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年度訴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0277號、第11569號、92年度偵字第13號;及移送併辦案號:92年度偵字第47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叄年拾月。 事 實 壹、緣甲○○自民國(下同)85年1月3日起至91年4月18日止, 受僱於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泰安公司)台南分公司擔任產物保險專員,負責受泰安公司委託對外承攬產物保險等業務,係為泰安公司處理保險事務之人。依泰安公司內部工程保證保險承保作業規定,業務員應製作要保書併同要保人相關要保文件呈報分公司業務主管核閱,經分公司業務主管核閱無誤後,再影印全部資料傳真至泰安公司複核,最後由泰安公司核定承保條件並通知分公司,分公司在收到泰安公司批覆之承保條件後,必須依核定之條件辦理承保,並由業務員向要保人告知承保條件並收取足額擔保品(一般為定存單)正本,經設定質權後交付分公司保管,分公司並應將要保人交付之已設定質權之定存單影印傳真至泰安公司歸檔備查。俟前開手續完備後,分公司始可核發正式保險單交予要保人。 貳、詎甲○○明知前開公司內部規定流程,其為求營業績效並獲取高額之營業獎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與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三之二、附表四部分係由甲○○與乙○○共同偽造,乙○○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連續為偽造文書並行使、詐欺之行為(以下依要保人公司區別): 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馥立公司): ㈠0704第49PB0017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保險期間:89年11月4日,保險金額: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 馥立公司於89年10月30日標得定作人為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之「大鵬專案工程A區第八標工程」工程(工程契約 號碼:鵬工89002),因工程需要,向泰安公司台南分公 司申請投保「工程履約保證保險」,由甲○○承辦該保險事務,泰安公司批覆前開申請保險案件之承保條件為「定存:21,488,000X100%=21,488,000元」,意即須依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百足額向馥立公司收取設質之定存單二千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後,始可承保本件保險。惟甲○○竟違背其任務,故意違反前開泰安公司之指示,先向不知情之馥立公司負責人王明良(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表示,因馥立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泰安公司僅需收取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之擔保品,馥立公司即交付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2定期存款存單作為擔保品交予甲○○,明顯短收要保 人之擔保品,足生損害於泰安公司之利益。甲○○並為應付其公司業務主管之稽查,復向不知情之馥立公司要求提供財力證明資料,馥立公司復交付如附表一之一編號3至 6所示之四張定期存單影本交予甲○○。甲○○隨即將前 開定期存單正本及定期存單影本攜回泰安公司台南分公司,重新影印後,送交甫接任工程保證保險業務,對業務不熟稔之業務主管李佳佳審核,同時並向李佳佳詐稱已向馥立公司收取前開六張定存單正本,且已轉交該公司負責保管擔保品之出納侯淑敏保管,致李佳佳陷於錯誤,而將甲○○交付之前開六張定存單影本傳真至泰安公司核備,隨即於保單上貼上總經理李季松之印鑑貼紙及蓋用台南分公司經理周文凱之印鑑條戳,並呈交給不知情之台南分公司經理周文凱蓋用泰安公司台南分公司印鑑章後,將編號0704第49PB0017號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核發予馥立公司,使馥立公司獲取二千一百四十八萬八千元之不法保險利益,足生損害於泰安公司。 ㈡0704第49AP0002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保險期間:90年6月1日起至91年5月4日止,保險金額:00000000元): 馥立公司於89年10月30日標得定作人為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大鵬專案工程A區第八標工程」工程(契約號碼: 鵬工89022),乃透過甲○○向泰安公司投保工程預付款 保證保險(保險單號碼:0704第49AP0002號),保險金額為四千二百九十七萬六千元,甲○○明知經泰安公司核定之承保條件為:「要保人須提供保險金額百分之六十即二千五百七十八萬五千六百元即00000000×60%=00000000 元之定期存款單作為擔保品」,然卻向馥立公司負責人王明良表示僅需提供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即八百五十九萬五千九百元定期存款單作為擔保品,並於90年6月20日向馥 立公司收取如附表一之二所載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作為擔保品後,惟甲○○並未將前開可轉讓定期存單交付泰安公司,反而違背其任務,於90年4月18日將該存單返還馥立公 司,使馥立公司未提供擔保而獲取四千二百九十七萬六千元之不法保險利益,足生損害於泰安公司。 ㈢0704第00000000000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07第00000000000號工程保固保證保險: ⒈0704第00000000000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保險期間 :90年6月1日起至91年5月4日,保險金額:00000000元): 馥立公司於90年3月27日標得定作人為交通部大鵬灣公 園管理處、空軍防砲警衞司令部之「大鵬灣專案工程A 區第九標工程」工程(契約號碼:89031),而透過甲 ○○向泰安公司投保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號碼:0704第00000000000號),保險金額為一千九百三十 三萬七千八百元,惟甲○○違背其任務,未依公司內部規定向馥立公司收取擔保品,反而向李佳佳詐稱已向馥立公司收足擔保品,致李佳佳陷於錯誤,隨即於保單上貼上總經理李季松之印鑑貼紙及蓋用台南分公司經理周文凱之印鑑條戳,並呈交給不知情之台南分公司經理周文凱蓋用泰安公司台南分公司印鑑章後,將編號0704第00000000000號之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單核發予馥立公 司,使馥立公司未提供擔保而獲得一千九百三十三萬七千八百元之不法保險利益,足生損害於泰安公司。 ⒉07第00000000000號工程保固保證保險 (保險期間:90 年5月16日起至95年5月16日止,保險金額:0000000元 ):馥立公司於86年12月21日標得定作人為台南縣永康市公所之「永康市社教中心暨(廣一)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工程(契約號碼:永工約字第071號),於90 年5月16日工程完工後,透過甲○○向泰安公司投保工 程保固保證保險(保險單號碼07第00000000000號), 保險金額四百四十九萬五千元,惟甲○○違背其任務,未依公司內部規定向馥立公司收取擔保品,反而向李佳佳詐稱已向馥立公司收足擔保品,致李佳佳陷於錯誤,隨即於保單上貼上總經理李季松之印鑑貼紙及蓋用台南分公司經理周文凱之印鑑條戳,並呈交給不知情之台南分公司經理周文凱蓋用泰安公司台南分公司印鑑章後,將編號07第00000000000號之工程保固保證保險單核發 予馥立公司,使馥立公司獲得四百四十九萬五千元之不法保險利益,並足以生損害於泰安公司。 ⒊甲○○嗣後為因應泰安公司就上開0704第00000000000 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07第00000000000號工程保固 保證保險契約之業務檢查,竟於90年6月間至10月間某 日止,偽造如附表一之三所載共計8張之文書影本(均 未扣案),並持以向不知情之李佳佳行使,向李佳佳諉稱已向要保人馥立公司收足擔保品且已交付侯淑敏收存保管云云,足生損害於泰安公司。 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邦公司): 甲○○復承前開犯意,於承攬昇邦公司向泰安公司投保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704第49PB002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期間(詳下述),違反其任務,為下列行為: ㈠0704第49PB0020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契約(保險期間89年12月26日起至91年6月30日止,保險金額為0000000元) ): 甲○○於90年1月間,僅向昇邦公司收取如附表二之一所 載台灣省合作金庫東台南分行定期存款存單四張影本,並於90年1月16日交予不知情之李佳佳審核,訛稱已向昇邦 公司收足擔保品,且已交侯淑敏保管云云,欲使要保人昇邦公司獲取六百十三萬八千元之不法保險利益。幸經泰安公司即時發現並要求昇邦公司補足擔保品後,始未發生損害而未遂。 ㈡00000000000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契約(保險期間90年10 月15日起至95年10月15日止,保險金額:00000000元):甲○○於90年10月間,僅向昇邦公司收取昇邦公司所有如附表二之二所載之台灣省合作金庫東台南分行定期存款單四張影本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定期存單影本四張,並於90年9月28日交予不知情之李佳佳,訛稱已收足擔 保品,且交付侯淑敏保管云云,欲使昇邦公司獲取一千三百一十萬元之不法保險利益。幸經泰安公司即時發現並要求昇邦公司補足擔保品後,始未發生損害而未遂。 ㈢00000000000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契約(保險期間90年12 月1日,保險金額0000000元): 甲○○於90年12月間,僅向昇邦公司收取如附表二之三所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定期存單影本八張,並於90年12月3日交予不知之李佳佳,訛稱業已收足擔保品, 且交侯淑敏保管云云,欲使昇邦公司獲得六百十三萬八千元之不法保險利益。幸經泰安公司即時發現並要求昇邦公司補足擔保品後,始未發生損害而未遂。 永青營造股份有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青公司): ㈠00000000000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保險期間90年 10月15日起至92年2月28日止,保險金額00000000元): 甲○○於90年10月間,承攬永青公司向泰安公司投保之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0號)期 間,未向永青公司收取定存單正本,而僅持如附表三之一所載永青公司所有之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定期存款存單影本四張,交付予不知情之李佳佳審核,並向李佳佳詐稱已向要保人永青公司收足擔保品及已交付侯淑敏收存保管,欲使要保人永青公司獲取二千八百八十萬元之不法保險利益。幸經泰安公司即時發現,要求要保人補提擔保品後,始未生損害而未遂。 ㈡0704第49AP0004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000000000元): 89年12月8日,永青公司因標得定作人為聯勤總部營產工 程署之「啟元案新建工程」工程(契約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號),依契約約定,永青公司應投保工程預付款 保證保險,而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第一產物公司)投保工程履約保證險、工程險及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等三種保險,惟因第一產物公司營業範圍並未涉及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遂由第一產物公司業務員乙○○ (未據檢察官起訴)之介紹輾轉認識甲○○,而由甲○○承 辦,向泰安公司投保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保險金額為一億三千四百四十萬元,保險費為二百十六萬元,甲○○在承辦後,竟未依公司流程向泰安公司陳報,而於89年12間左右由甲○○與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在乙○○家中由乙○○負責以其所有之電腦中以舊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單檔案加以更改,私自打印完成0704第49AP0004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單,被保險人為聯勤總部營產工程署,偽造完成後,由甲○○利用李佳佳未注意之際,盜用放置於李佳佳辦公桌抽屜中之總經理李季松印鑑貼紙及台南分公司經理周文凱印鑑條戳,事後並呈交台南分公司經理周文凱,向周文凱詐稱保險單業經李佳佳審核無誤後用印,周文凱於審視總經理李季松及台南分公司經理周文凱印鑑條戳係真實無誤即在不知情之情形下在保單上蓋用泰安公司台南分公司印鑑章,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覆核,並且配合甲○○之要求會同永青公司人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一同前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保險單認證手續(八十九年度認字第三三九三八號)。