─┼────┼───────────┼──┼──────┼────┤ │33│乙天公司│笙榮國際有限公司 │2 │ 681,25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0 │ ├─┼────┼───────────┼──┼──────┼────┤ │34│乙天公司│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3 │ 648,236 │南投偵卷│ │ │ │司 │ │ │㈡p.20 │ ├─┴────┴───────────┼──┼──────┼────┤ │合計 │140 │103,229,640 │ │ ├──────────────────┴──┴──────┴────┤ │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103,229,640 ×5 %= 5,161,482 (元以下四│ │捨五入) │ └─────────────────────────────────┘ 附表五 ┌─┬────┬───────────┬──┬──────┬────┐ │編│銷售人 │買受人 │發票│發票金額 │備註 │ │號│ │ │張數│ │ │ ├─┼────┼───────────┼──┼──────┼────┤ │01│超群公司│天林開發有限公司 │41 │61,836,15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5背│ ├─┼────┼───────────┼──┼──────┼────┤ │02│超群公司│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7 │ 7,913,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5背│ ├─┼────┼───────────┼──┼──────┼────┤ │03│超群公司│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12 │ 3,911,662 │南投偵卷│ │ │ │ │ │ │㈡p.25背│ ├─┼────┼───────────┼──┼──────┼────┤ │04│超群公司│逢大工業有限公司 │2 │ 1,823,7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5背│ ├─┼────┼───────────┼──┼──────┼────┤ │05│超群公司│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2 │ 1,390,5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5背│ ├─┼────┼───────────┼──┼──────┼────┤ │06│超群公司│振峯企業社 │2 │ 1,213,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5背│ ├─┼────┼───────────┼──┼──────┼────┤ │07│超群公司│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 │ 1,126,1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5背│ ├─┼────┼───────────┼──┼──────┼────┤ │08│超群公司│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2 │ 898,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5背│ ├─┼────┼───────────┼──┼──────┼────┤ │09│超群公司│人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1 │ 57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5背│ ├─┼────┼───────────┼──┼──────┼────┤ │10│超群公司│杰摩廣告工程設計有限公│1 │ 537,400 │南投偵卷│ │ │ │ │ │ │ │ ├─┼────┼───────────┼──┼──────┼────┤ │11│超群公司│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7 │ 7,020,801 │南投偵卷│ │ │ │司 │ │ │㈡p.27 │ ├─┼────┼───────────┼──┼──────┼────┤ │12│超群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12 │ 5,388,7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 │ ├─┼────┼───────────┼──┼──────┼────┤ │13│超群公司│利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11 │ 4,808,62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 │ ├─┼────┼───────────┼──┼──────┼────┤ │14│超群公司│古山國際有限公司 │2 │ 3,641,8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 │ ├─┼────┼───────────┼──┼──────┼────┤ │15│超群公司│力永實業社 │12 │ 3,524,66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 │ ├─┼────┼───────────┼──┼──────┼────┤ │16│超群公司│三邦工程有限公司 │4 │ 2,49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 │ ├─┼────┼───────────┼──┼──────┼────┤ │17│超群公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7 │ 2,324,588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 │ ├─┼────┼───────────┼──┼──────┼────┤ │18│超群公司│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2 │ 1,602,712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 │ ├─┼────┼───────────┼──┼──────┼────┤ │19│超群公司│群霸企業有限公司 │2 │ 1,30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 │ ├─┼────┼───────────┼──┼──────┼────┤ │20│超群公司│宏旻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2 │ 1,085,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背│ ├─┼────┼───────────┼──┼──────┼────┤ │21│超群公司│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2 │ 1,017,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背│ ├─┼────┼───────────┼──┼──────┼────┤ │22│超群公司│久銳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1 │ 996,37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背│ ├─┼────┼───────────┼──┼──────┼────┤ │23│超群公司│翼鵬科技有限公司 │1 │ 96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背│ ├─┼────┼───────────┼──┼──────┼────┤ │24│超群公司│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 952,381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背│ ├─┼────┼───────────┼──┼──────┼────┤ │25│超群公司│吉來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2 │ 755,4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背│ ├─┼────┼───────────┼──┼──────┼────┤ │26│超群公司│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2 │ 670,00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背│ ├─┼────┼───────────┼──┼──────┼────┤ │27│超群公司│峰聯企業有限公司 │1 │ 568,35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背│ ├─┼────┼───────────┼──┼──────┼────┤ │28│超群公司│田雄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2 │ 500,550 │南投偵卷│ │ │ │ │ │ │㈡p.27背│ ├─┴────┴───────────┼──┼──────┼────┤ │合計 │145 │120,826,444 │ │ ├──────────────────┴──┴──────┴────┤ │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120,826,444 ×5 %=6,041,322(元以下四捨│ │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