甲○○在前開偽造保單完成認證之後,即持以行使,將0704第49AP0004號保險單交付予不知情之永青公司送交業主審核,惟遭業主聯勤總部營產工程署退回,要求永青公司改以銀行保證書代替,甲○○得知後,惟恐永青公司取消保險契約,乃再介紹永青公司向板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申請開具工程預付款保證金保證書,並主動提供前開保險單予板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作為副擔保品,惟板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要求永青公司須將前開保險單受益人更改為該銀行為條件,甲○○乃以前開手法重新打印同號保險單乙張,盜蓋李佳佳保管之前開總經理李季松印鑑貼紙及台南分公司經理周文凱印鑑條戳,再以拓印模之方式將舊保險單上之「泰安產物保險公司台南分公司章」轉印至前開第二次偽造之保險單(受益人為板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再將假保單交予板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使板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開具保證金額九千萬元之保證書予永青公司。迨板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開具保證書之後,甲○○即向永青公司要求以現金支付前開二百十六萬元之保險費及向板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申請開具保證書之仲介費,惟遭到永青公司以交易必須支付支票為由而拒絕,甲○○乃轉而先行向乙○○借支現金一百七十萬元花用,再請永青公司開立支票歸還乙○○,永青公司乃陸續於九十年六月十日及六月二十五日開立三張支票(付款人:合作金庫東台南支庫,票號:0000000,面額一百四十八萬三千五百元; 票號:0000000,面額三十九萬九千元;票號0000000,面額六十七萬二千元),交予乙○○兌領(金額共二百五十五萬四千五百元),用以清償其先前積欠乙○○之債務,甲○○因而詐得款項,並足以生損害於泰安公司。 偽造昇邦公司投保之07字第00000000000號工程保固保證保 險單: 91年4月18日,甲○○因前開行為遭泰安公司發現並予解僱 後,竟不知悔改,又承前開犯意,於91年4月25日,意圖向 昇邦公司詐取保險費七萬零七百元,竟又與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先由乙○○到台南市○○路○段二二六號宏達打字印刷有限公司偽造上開保險單後,再由甲○○與乙○○共同至乙○○家中將泰安保險公司的公司印及公司彩色全銜偽造上去(即將如附表四編號1所載之07字第00000000000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檔案加以更改,偽造完成如附表四編號2 所載之0704第49AP000 4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單),並 持以行使,交予不知情之昇邦公司,使昇邦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交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作為業已投保工程保固保證保險證明之用,足以生損害於泰安公司。然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向泰安公司函詢上開保單之真偽,泰安公司台南分公司以91年5月13日函覆並未出具該保單,始發現 上情,甲○○始未能詐得保險費而未遂。 叄、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南市調查站偵辦及發交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查暨永青公司訴由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事項(關於證據能力之有無): 本案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既經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明示同意採為證據,且無事證顯示係公務員因違法蒐證所取得之供述證據,於本院審理時亦不爭執,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於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4第1款、第159條之5第1項等 規定,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關於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依據及論述): 事實貳部分(即馥立公司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就此部分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原審95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侯淑敏、李佳佳、王明良、周文凱、泰安公司辦事員謝道明等人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訊問時供述之情節相符(參見91年度他字第756號卷頁50至54、80至83、84至87、88至90) ,並有: ㈠0704第49PB0017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影本(91年度偵字第10277號卷頁26)、附表一之一所載定期存單、定期存 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均為影本)在卷可資佐證(參見91年度偵字第10277號卷頁28至31)。 ㈡0704第49AP0002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單、附表一之二所載之華僑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在卷可資佐證(均為影本)(分別參見91年度偵字第10277號卷頁37、調查局筆 錄頁89)。 ㈢0704第00000000000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單、附表一之 三所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永康分行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定期儲蓄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在卷可資佐證(均為影本)(參見91年度偵字第10277號頁39至42)。 ㈣0704第00000000000號工程保固保證保險單一紙在卷可資 佐證(參見91年度偵字第10277號卷頁90)。 ㈤綜合上情,此部分之事實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被告之自白應可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事實貳部分(即昇邦公司部分): 訊據被告就此部分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昇邦公司總經理蔣紹裘、泰安公司職員侯淑敏、李佳佳於調查局證稱之情節相符(參見91年度他字第756號卷頁50至54、80至83、 92 至97),並有「甲○○之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擔保品管理 表」一紙可佐(參見91年度他字第756號卷頁113)。此部分之事實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應可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事實貳部分(即永青公司部分): ㈠訊據被告甲○○就事實貳(即永青公司部分)㈠㈡之事 實亦有偽造保險單坦承不諱,惟就㈡之事實即0704第49AP0004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000000000元 )部分係與乙○○共同偽造,伊於原審雖坦承自己偽造, 但係因乙○○拜託伊一人將全部責任扛下來,要給伊安家 費,伊才未供出乙○○共犯本犯,其實0704第49AP0004號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係伊與乙○○共同在乙○○家中 偽造的,並據甲○○於96年4月11日及96年4月25日在本院 審理中再供述如下: 審判長問:0704第49AP0004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單,是不 是你打的保單?(提示交閱94偵字第13號證據清 單第367號並告以要旨) 甲○○答:這張保單前半段是真的,後半段改受益人部分是 在乙○○家裡加上去的。前半段本來是要給營建 署到地方法院辦公證這個階段是確實的,後來營 建署不收這張保單的時侯,轉介給板信商業銀行 然後改受益人部分是在乙○○家做的。 審判長問:乙○○在他家用電腦偽造永青公司0704第49A P0004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當時你是否在 旁邊? 甲○○答:有。0704第49AP0004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 ,是我跟乙○○共同偽造的。 ㈡足證被告甲○○就㈠之事實部分亦有偽造保險單及就㈡之事實部分即0704第49AP0004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有與乙○○共同偽造之事實應係真實,並經證人即永青公司總經理曾國展、泰安公司職員侯淑敏、李佳佳於調查局證稱之情節相符(參見91年度偵字第10277號卷頁11至15、頁80至83、 頁92至97、頁144號至147),並有「甲○○之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擔保品管理表」一紙可稽(參見91年度他字第756號卷 頁113),有如附表三所載被告偽造之保險單影本二紙(參 見91年度偵字第10277號卷第148頁、149頁)、原審公證處 89 年度認字第33938號卷(均為影本)在卷為憑,此部分之事實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應可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事實貳部分(即偽造保單部分): ㈠訊據被告甲○○就此部分之事實於原審雖坦承係伊一人獨 自偽造不諱,但於本院上訴審則供承係與乙○○共同偽造 的等語,並據被告甲○○再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如下: 審判長問:昇邦營造公司0704第00000000000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單,是不是你跟乙○○在乙○○家偽造 的? 甲○○答:是乙○○拿到台南市○○路○段二二六號宏達打 字印刷有限公司偽造,乙○○偽造完成後我到楊 榮焜家把泰安保險公司的公司印及公司彩色全 銜偽造上去。07字第00000000000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是我跟乙○○共同偽造的。 審判長問:你剛才講乙○○的太太有無參與偽造保單? 甲○○答:永青公司保單是在乙○○家偽造的,有麻煩楊榮 焜的太太打附加條文,但乙○○的太太不知情。 昇邦公司保單前半段是先到民族路打字行制作 ,後半段是到乙○○家偽造。我已經走到這條 路了,我還要講謊話嗎,我替他扛,扛的很累 ,前面答應我,要給我安家費但結果沒有給, 第二個找他同學陳禎誠從地檢署拿錄音帶恐嚇 我,但是他聰明,被抄到是空白帶,陳禎誠替 他揹鍋,我不是告陳禎誠是告他,結果陳禎誠 被解職。 ㈡如依被告甲○○上開之供述以觀,本院認此部分係由被告 甲○○與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所偽造無誤,並經證 人周文凱、證人即昇邦公司總經理蔣紹裘於調查局訊問時 證稱之情節相符(參見91年度他字第756號卷頁50至53、頁92至97),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 譽國民之家91年5月6日白榮秘字第0910001505號函(參見 91年度他字第756號卷頁13)、泰安公司台南分公司91年5 月13日函、如附表四所載之真正及偽造保險單影本各一紙 在卷可資佐證,從而,被告之自白應係出於真實,確可採 信。此部分之事實要可認定。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之犯行要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叄、論罪科刑: 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92號判例著有明文。從而,被告甲○○違背任務 ,短收或未收擔保品,進而使要保人公司獲取不法保險利益之行為,揆諸前開判例要旨,即不再論以背信罪,核先敘明。 查被告所為如事實欄貳之行為,核其所為,分別 係犯如附表五所載之罪。 被告所犯如事實欄貳先後多次詐欺得利既遂、未遂行為,係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且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關於連續犯新舊法之比較,詳如下述),即連續詐欺得利既遂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如事實欄貳㈢、貳㈡、貳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係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且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即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如事實欄貳㈡、貳先後2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行為,係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 且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即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得利既遂罪及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關係,核屬牽連犯(關於牽連犯新舊法之比較,詳下述),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甲○○於事實欄貳㈡即偽造0704第49AP0004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部分及於事實欄貳㈣即偽造昇邦營造公司0704第00000000000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單部分 與乙○○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係共同正犯。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茲比較本案所涉新舊刑法: ㈠連續犯: 刑法第56條業經修正,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依舊法適用之結果,連續犯,以一罪論,而依新法適用之結果,因連續犯業經修法刪除,其之二次犯行應論以數罪。是以,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後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所幫助之正犯,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該正犯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連續犯。 ㈡牽連犯: 又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則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舊法規定,可應從一重罪處斷之罪,因新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若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則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舊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㈢共同正犯: 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即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併案部分:檢察官復以92年偵字第4757號請求併案,經查,前開案件與本院事實同一,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理,併此敘明。 肆、原審予以論罪科刑,並對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叄年拾月,固非無見。惟查:事實欄貳㈡即偽造0704第49AP0004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部分及於事實欄貳即偽造昇邦營造公司0704第00000000000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單部分, 被告甲○○與乙○○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此部分應係共同正犯,惟原審就此部分未論及與乙○○共同正犯,即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身為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為求業績,竟短收或未收擔保品,致要保人獲得不法保險利益高達3億4百23萬2千8百元(馥立公司8千8百29萬6千8百元、昇邦公司2千5百73萬6 千元、永青公司1億6千3百20萬元),偽造文書而詐騙保費 達2百55萬4千5百元,致生損害於泰安公司,惟其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依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仍量處有期徒刑叄年拾月。又以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三之二、附表四所載之文書,均未扣案,為避免執行困擾,爰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一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 28條 (修正前)、第55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 、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一】(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0704第49PB0017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 ┌──┬─────┬────┬─────────────┐ │編號│文書名稱 │金額(新│ 備註 │ │ │ │台幣.元│ │ │ │ │) │ │ ├──┼─────┼────┼─────────────┤ │1 │世華聯合商│0000000 │90年10月11日辦理塗銷質權並│ │ │業銀行永康│元 │解約領款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 │ │ │ │ │UK0000000 │ │ │ │ │) │ │ │ ├──┼─────┼────┼─────────────┤ │2 │世華聯合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永康│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 │ │ │ │ │UK0000000 │ │ │ │ │) │ │ │ ├──┼─────┼────┼─────────────┤ │3 │世華聯合商│同上 │90年7月9日辦理塗銷質權並解│ │ │業銀行永康│ │約領款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 │ │ │ │ │UK0000000 │ │ │ │ │) │ │ │ ├──┼─────┼────┼─────────────┤ │4 │世華聯合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永康│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 │ │ │ │ │UK0000000 │ │ │ │ │) │ │ │ ├──┼─────┼────┼─────────────┤ │5 │新竹國際商│00000000│ │ │ │業銀行台南│元 │ │ │ │分行可轉讓│ │ │ │ │定期存單:│ │ │ │ │DNO │ │ │ │ │0000000 )│ │ │ ├──┼─────┼────┼─────────────┤ │6 │華僑銀行台│00000000│ │ │ │南分行可轉│元 │ │ │ │讓定期存單│ │ │ │ │: │ │ │ │ │AA0000000 │ │ │ └──┴─────┴────┴─────────────┘ 【附表一之二】(馥立公司:0704第49AP0002號預付款工程保證保險單) ┌──┬─────┬────┬─────────────┐ │編號│文書名稱 │金額(新│ 備註 │ │ │ │台幣.元│ │ │ │ │) │ │ ├──┼─────┼────┼─────────────┤ │1 │華僑銀行無│00000000│馥立公司於90年1月20日交予 │ │ │記名可轉讓│元 │泰安公司,惟甲○○於90年4 │ │ │定期存單(│ │月18日將之返還馥立公司。 │ │ │存單號碼:│ │ │ │ │AA0000000 │ │ │ │ │) │ │ │ │ │ │ │ │ └──┴─────┴────┴─────────────┘ 【附表一之三】(馥立公司:0704第00000000000號工程預付款 保證保險單、07第00000000000號工程保固保證保險單) ┌──┬─────┬────┬─────────────┐ │編號│文書名稱 │金額(新│ 備註(均為影本) │ │ │ │台幣.元│ │ │ │ │) │ │ ├──┼─────┼────┼─────────────┤ │1 │世華聯合商│0000000 │用供泰安公司業務檢查 │ │ │業銀行永康│元 │(見調查局筆錄) │ │ │分行整存整│ │ │ │ │付定期儲蓄│ │ │ │ │存款存單(│ │ │ │ │存單號碼:│ │ │ │ │UK0000000 │ │ │ │ │) │ │ │ │ │ │ │ │ ├──┼─────┼────┼─────────────┤ │2 │世華聯合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永康│ │ │ │ │分行整存整│ │ │ │ │付定期儲蓄│ │ │ │ │存款存單(│ │ │ │ │存單號碼:│ │ │ │ │UK0000000 │ │ │ │ │) │ │ │ ├──┼─────┼────┼─────────────┤ │3 │世華聯合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永康│ │ │ │ │分行整存整│ │ │ │ │付定期儲蓄│ │ │ │ │存款存單 │ │ │ │ │(存單號碼│ │ │ │ │: │ │ │ │ │UK0000000 │ │ │ │ │) │ │ │ │ │ │ │ │ ├──┼─────┼────┼─────────────┤ │4 │世華聯合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永康│ │ │ │ │分行整存整│ │ │ │ │付定期儲蓄│ │ │ │ │存款存單 │ │ │ │ │(存單號碼│ │ │ │ │: │ │ │ │ │UK0000000 │ │ │ │ │) │ │ │ │ │ │ │ │ ├──┼─────┼────┼─────────────┤ │5 │世華聯合商│200000元│同上 │ │ │業銀行永康│ │ │ │ │分行整存整│ │ │ │ │付定期儲蓄│ │ │ │ │存款存單 │ │ │ │ │(存單號碼│ │ │ │ │: │ │ │ │ │UK0000000 │ │ │ │ │) │ │ │ │ │ │ │ │ ├──┼─────┼────┼─────────────┤ │6 │世華聯合商│0000000 │同上 │ │ │業銀行永康│元 │ │ │ │分行整存整│ │ │ │ │付定期儲蓄│ │ │ │ │存款存單 │ │ │ │ │(存單號碼│ │ │ │ │: │ │ │ │ │UK0000000 │ │ │ │ │) │ │ │ │ │ │ │ │ ├──┼─────┼────┼─────────────┤ │7 │90.10.18定│ │1張(見91年度發查字第1002 │ │ │期儲蓄存款│ │號卷頁23至28) │ │ │質權設定申│ │ │ │ │請書 │ │ │ ├──┼─────┼────┼─────────────┤ │8 │90.10.18定│ │1張(見91年度發查字第1002 │ │ │期儲蓄存款│ │號卷頁23至28) │ │ │質權設定申│ │ │ │ │請書 │ │ │ │ │ │ │ │ └──┴─────┴────┴─────────────┘ 【附表二之一】(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契約:0704第PB0020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契約)(未遂) ┌──┬─────┬────┬─────────────┐ │編號│文書名稱 │金額(新│ 備註 │ │ │ │台幣.元│ │ │ │ │) │ │ ├──┼─────┼────┼─────────────┤ │1 │臺灣省合作│73萬6千5│均為影本(甲○○僅收取編號│ │ │金庫東台南│百60元 │1至4文書影本,卻向泰安公司│ │ │分行定期存│ │訛稱業已收足擔保品,致昇邦│ │ │款存單(存│ │公司獲得不法保險利益) │ │ │單號碼: │ │ │ │ │A0000000號│ │ │ │ │) │ │ │ ├──┼─────┼────┼─────────────┤ │2 │臺灣省合作│同上 │同上 │ │ │金庫東台南│ │ │ │ │分行定期存│ │ │ │ │款存單(存│ │ │ │ │單號碼: │ │ │ │ │A0000000號│ │ │ │ │) │ │ │ │ │ │ │ │ ├──┼─────┼────┼─────────────┤ │3 │臺灣省合作│同上 │同上 │ │ │金庫東台南│ │ │ │ │分行定期存│ │ │ │ │款存單(存│ │ │ │ │單號碼: │ │ │ │ │A0000000號│ │ │ │ │) │ │ │ │ │ │ │ │ ├──┼─────┼────┼─────────────┤ │4 │臺灣省合作│24萬5千5│同上 │ │ │金庫東台南│百20元 │ │ │ │分行定期存│ │ │ │ │款存單(存│ │ │ │ │單號碼: │ │ │ │ │A0000000號│ │ │ │ │) │ │ │ └──┴─────┴────┴─────────────┘ 【附表二之二】(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號工 程履約保證保險契約保單)(未遂) ┌──┬─────┬────┬─────────────┐ │編號│文書名稱 │金額(新│ 備註 │ │ │ │台幣.元│ │ │ │ │) │ │ ├──┼─────┼────┼─────────────┤ │1 │臺灣省合作│163萬7千│均為影本(甲○○僅收編號1 │ │ │金庫東台南│5百元 │號至8號文書,卻訛稱業已收 │ │ │分行定期存│ │足擔保品,致昇邦公司獲得不│ │ │款存單(存│ │法保險利益) │ │ │單號碼: │ │ │ │ │A0000000號│ │ │ │ │) │ │ │ ├──┼─────┼────┼─────────────┤ │2 │臺灣省合作│同上 │同上 │ │ │金庫東台南│ │ │ │ │分行定期存│ │ │ │ │款存單(存│ │ │ │ │單號碼: │ │ │ │ │A0000000號│ │ │ │ │) │ │ │ │ │ │ │ │ ├──┼─────┼────┼─────────────┤ │3 │臺灣省合作│同上 │同上 │ │ │金庫東台南│ │ │ │ │分行定期存│ │ │ │ │款存單(存│ │ │ │ │單號碼: │ │ │ │ │A0000000號│ │ │ │ │) │ │ │ │ │ │ │ │ ├──┼─────┼────┼─────────────┤ │4 │臺灣省合作│同上 │同上 │ │ │金庫東台南│ │ │ │ │分行定期存│ │ │ │ │款存單(存│ │ │ │ │單號碼: │ │ │ │ │A0000000號│ │ │ │ │) │ │ │ ├──┼─────┼────┼─────────────┤ │5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號) │ │ │ ├──┼─────┼────┼─────────────┤ │6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號) │ │ │ ├──┼─────┼────┼─────────────┤ │7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號) │ │ │ ├──┼─────┼────┼─────────────┤ │8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號) │ │ │ └──┴─────┴────┴─────────────┘ 【附表二之三】(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號工 程履約保證保險)(未遂) ┌──┬─────┬────┬─────────────┐ │編號│文書名稱 │金額(新│ 備註 │ │ │ │台幣.元│ │ │ │ │) │ │ ├──┼─────┼────┼─────────────┤ │1 │中國信託商│75萬元 │均為影本(甲○○僅收編號1 │ │ │業銀行中華│ │至8影本,卻向泰安公司訛稱 │ │ │分行定期存│ │收足擔保品,致昇邦公司獲得│ │ │單(存單號│ │不法保險利益) │ │ │碼0000000 │ │ │ │ │) │ │ │ ├──┼─────┼────┼─────────────┤ │2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 │ │ │ ├──┼─────┼────┼─────────────┤ │3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 │ │ │ ├──┼─────┼────┼─────────────┤ │4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 │ │ │ ├──┼─────┼────┼─────────────┤ │5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 │ │ │ ├──┼─────┼────┼─────────────┤ │6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 │ │ │ ├──┼─────┼────┼─────────────┤ │7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 │ │ │ ├──┼─────┼────┼─────────────┤ │8 │中國信託商│同上 │同上 │ │ │業銀行中華│ │ │ │ │分行定期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0000000 │ │ │ │ │) │ │ │ └──┴─────┴────┴─────────────┘ 【附表三之一】(永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0號)(未遂) ┌──┬─────┬────┬─────────────┐ │編號│文書名稱 │金額(新│ 備註 │ │ │ │台幣.元│ │ │ │ │) │ │ ├──┼─────┼────┼─────────────┤ │1 │大眾商業銀│300萬元 │均為影未(甲○○僅收編號1 │ │ │行台南分行│ │至4之文書,卻向泰安公司訛 │ │ │定期存款存│ │稱業已收足擔保品,致永青公│ │ │單(存單號│ │司獲取不法保險利益) │ │ │碼: │ │ │ │ │GT0000000 │ │ │ │ │號) │ │ │ ├──┼─────┼────┼─────────────┤ │2 │大眾商業銀│同上 │同上 │ │ │行台南分行│ │ │ │ │定期存款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 │ │ │ │ │GT0000000 │ │ │ │ │號) │ │ │ │ │ │ │ │ ├──┼─────┼────┼─────────────┤ │3 │大眾商業銀│同上 │同上 │ │ │行台南分行│ │ │ │ │定期存款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 │ │ │ │ │GT0000000 │ │ │ │ │號) │ │ │ │ │ │ │ │ ├──┼─────┼────┼─────────────┤ │4 │大眾商業銀│同上 │同上 │ │ │行台南分行│ │ │ │ │定期存款存│ │ │ │ │單(存單號│ │ │ │ │碼: │ │ │ │ │GT0000000 │ │ │ │ │號) │ │ │ │ │ │ │ │ │ │ │ │ │ └──┴─────┴────┴─────────────┘ 【附表三之二】(永青公司:第0704第49AP0004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契約) ┌──┬─────┬────┬─────────────┐ │編號│文書名稱 │金額(新│ 備註 │ │ │ │台幣.元│ │ │ │ │) │ │ ├──┼─────┼────┼─────────────┤ │1 │0704第 │9千8百90│要保人:永青營造工程股有限│ │ │49AP0004號│萬元 │公司 │ │ │工程預付款│ │被保險人:聯勤總部營產 │ │ │保證保險單│ │工程署(見91年度偵字第 │ │ │ │ │10277 號卷頁148) │ ├──┼─────┼────┼─────────────┤ │2 │同上 │1億3千4 │要保人: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 │ │ │百40萬元│限公司 │ │ │ │ │被保險人:受益人板信商業銀│ │ │ │ │行永康分行(91年度偵字第 │ │ │ │ │10277號卷頁149) │ └──┴─────┴────┴─────────────┘ 【附表四】(昇邦公司:07字第00000000000號工程保固保證保 險單) ┌──┬─────┬────┬─────────────┐ │編號│文書名稱 │保險金額│ 備註:1是真正;2是被告偽 │ │ │ │(新臺幣│ 造 │ │ │ │.元) │ │ ├──┼─────┼────┼─────────────┤ │1 │07字第 │5百17萬 │㈠保險種類:工程履約保證保│ │ │0000000000│元 │ 險 │ │ │4號工程履 │ │㈡要保人:昇邦營造工程股份│ │ │約保證保險│ │ 有限公司 │ │ │單 │ │㈢被保險人:行政院國軍退除│ │ │ │ │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南榮譽│ │ │ │ │ 國民之家 │ │ │ │ │㈣工程名稱:污水處理廠及衞│ │ │ │ │ 生下水道新建工程 │ │ │ │ │㈤定作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南榮譽國│ │ │ │ │ 民之家 │ │ │ │ │㈥承攬人:昇邦營造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㈦契約總金額:5千170萬元 │ │ │ │ │㈧日期:90年4月19日 │ │ │ │ │(見調查局卷頁1-9-1) │ ├──┼─────┼────┼─────────────┤ │2 │07字第 │106萬8千│㈠保險種類:工程保固保證保│ │ │0000000000│5百元 │ 險 │ │ │4號工程保 │ │㈡要保人:昇邦營造工程股有│ │ │固保證保險│ │ 限公司 │ │ │單 │ │㈢被保險人:行政院國軍退除│ │ │ │ │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 │ │ │ │ 國民之家 │ │ │ │ │㈣工程名稱:養護大樓新建工│ │ │ │ │ 程 │ │ │ │ │㈤定作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 │ │ │ │ 民之家 │ │ │ │ │㈥承攬人:昇邦營造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㈦契約總金額:1億6萬8千5百│ │ │ │ │ 元 │ │ │ │ │㈧日期:91年4月25日 │ │ │ │ │(見91年度他字第756號卷頁 │ │ │ │ │14 ) │ └──┴─────┴────┴─────────────┘ 【附表五】(論罪科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刑法) │ │ │ │ │ ├──┼────────┼───────────────┤ │1 │事實貳一㈠: │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 │ │短收要保人馥立公│ │ │ │司擔保品,致要保│ │ │ │人獲取0704第49PB│ │ │ │0017號工程履約保│ │ │ │證保險之不法利益│ │ │ │,致生損害於泰安│ │ │ │公司。 │ │ ├──┼────────┼───────────────┤ │2 │事實貳一㈡ : │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 │ │被告短收要保人馥│ │ │ │立公司擔保品,致│ │ │ │要保人獲取0704第│ │ │ │49AB 0002號工程 │ │ │ │預付款保證保險之│ │ │ │不法利益,致生損│ │ │ │害於泰安公司。 │ │ ├──┼────────┼───────────────┤ │3 │事實貳一㈢ : │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第216條 │ │ │被告未向要保人馥│、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立公司收取擔保品│(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 │ │,致馥立公司分別│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 │獲得0704第 │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認偽造│ │ │0000000000 0號工│附表一之三所載之文書影本行為,│ │ │預付款保證保險、│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 │ │07第000000 00000│券罪,容有誤會,惟業經公訴人當│ │ │程保固保證保險之│庭變更,併此敘明)。 │ │ │不法利益,致生損│ │ │ │害於泰安公司。又│ │ │ │被告為應付業務檢│ │ │ │查,而偽造如附表│ │ │ │一之三所載之文書│ │ │ │,並持向查核其業│ │ │ │務之李佳佳行使。│ │ ├──┼────────┼───────────────┤ │4 │事實欄貳二: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 │ │ │被告未向要保人昇│遂罪。 │ │ │邦公司收取擔保品│ │ │ │,欲使昇邦公司分│ │ │ │別獲得0704第49PB│ │ │ │0020號工程履約保│ │ │ │證保險、00000000│ │ │ │007號工程約保證 │ │ │ │保險、0000000000│ │ │ │9 號工程約保證保│ │ │ │險之不法利益,幸│ │ │ │後經泰安公司發覺│ │ │ │並通知補足擔保品│ │ │ │,乃未得逞。 │ │ ├──┼────────┼───────────────┤ │5 │事實欄貳㈠: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 │ │ │被告未向要保人永│遂罪。 │ │ │青公司收取擔保品│ │ │ │,欲使永青公司獲│ │ │ │得00000000000工 │ │ │ │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 │ │之不法利益,幸經│ │ │ │泰安公司發現並通│ │ │ │知補足擔保品而未│ │ │ │得逞。 │ │ ├──┼────────┼───────────────┤ │6 │事實欄貳㈡: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39 │ │ │被告偽造附表三編│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第216條、 │ │ │號1、2所載之文書│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書罪。其偽造 │ │ │,未經泰安公司審│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 │核,並持以行使,│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 │使永青公司獲得 │不另論罪。 │ │ │49AP0004號工程預│ │ │ │付款保證保險之不│ │ │ │法利益,並藉此向│ │ │ │永青公司詐得255 │ │ │ │萬4千5百元保險費│ │ │ │。 │ │ ├──┼────────┼───────────────┤ │7 │事實欄貳: │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 │ │ │被告偽造附表四所│取財未遂罪、第216條、210條行使│ │ │載之文書,欲向昇│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後復持以行使│ │ │邦公司詐領保險費│,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 │未遂。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